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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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其证据效力如何?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它具有如下效力: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所接受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若已转让给善意第三者,该单据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但剧中的记载事项向单据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提出的相反证据均无效。

简述“电放”业务的操作程序“电放”货物的操作程序是,由托运人或出口商首相承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放保函,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担。

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保函,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电放通知单。

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将全套正本单据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在向托运人签发电放通知,由托运人再向收货人传送(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收到该电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章,向卸货港的承运人的代理换取小提单凭证以提货。

简述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区别:1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的,偶然的事故所直接导致的损失。

而共同海损是因采取认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方式不同:对于单独海损,一般是有受损方自行承担。

而共同海损损失是为了船货等的共同安全而主动作出的,所以应由个受益方按照或以多少的比例分摊;受损方也参与分摊。

联系:从损失性质上看,它们同属于部分损失。

一般的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有可能引起共同海损,在争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一般可以列为单独海损。

简述保险合同中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保证一旦被违反,即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前,对违反保证已采取补救措施或以履行了保证,保险人仍然可以从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

中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保险条件,增加保险费。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第5章国际多式联运提单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第5章国际多式联运提单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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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四、多式联运提单与单一运输方式下单据的比较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单据主要差别表
单证 内容
铁路 运单
公路运单
港-港
接收-交付
接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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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五、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它是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 初步证据。由此可见,作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证明的多式联运提单,其记载事项与其证据效 力是密切相关的,多式联运提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起到证明作用:① 当事人本身的记载; ② 有关货物状况的记载;③ 有关运输情况的记载;④ 有关法律约束方面的记载。
海运提单
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运输方式 铁路 公路
海运
同一种运输方式间 (实务中有例外)
多种
接收货物收据 是




运输合同 是

不是
不是
不是
交付凭证 不是 是



物权证明 不是 不是



可转让性 不可 不可 可(特殊情况例外) 可(特殊情况例外) 可(特殊情况例外)
货方风险 无




责任期限 站-站 接收-交付
或期间
15)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
9)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 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
声明
事项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ppt课件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ppt课件
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 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除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 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类似提单,即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具有两 种功能: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与物权凭证功能。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名单,是指正面收货人栏不写明具体收 货人或由某人指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代有人”字样 的多式联运提单。 2.不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它是记名单据,在单据下面收货人一栏中载明作为收货人的 特定人(或公司)提单。一般不能转让流通。不可转让的多式联 运单证类似于运单(如海运单、空运单等),既不可转让的多式 联运单证具有两种功能:多式联运的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但是 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如果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 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时,应凭单证上记名的收货人的身 份证明向其交付货物。
二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及填制
关于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表现形式,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实践中,多式联运单证 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格式、名称出现,其记载的内容和特点可能也有差别。
在国际多式联运实际业务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与各运输区段的 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提单或运单等)在缮制上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15)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单据的主要差别
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的区别
首先,运输方式的组成存在不同:联合运输提单是由海运与其他运 输方式组成而联运提单是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组成,但是第一程必须 是海运;其次,提单签发人不同:联合运输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而 联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最后,提单签发人的责任也不同:联合 运输提单签发人对所有各个运程负责;而联运提单签发人只对第一运程 负责,在后续运程中,提单签发人只是托运人的代理。

第六章 国际多式联运

第六章  国际多式联运

( 3 )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 ( 4 )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 合理化。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会议为了适应并促 进国际贸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于1980 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 上,经参加会议的84个会议成员国讨论并一致 通过产生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的责任,索赔和诉 讼,多式联运单据及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有关国 家的管理权限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业务流程
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时,大致需要经过
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空箱发货、提取及 运送→出口报关→货物装箱及接受货物→订舱及安排货 物运送→办理货物保险→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组织完成 货物的全程运输→办理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货物交
付→货物事故处理等环节。



(4)多式联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 汇、流通、抵押等。谁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 护提单上记载的货物。
国际多式联运的单证业务
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

(1)指示提单(Order B/L)。须背书才能转让, 多式联用中使用最多的可转让提单。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不记名提单,又 称空白提单,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极少采用。 (3)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一般不能发生转 让流通。少用,仅在贵重物品、个人赠送品、展览 品等使用。
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1)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托运人签订一份多式联运 合同;
(2)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承担运输责任;
(3)多式联运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4)多式联运必须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而且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5)多式联运的费率必须为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第5章-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第5章-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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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提 单 概 述
二、提单的种类
5.按照提单的格式不同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6.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倒签提单(Anti Dated B/L)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3)过期提单(Stale B/L)
一、提单的定义和性质 1.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
(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2.提单的性质 (1)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货物收据)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证明)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3)承运人责任期限条款(Carrier’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Clause)
(9)承运人责任限额条款(Limit of Liability)
(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ty Clause)
(10)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
1)集装箱运输提单一经签发则表明承运人已收到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 其责任已开始。
2)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必须在条款中说明。 3)提单内说明箱内货物数量、件数,铅封一般是由托运人来完成的。 4)在提单上不出现“On Deck”字样,集装箱运输提单上没有“装船”字样。 5)集装箱货物运至目的港地,提单持有人将提单交还给目的港集装箱运输经营人的代理人,
“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经全国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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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 通知人
依贸易合同而定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收货人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签发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区段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责任区段
承担全程责任
承担各自责任区段责任
(1)货物名称、种类、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识号、货物的外表状况。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和声明。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营业务、主要营业地。 (5)托运人(发货人)名称、 (6)多式联运提单显示收货人名称。 (7)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约定时间、地点。 (8)交货地点、约定的时间或者期间。 (9)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方式、约定的运达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12)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其收货人支付的声明。 (13)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 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的规定的声明。
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 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除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 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及填制
关于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表现形式,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实践中,多式联运单证 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格式、名称出现,其记载的内容和特点可能也有差别。
在国际多式联运实际业务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与各运输区段的 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提单或运单等)在缮制上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15)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运输单据 运输方式 接受货物收据 运输合同 交付凭证 物权凭证 可转让性 货物风险 责任期限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一、多式联运单据简介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

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二、多式联运单据分类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运输实务—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流转

运输实务—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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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的制作与签发
货主栏 托运人 收货人 被通知人 对于增加的栏目 前程运输工具 收货地 海运船舶 标志和序号 箱号和铅封号 货物栏 集装箱数、件数 毛重、体积 总箱数/货物总件数 运费栏 正本提单份数 承运人栏 装货港 卸货港 交货地 运费和其它费用 预付和到付
运输栏
提 单 内 容
预付地点
付费地点
提单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承运人签名
总计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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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的批注
集装箱交接方式应显示在提单上
超龄船条款 最终目的地
按照托运人要求并入提单的条款
装卸条款
冷箱运输下温度的标明 托运人指示
有关装船日期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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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段运输工具(船)的实际卸货港 区段运输工具的实际交货地 区段运输工具的收货地(港)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 区段承运人或其代理 承担各自负责区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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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流转程序
多式联运提单副本若干份
一程运单 MTO
三程运单
MTO 起运地代 理
国际多式联运的单证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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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流转
学习内容 1.多式联运单证与各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 2.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流转程序 3.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制作与签发 4.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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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式联运单证与各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
项目 收货地 装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 起始收货地点 一程承运船的装港 各运输区段承运人单据(提单、运单) 区段运输工具实际收货地 区段运输工具(船)的运人 通知人 收货人 签发人 责任区间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第八章国际多式联运代理实务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第八章国际多式联运代理实务


三、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l Transport B/L or Combined Transport B/L),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 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 物的单据

㈠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Βιβλιοθήκη 1 、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国际多式联 运合同的证明,是双方在合同确定的货物运输关系中权 利、义务和责任的准则 2、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和收据 3 、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凭 证 4 、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汇、流通、抵押 等。
第十章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特征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与 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 3、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实行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单一负责制 6、必须实行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并由多式联运经营 人以包干形式一次性向货主收取



3、设备交接单 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 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 箱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凭证,并兼有管箱人发放 集装箱的凭证的功能 4、场站收据 场站收据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托运 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

5、提货单 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换取的。 可向港区、场站提取集装箱或货物的凭证 6、交货记录 它是承运人把箱货交付收货人时,双方共同签 署的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对货物责任已 经终止的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经 营人所下的定义是: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 C.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 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或参加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 行合同的责任。”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及相关手续
【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般业务程序】
1 2 3 4 5 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空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
出口报关 货物装箱及接受货物 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
Hale Waihona Puke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及相关手续
【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般业务程序】
6 7 8 9 10 办理保险 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 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 货物支付 货运事故处理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及相关手续
二、国际多式联运相关手续
国际多式联运在进出境的各项手续与一般的 海运、空运进出境手续基本相似,同样是需要办 理集装箱交接、办理报检和报关手续、港口或机 场货物交接等手续。所不同的是当货物运输过程 中要过境第三国时,需要委托在第三国的代理办 理过境转关手续。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 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 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 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 织形式。
基础知识一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

第八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第八章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或毛重每公斤2.75SDR • 不含水运的,毛重每公斤8.33SDR • 我国«海商法»,每件或每单位责任限额为
666.67SDR,或毛重每公斤2SDR。 • 有关延迟交付的责任限额: • 有关承运人免责的规则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
六、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的责任 • 责任限额 • 有关货损货差的责任限额: • 有关延迟交付的责任限额: •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条约»:无论有无议定交付期
时以〝代理人〞身份兼营有关货运代理效劳 • 是〝中间人〞,具有双重身份 • 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
• 三、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的类型 • 以船舶运输为主的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 • 无船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 • 承运人型 • 场站运营人型 • 代理人型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
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是事主,而不 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与多式联运的承 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多式联运运营人负有实 行合同的责任。——1980年«结合国国际货物 多式联运条约»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
• 二、国际多式联运运营人的基本特征 • 是自己而不是代理人 • 在以自己身份展停业务的同时,并不阻碍其同
• 二、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 托运人 • 收货人 • 通知人 • 前程运输工具 • 收货地 • 装货港 • 卸货港 • 交货地 • 签发人、签发日期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 多式联运单据与各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与联 络:见教材270页
• 多式联运提单与传统联运提单的区别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如何选择多式联运的线路
• 运输费用 • 运输时间 • 运输质量 • 与货物自身的价值也有关
设计运输路途

国际物流的运输方式选择

国际物流的运输方式选择

14.3国际物流的运输方式选择国际物流运输是指将进出口货物从进(出)口国(地区)运送到出(进)口国(地区)的国际物流活动。

我国常用的国际物流运输方式有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国际陆桥运输等多种方式。

一、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是利用天然海洋航道进行的国际物流运输方式,简称海洋运输。

它是国际物流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运输方式。

国际物流运输总量的80%以上、中国进出口货运量的90%左右,都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的。

1.海洋运输的基本要素海洋运输包括:船舶、航线及港口三要素。

(1)船舶。

海洋运输的主要工具有三大类:货船、客船和客货船。

货船又有杂货船、散装船、冷藏船、油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等。

(2)航线。

海上船舶航行路线按时间和港口是否固定划分,有定期航线和不定期航线;按航行水域范围划分,有沿海航线、近海航线和远洋航线。

其中中国主要远洋航线分布如图14-2所示。

中国主要远洋航线分布(3)港口。

港口是提供水陆联系的节点,作为国家运输通道或门户,通过海洋运输进行对外贸易。

港口类别很多,按港口用途划分,有商港、军港和避风港(又称中途港)等;按货物性质划分,有普通港、专业港;按地理位置划分,有海(湾)港、内河港、河口港;按国家政策划分,有国内港、国际港、自由港;按建设难度划分,有天然港、人工港;按港口和腹地交通联系划分,有以内河航道沟通为主的港口、以铁路集散货物为主的港口、以管道集散为主的港口和以公路或其他交通线集散货物为主的港口。

2.港口衡量标准港口衡量标准如下:(1)一年内进入港口的船舶数。

(2)一年内进入港口的船舶总吨位。

(3)一年内由港口处理的商品总吨位,即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4)由港口经营处理的商品价值。

(5)港口的收入。

3.海上货物运输运作流程货物先集中到出口港口,按积载图装上已订船舱位,按航线支至进口港,按港口的高度指令将货物至指定位置,完成货物海上运输流程。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多式联运单据标签: 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它可以作成可转让的,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

多式联运单据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单据,应注明份数,其中一份完成交货后,其余各份正本即失效。

副本单据没有法律效力。

在实际业务中,对多式联运单据正本和副本的份数规定不一,主要视发货人的要求而定。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性质上不同。

(1)签发人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运人负责;而联运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2)签发人的责任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3)运输方式不同: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运输可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联运;而联运提单项下的运输限于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

(4)已装运证明不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而联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否与提单同样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否与提单同样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否与提单同样多式联运单证虽然是一种新的单证形式,但它与提单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主要是由海运在国际运输业中占有的重要地位决定的据统计,海路运输占世界运输总量的70%.[16]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海运也占有主要地位正因如此,1969 年东京会议通过的《多式联运公约草案》规定多式联运中必须包括海运或内陆水路运输,中国也将多式联运最早规定在海商法中所以,多式联运单证的形成和发展会受提单的重要影响是自然而然的而且这一点在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为了更好地理解多式联运单证的功能,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提单所具有的功能。

提单在海运中,因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在众单证中居于核心地位众所周知,提单有三大功能: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其中,物权凭证的功能对提单最为重要,提单之所以在众多的单证中傲视群单,独居翘楚,主要原因也在于此这一功能,也是提单作为准流通性证券的基础,使提单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以象征性交货的方式进行单证之间的买卖,最后提取货物时,也一定要凭提单提货,这是物权凭证功能的又一体现下文除了分析多式联运单证是否具有与提单相同的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外,主要探讨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是否与提单一样可以作为物权凭证。

1.多式联运单证是否具有与提单同样的作为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根据多式联运单证的定义,它显然具有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和货物收据的功能不过,问题在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这两种功能在内涵上是否与提单一致。

可转让的提单与不可转让的提单对海运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即托运人和承运人)来说,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作为货物收据,提单在两者之间只是表面证据(或称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这一点并无特别之处,运单体制中的各种单据,如海运单、空运单等也具有同样的功能多式联运单证也不例外。

但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不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是运输合同本身;[17] 相应地,其证据的效力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也得到加强,由表面证据变为决定性的证据(或称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海牙/维斯比规则首先确认了提单作为决定性证据的功能它规定:当提单已被转移到诚实行事的第三方手中时,(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将不被接受 [18]这主要是考虑到提单受让人在接受提单时,无法对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检查,只能依据提单上的描述来确定货物的状况由此看来,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强了对提单持有人的保护,促进了提单的流通。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直确定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延伸还是一种崭新的单证形式十分重要和必要,因为它接关系着多式联运单证可以具有哪些功能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 在多式联运单证这一术语被应用之前,CTD 即联合运输单证也曾面临同样的困扰,且至今尚未取得共识 如前文所述,联合运输和多式联运一般而言除了应用的历史时期不同以外,并无实质差别 所以如果对以往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和争议做一简要回顾,必将有助我们对多式联运单证性质的确定和理解1.多式联运单证是提单的发展关于 CTD,一种观点认为,CTD 是提单的修正和发展,所以提单的所有性质,包括它的准流通性,它的物权凭证的功能都为 CTD 自动享有其论据包括:第一,实践中,承运人签发的联合运输提单(CT bill of lading)得到成功地推广和应用 而联合运输提单是联合运输单证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由此推断,CTD 的提单样式已被人们广泛接受;第二,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提单的定义,可以认为 CTD 包括在提单之中。

持反对意见的则认为 CTD 是一种新的单证形式 这一观点主要是基于英国法和欧洲大陆法的理论 该观点认为,美国很多法律用语虽然名称与欧洲相同,但实际含义却有显著差别,“提单”便是一例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提单一词实际相当于欧洲法律意义上的运输收据(transport receipt)其次,根据英国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单只能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已装船单据(on board or shipped document)而建立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不一的联合运输,由于承运人提供“门到门”、“门到场”或“场到场”等运送服务,货物接收地定是装船港口而可能是位于内陆的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 CY),因此 CTD中常见的是收货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或已接管(take in charge)单据此外,CTD 可以由实际承运人以外的人签发,而这对英国律师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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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提单签发人责任
提单性质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
1.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分为可指示单据和不记名单据。可 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类似提单,即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具有两 种功能: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与物权凭证功能。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名单,是指正面收货人栏不写明具体收 货人或由某人指示,通常只注明“持有人”或“交代有人”字样 的多式联运提单。 2.不可转让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它是记名单据,在单据下面收货人一栏中载明作为收货人的 特定人(或公司)提单。一般不能转让流通。不可转让的多式联 运单证类似于运单(如海运单、空运单等),既不可转让的多式 联运单证具有两种功能:多式联运的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但是 它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如果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 发,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时,应凭单证上记名的收货人的身 份证明向其交付货物。
不可 无 接受—交付
不是
不可 无 港—港

可 有 港—港

可 有 接受Biblioteka 交付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的区别
首先,运输方式的组成存在不同:联合运输提单是由海运与其他运 输方式组成而联运提单是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组成,但是第一程必须 是海运;其次,提单签发人不同:联合运输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而 联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最后,提单签发人的责任也不同:联合 运输提单签发人对所有各个运程负责;而联运提单签发人只对第一运程 负责,在后续运程中,提单签发人只是托运人的代理。 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 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除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 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区段运输工具的实际交货地
区段运输工具的收货地(港)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区段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承担各自责任区段责任
在多式联运中,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名称、种类、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识号、货物的外表状况。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和声明。 (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营业务、主要营业地。 (5)托运人(发货人)名称、 (6)多式联运提单显示收货人名称。 (7)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约定时间、地点。 (8)交货地点、约定的时间或者期间。 (9)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方式、约定的运达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12)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其收货人支付的声明。 (13)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4) 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的规定的声明。 (15)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与联运提单的主要区别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
对运输方式要求
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 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所 两种以上运输方式 组成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 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 授权的人签发(可以是无 的代理人签发 船承运人) 全程负责(无论货物在任 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何区段发生属于承运责任 范围的灭失或损坏,均对 托运人负责) 大部分是在联运经营人接 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船之 管货物后准备代运时签发 后,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 的单据(也可以是已装船 全程联运提单) 提单)
二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及填制
关于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表现形式,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实践中,多式联运单证 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格式、名称出现,其记载的内容和特点可能也有差别。 在国际多式联运实际业务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与各运输区段的 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提单或运单等)在缮制上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多式联运单证与各运输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与联系
项目
货地 装货港 卸货港
多式联运单证
起始收货地点 一程承运船的装港 最末程承运船卸港
各运输区段承运人单据
运输工具实际收货地 区段运输工具(船)的实际装货港 区段运输工具(船)的实际卸货港
交货地
签单地 托运人 通知人 收货人 签发人 责任区段
最终交货地点
起始收货地点 依贸易合同而定 依贸易合同而定 依贸易合同而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承担全程责任
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单据的主要差别
运输单据 运输方式 接受货物收据 运输合同 交付凭证
铁路运单 铁路 是 是 不是
公路运单 公路 是 是 是
航空运单 航空 是 是 不是
海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海运 是 不是 是 多种 是 不是 是
物权凭证
可转让性 货物风险 责任期限
不是
不可 无 站—站
不是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概述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也称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它是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需要而产生的。其性质如下: (1)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据。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 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表明已承担运送货物的责任并占有了货物。 (2)它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交货的凭证。 (3) 它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持有人可以押汇、流通转 让,因为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 的法律效力。 (4)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证 明,是双方在运输合同确定的权利和责任的准则。 多式联运合同是承揽有偿和非要式的合同,其特点表现在:国际多式联 运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约束第三者的合同。国际多式 联运合同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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