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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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案情:原告季某为自己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未进行年度体检(驾驶员年度体检)的,不予赔偿。后该车在路边停放时被途经车辆碰撞,致该车损坏。季某发现后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后该车损失被确定为8500元。因为季某未按时进行驾驶员年检,故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为依据而拒赔。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免责条款(即未进行驾驶员身体年检拒赔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本案中,发生该事故的原因是投保车辆被其他车辆碰撞,其近因是其他车辆的碰撞,季某虽然未按时年检,但是其未按时年检的行为与案涉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对导致损失产生的近因是被保风险的事故,应承担赔付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评析:免责条款(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各国保险法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均采取一定的限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
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是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但是,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要想适用有效的免责条款(也就是不赔),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法学学理上,免责条款分为原因免责条款和损失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因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人身意外保险免责条款就会规定:被保险人醉酒、自杀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公司不赔。而损失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何种损失不赔,如车损险规定,玻璃单独破碎不赔。当免责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时,即使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效(如评析第一段所述),如造成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不是该免责条款所指原因的,保险公司仍不得免除保险责任。如果该原因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方可免责。
在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是由损失的原因决定的,它取决于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后果的前提下,所要承保的风险和承保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后果(如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保险公司才能真正的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能免责。如上述案例中,投保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进行年检,但是保险事故的发生的近因并非是未按时年检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责。
以上,大部分摘自《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2日6版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