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以意外伤害保险为例
有 必要 区分 哪种 原 因才是 近 因。 ⑦如 果多 种原 因中 既有 承保 风险 , 又有 除外风 险 , 通常认 为 除外风 险是 损 失 的近 因 , 保 险人 不予赔 偿 。 ③如 果多个 原 因中 既有 承保 风险 , 又有 未承保 风险 , 则 承保 风险作 为损 失 发 生 的近 因 , 保 险人 应 当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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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祸 一 死 亡 2 几种原 因 的发生 不可 避免地 依 次发 生 。 ( 1 ) 数 个原 因 构成 的原 因链未 断裂 。 ①后因是前因直接的、 自然的结果, 是前因的合理延续, 那么最先发生并造 成 一 连串事 故 的前 因即为 近 因。 某养老院为其老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有团体意外险, 保险期间老人胡某意外 跌伤, 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 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感染 , 造成坠积性 肺炎, 后 抢救无 效 死亡 。 该 案例 的原 因链 如下 : 跌伤 一骨 折 一住 院治疗 一肺 部感 染 一死亡 ②如 果后 因只是 前 因的一个 可能性 结果 , 则 保险近 因的 确定 , 要 比较前 因 和后 因对结 果 的原 因力 例 如在 L a wr e n c e v .A c c i d e n t a l I n s C o .L t d案中, 死 者 投保 了事 故 伤害 致死 险 , 但 排 除突发病 造成 伤害 致死 的情 况 。 死者 站在 华铁 声的一 个 站台 上时, 突 发病情 , 跌 倒在 驶过 的火车 下致死 。 因为某 人在车 站站 台上 发病 , 他 并 不是 一定要 落在火 车 下 , 落在火 车下本 身就 是一 种事故 风 险, 而 如果 此人确 实 掉 到 了火车 下 , 伤害 肯定是 不可避 免 的。 可 见火车 的作 用对 损害 的发生 所起 的 作用 更大 , 应 当是 近 因。 因此保 险公 司要进 行 赔偿 。 原 因链 如下 : /其他 情 况 … 一 一一
保险法近因原则相关法条
保险法近因原则相关法条一、保险法近因原则的概念和作用保险法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来解释和适用。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依据,而不是以事故发生前的情形为准。
保险法近因原则的作用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时以事实为依据,避免歧视性的解释和适用。
二、保险法近因原则的法律依据保险法近因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条: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险利益的实际损失程度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对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况为准。
以上法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为准,保险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情形来确定赔偿责任。
三、保险法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法近因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赔偿金额等。
1.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发生了变化,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应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2. 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准。
如果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与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不符,保险人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保险责任。
3. 免除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情形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但此违约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责任。
4.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为准。
保险人不能仅根据事故发生前的情形来确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简述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又称为接近因果关系原则,是指被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距离保险责任发生时间最近的原因。
该原则是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评估和赔付的判断。
本文将从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近因原则的作用以及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详细探究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应用。
一、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
保险人对事故发生之前的隐瞒、不正确陈述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应当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
”从这段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同时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有权调查,如发现被保险人隐瞒事实或不正确陈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保险人应该按照最接近事故发生原因的标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在保险中的作用1. 维护风险分散原则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的方式,需要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此来决定保险费用和赔付金额。
近因原则的存在,使保险公司能够确定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从而避免因虚假原因导致的不必要的赔款和风险集中的情况出现。
2. 确定保险责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需要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并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这样,保险人才能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3. 提高保险人的反欺诈能力近因原则也可以认为是保险公司的一个反欺诈机制,因为近因原则要求保险人以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为准来认定事故的原因,所以保险人可以通过认定事故原因的真实性来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虚假故意损坏、诈骗等行为,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能力。
三、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近因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要针对性地适用近因原则只针对接近时间上的因素,只有具体的时间与被保险人的损失有关系的原因才可以被认定为最接近的因素,如被保险人发生车祸时的疲劳、酒驾等因素皆可视为最具针对性的原因。
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三、总结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事故中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在保险的实务运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的形成和发展运用来自于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与我国法律体系有较大不同。因此近因的判定在我国保险案件纠纷中无专门法律条例可依,只能采用民法中的因果分析方法,结果导致往往没有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市场将向国外开放,我们应当审视到我国保险法律的不足,对《保险法》进行修正,增加近因原则有关条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多种原因同时造成损害时,多种原因没有时间先后之分,且对损害都有直接的影响,则多种原因都为近因。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要分为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都属于保单承保的风险时,则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2)若多种原因中有一部分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一部分属于除外风险,且两部分风险共同作用缺一不可造成损失时,国际上各国的判定方法有所不同。在安装取暖设备过程中,安装公司疏忽了夜间安全检查,夜间取暖设备漏气引起火灾,火灾是材料本身缺陷与疏忽安全检查共同导致,而保险公司以材料缺陷是除外责任为由拒赔。在挪威海上保险条例中,对此种情况采用比例赔偿法,即按照风险程度大小和损失范围来确定保险风险责任的比例。除以上两种方法以外,还有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赔付等方法。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于其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可判断此原因为近因。若此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可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若该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不可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例如,被保险人的汽车遭偷窃,若投保人在车损险的基础上购买了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其车遭偷窃属于可保风险,可以获得赔偿;若没有购买附加全车盗抢险,则属于不可保风险,不能获得赔偿。
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
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适用作者:苗海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未对近因原则进行约定,而实践中广泛适用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论述了近因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我国当前应通过立法、保险条款的完善及司法解释等途径确定近因原则,以促进保险纠纷处理原则的合法适用。
关键词保险理赔近因原则共同原因作者简介:苗海刚,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苏保险行业协会兼职仲裁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高级主管,长期从事保险法、侵权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8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1-02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保险法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保险中确认的保险法基本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尚未对近因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保险理赔实务中对于近因原则的运用却十分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规定按照原因力比例处理保险赔付的裁判规则。
因此,尽快在立法上确立近因原则,对于解决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混乱具有重要意义。
一、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运用我国现行保险条款约定因某种危险造成被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作为保险责任,这些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赔适用体现了近因原则。
即在一起事故中,只有证明危险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决定的、有效的原因,保险责任才能成立。
否则,即使存在保险条款约定的危险事故,但该危险与损失不存在近因关系的,保险责任也不能成立,保险实务中已经大量运用这种近因关系判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最早在立法上规定近因原则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该法第55条规定,根据本法各项规定,除非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是,按照以上限制,保险人对不是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就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需要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争议。
保险合同纠纷是保险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首先,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纠纷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事实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是否保险责任的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了最初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即近因,这个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当一辆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车损和人员伤亡时,如果交通事故的近因是司机酒后驾驶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原因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免责情形,在该情形下,保险合同的一方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提出并写入保险合同中,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或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通常与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原因相关,例如在汽车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因免责条款来拒绝赔偿。
在实际应用中,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常常结合使用,以确定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责任。
在确定保险责任时,首先要根据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判断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如果属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则根据保险合同的原因免责条款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然而,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事实情况综合考虑。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理赔过程中的证据等因素,以合理、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保险责任。
总之,近因原则和原因免责条款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常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款。
近因原则通过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来确定保险责任,而原因免责条款则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情况。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和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只承担近因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简而言之,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确保保险合同之内的风险得到合理而公正地处理。
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造成损失或索赔的原因。
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造成的损失,而不对所有的损失都负责。
以下是一些实际例子,展示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1.汽车保险:假设一辆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近因(例如交通事故、被盗等)为车主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车辆是因为车主自己的操作不当导致的故障,如未经授权的改装或故意损坏等,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2.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包括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的赔偿。
然而,如果这个人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受伤,保险公司可以认定酒驾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
3.居民财产保险:一位住户在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严重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火灾作为近因对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住户发现火灾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扑灭,火势蔓延并导致更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根据住户的疏忽行为而拒绝赔偿。
4.旅行保险:一位购买了旅行保险的人计划前往某个国家旅行。
在旅途中,他因为抢劫事件受伤并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承担该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然而,如果旅行者奔跑逃离并受伤,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逃离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医疗费用。
以上例子展示了保险近因原则如何运用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识别和判断近因,以确定是否应该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原则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对超出约定的风险承担责任,保护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近因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不同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近因原则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于2019年3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五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20年5月20日,李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其家属在悲痛之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拒绝了理赔请求。
李某某家属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近因原则的法律分析1. 近因原则的定义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在保险合同中,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2. 近因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1)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根据近因原则,车祸应被视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2)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虽然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但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但车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某家属保险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李某某身故的直接原因是车祸,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显然是错误的理解了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只要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也提醒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以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五、总结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及适用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及适用"的文献综合朱娟[1]摘要: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的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近因原则;因果关系;原因;常识性原则一、近因原则的产生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td.一案。
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
Leyland公司索赔造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二、近因原则概述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
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2]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3]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近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简介:朱红雷,男,1979年6月出生,法学本科学历,2002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曾在《江苏法制报》、《徐州审判》发表业务调研文章数篇。
保险近因原则是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利益及维系整个保险制度安全的基本原则。
理解近因原则,关键是理解“近因”。
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及合乎逻辑的原因。
保险近因原则在现行法律层级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实际存在并发挥作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0日保监发[2002]95号,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的通知第二条保险合同条款审批核心内容中,将近因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不得违反的一项基本原则,虽无具体规定,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说明保险行业实践中,近因原则已被实际遵守、应用。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适用近因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后果的近因难以认定。
对于是否属于近因,一般情形下,对保险标的存在一个损害原因即产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下,较容易判断,此种情况下,一般办案人员考虑的不是近因的判断标准,而是损害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承保范围,但在多个损害原因连续发生、并存或者交叉进行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况下,损害后果的近因通常较难认定,且不同的认定将导致保险人赔与不赔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二、关于保险近因原则的现行规定(一)法律规定保险近因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保险法相关条文与近因原则的适用存在密切关系,或者说暗含保险近因原则: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该条规定表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提供证据或资料证明事故的性质和原因,这里的“原因”即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投保人应当尽其所能地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认为的保险事故是因何引起,从而为保险人及办案法官适用近因原则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 条款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保险法是国家为了规范和促进保险业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保险合同有效履行而制定的法律。
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触发与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相关,保险责任不应扩大到与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因素。
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通过规范保险责任的触发条件,保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了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
在中国的《保险法》中也有相关的条款对近因原则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或者风险事件。
这一条款可以看出,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责任的触发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并且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或者风险事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近因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应当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为起点。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点,即保险事故发生时,这也体现了近因原则在保险责任触发时的重要性。
《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赔偿。
这说明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进行赔偿,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时也避免了潜在的近因原则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且对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和损失等情况应当如实向另一方通报。
这一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强调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费的支付,符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近因原则。
在实践中,近因原则在保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核实,以确定责任的触发条件,并据此进行赔偿。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摘要]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保险人维持正常运营、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的一项正当权利。
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此项权利,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
如何准确理解免责条款的内涵与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本文采用比较法的角度,联系我国保险实践与保险诉讼司法实践情况,作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在适用法律时,应做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及防范保险欺诈的平衡。
[关键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无效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既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性,又具有作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不仅反映在诸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特殊原则的适用,也反映保险行业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即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保险合同独具射幸性①。
通常认为保险合同是由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协议或批单等组成,但作为保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又通常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这使得保险合同又具有附合性特征。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通常对保险人免除自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形,都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如何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含义,准确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正确维护保险秩序、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保险人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单位,其产品开发、设计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合理规避自身的风险。
保险人合理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很多,如通过对各种风险的甄别,选择设计合理的承保风险范围,通过设计责任免除条款、通过特别约定及免赔额(率)的设定等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的义务、通过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责任限额确定保险人自身最大风险承担范围。
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
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作者:周依群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在意外伤害保险案件理赔的过程中其作用是非常明显而重要的。
本文旨在研究近因与近因原则的适用,分别从近因原则的概念、判断标准和认定方法入手,结合具体意外伤害保险实例对近因原则的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进行分析。
关键字近因原则意外伤害保险因果关系承保风险中图分类号:TL364+.5引言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日益蓬勃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担日常生活中事故所带来的风险。
很多投保人都认为发生了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当对由该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起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责任。
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会以发生的损失并非由承保风险引致为由拒绝理赔。
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诸多纠纷、诉讼。
那么,如何辨别投保人受到的损失是由承保风险所引发的,这就应该正确判定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便产生了关于“近因”的思考。
一、近因原则理论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Leyland shipping company.Norwih Union Fire Insurance CompanyLtd.一案中Lord Shaw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该案件的判决在近因原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
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二、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一)单个原因。
也就是说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种情形分析起来比较简单,很快就能找出损害发生的近因,若该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保险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相反则反。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 条款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是指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是否履行赔偿责任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保险合同的签订、理赔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公平、合理地处理。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事故。
“近因”是指保险责任产生的原因,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仅在事故发生时要核实风险事故的真实性和成因,还应当在理赔时遵循近因原则进行判断。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加客观、科学地认定事故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近因原则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必须合理、公平地进行判断。
保险公司不能仅仅以事故发生的时间点来决定是否履行赔偿责任,而应当综合考虑事故的发生原因、过程以及可能的影响等因素。
这种综合考虑的方法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理赔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近因原则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需要进行的调查和认定程序。
这一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当依法对事故原因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不能草率决定是否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还应当充分听取被保险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及时履行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被保险人,不得以敷衍、拖延的手法推卸赔偿责任,也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度。
在总体上,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的设立,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一原则也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保险公司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度。
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这一原则,以更加负责任和专业的态度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保险原则: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的判断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的切⾝利益。
近因原则从理论上讲⽐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确定近因具有相当的难度。
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认定近因的基本⽅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法有以下两种: (1)顺推法。
从原因推结果,即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个事件的近因。
⽐如,雷击折断⼤树,⼤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电器损毁,家⽤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逆推法。
从结果推原因。
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2.近因原则的应⽤ 保险⼈在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应以最先发⽣的原因为近因,从应⽤近因原则来进⾏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来看,可能会有以下⼏种情况。
(1)损失由单⼀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原因所致,那么该原因就是近因。
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某⼈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地震引起房屋倒塌,使机器设备受损。
若此险种列明地震列为不保风险,则保险⼈不予赔偿;若地震列为保险风险,则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同时发⽣的多种原因所致。
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即各原因的发⽣⽆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例如,暴⾬和洪⽔均属保险责任,暴⾬和洪⽔同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保险⼈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有除外风险,保险⼈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定。
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
保险近因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规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近因原则的确立,旨在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保险近因原则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等方面。
二、保险近因原则的定义保险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换句话说,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相符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近因原则适用于各类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均适用近因原则:1.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2.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3. 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期间等条款中,近因原则的适用。
四、保险近因原则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相符合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二)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四)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五)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除外情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一)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相符合;(二)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确定,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可以确定的;”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承保一辆汽车,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 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举例: 一架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雷击,致使机尾受到严重损坏, 为了机上乘客安全起见,飞机必须紧急迫降,而由于机尾受 损,紧急迫降时机身发生剧烈的震动,机上一名乘客因此突 发脑溢血而身亡。而在这次事故中,其因果关系为:
连续发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风险因素的
发生具有不间断性,后一个风险因素是前一 个风险因素的直接结果,且没有新因素的介 入。在这种情况下运用链式法则,根据各风 险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判定,最先 发生并引发一系列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对此情况的具体分析如下: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合同的承保风
结论:英国的法院驳回了保险人的拒赔决定,
理由在于:被保险人首先是由于意外摔下而 导致其在漫漫长夜中无法获得救援而感染了 肺炎,最后导致死亡。在这一事件中,从树 上摔下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应该被确定 为近因。而意外事故则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 所以保险人必须对此进行赔偿。
近因原则适用总结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有若干个
对保险近因的认定
第一种是顺推法,即从原因对结果进行推断。
若从最初原因按逻辑推理能达到最终结果, 则最初原因为近因。 第二种是逆推法,从损害按逻辑关系往前推, 能推理到的最初原因为近因。 通过以上方法认定造成保险损害的近因后, 便可以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损害是否为保险责 任。
通过近因原则判断损害是否为保险责任
案例:英国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
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 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命令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 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导致船舶沉没的原 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 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 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该案例看出:假如该船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对于承 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 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中近因原则的适用
案例
0180/2011
保险责任中 近因原则的适用
【要点提示】 本案系被保险人因骨折治疗期间引发肺部感染并导致死亡,投保人和保险人对 骨折 、肺 部 感 染 和 死 亡 结 果之 间 是 否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产 生 争 议 ,从 而 对 是 否 应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死 亡 赔 偿金引发纠纷。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1.突破传统的对近因原则的认识,通过 骨折、肺部感染和死亡之间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从而认定骨折虽然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却是主 要的诱因,骨折通过肺部感染对死亡发生作用,开拓性地确定了一个适用近因原则的思路:不能机 械地认为直接致损的原因就是近因,而是要对因果关系链进行整体考量,要衡量原因对结果如何 发生作用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从而促使保险当事人的利益 平 衡 ;2.突 破 保 险 责 任 全部 承 担 的 做 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多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则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 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本 案鉴于骨折、肺部感染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且专业调研材料显示骨折引发肺部感染以致 死亡的风险可控制在三成以下,因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 30%的赔付责任。
案例 参考 041
责任项下死亡保险金条款约定: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 ,保 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 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 任 终 止 。 ”2008 年 9 月 9 日 ,原 告处胡宏鑫老人意外跌伤, 经上 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 胫骨折, 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 部感染,造成坠积性肺炎,经医院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根 据 (2009)长 民 一 (民)初字第 1361 号民事调解书审 理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 一同前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 所司法鉴定中心咨询知悉, 胡宏 鑫的肺部感染与骨折后卧床有因 果关系, 肺炎导致胡宏鑫死亡。 2009 年 7 月 13 日 ,原 告 与 胡 宏 鑫 家属达成调解, 原告赔偿各项费 用共计 4.3 万元。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 条款
我国保险法近因原则条款保险法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条款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我国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条款展开阐述,以加深对该条款的理解和认识。
一、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应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相近或有直接关系。
在我国保险法中,近因原则被明确规定为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近因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的规定,分别是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险货运、保险人丧失有权注销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赔偿的金额确定和保险人过失等。
二、近因原则的适用范围近因原则条款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等多种类型的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法规定被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合同成立后风险作用的直接后果。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以合同成立时客观存在的利益为限。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法规定第三者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超出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担保险责任。
三、近因原则的意义与作用近因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近因原则有助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后的风险范围,确保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享受到保险人的赔偿。
近因原则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遏制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近因原则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
四、近因原则的适用实践在实际的保险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近因原则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等。
保险人在遵循近因原则的应当合理解释和执行保险合同,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近因原则的适用还需要综合考虑保险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如诚实信用原则、最大利益原则等。
五、加强近因原则的实施为了加强近因原则的实施,保险行业和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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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案情:原告季某为自己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
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未进行年度体检(驾驶员年度体检)的,不予赔偿。
后该车在路边停放时被途经车辆碰撞,致该车损坏。
季某发现后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后该车损失被确定为8500元。
因为季某未按时进行驾驶员年检,故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为依据而拒赔。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该免责条款(即未进行驾驶员身体年检拒赔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本案中,发生该事故的原因是投保车辆被其他车辆碰撞,其近因是其他车辆的碰撞,季某虽然未按时年检,但是其未按时年检的行为与案涉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对导致损失产生的近因是被保风险的事故,应承担赔付义务。
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评析:免责条款(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各国保险法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均采取一定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
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是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
但是,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要想适用有效的免责条款(也就是不赔),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法学学理上,免责条款分为原因免责条款和损失免责条款。
原因免责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因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
如人身意外保险免责条款就会规定:被保险人醉酒、自杀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公司不赔。
而损失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何种损失不赔,如车损险规定,玻璃单独破碎不赔。
当免责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时,即使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效(如评析第一段所述),如造成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不是该免责条款所指原因的,保险公司仍不得免除保险责任。
如果该原因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方可免责。
在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是由损失的原因决定的,它取决于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后果的前提下,所要承保的风险和承保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后果(如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保险公司才能真正的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能免责。
如上述案例中,投保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进行年检,但是保险事故的发生的近因并非是未按时年检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责。
以上,大部分摘自《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2日6版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