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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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风、校风和社会风尚,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并以学籍在校的全日制、非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该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与创新能力的发展,强调学生守纪律、守规矩、守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在大学学习期间,学生应该自觉维护和建设良好的校园文化和学术环境。

第四条大学生具有行为自主性、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学生在行动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他人,保护自己,考虑社会,言行得当,树立高尚的品德。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监管,并由各学院履行具体的执行任务。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公共秩序和德育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乱喊乱叫,高声喧哗,横冲直撞的行为,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等;
(二)在校内互殴,造成人身伤害,影响校内稳定安全;
(三)在校园内携带、传播不良信息、传销、色情等行为,影响校风校纪,侵害他人权益;
(四)在公共场合擅自宣传、张贴涉及政治、宗教等敏感话题相关广告、标语、传单,搞乱校园文化秩序;
(五)在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犯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等;
(六)以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论文重写、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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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主动放弃违法违纪所得的;(四)违纪违法后有立功表现的;(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重处分:(一)不主动交待违法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差的;(二)串供、作伪证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等干扰调查工作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或两次以上受违纪处分的;(五)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六)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者、持凶器打架的;(七)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的;(八)在重大活动中违法违纪,对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九)在受处分期限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六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给予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学院级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第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后报学生处备案;(二)考试作弊的学生,教务处认定后,学生处按照相关条款直接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四)各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一般应在事发后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及预科学生。

第二条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遵循程序合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视其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的“解除”是指察看期的解除,不是撤销处分)。

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祖国统一和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 被公安部门处以治安处罚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法律,免于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印制、复写、散发(张贴)非法传单、标语,或制造、散布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凡利用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损害国家利益者;(二)传播破坏民族团结言论者;(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者;(四)散布谣言,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五)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制造事端,煽动学生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与校外人员串联,挑起事端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二)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胁迫或打击报复的;(三)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的;(四)第二次违规或重犯同一种错误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其他依本规定应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的;(二)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三)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四)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旨在维护大学校园的纪律和秩序,规范大学生的行为,加强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管理。

第二条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种情况。

1. 轻微违纪轻微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上课迟到;- 未经请假旷课;- 擅离学校或寝室;- 不遵守学校规定的校园秩序等。

2. 严重违纪严重违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抄袭、作弊等;- 扰乱校园秩序,包括参与非法集会、组织或参与暴力活动等;- 侮辱、歧视他人以及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第三条针对轻微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出勤情况不良的学生,要进行教育、批评和警告;2. 违反校园秩序的学生,要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行为;3. 多次不诚实或擅离学校或寝室的学生,可以给予临时禁止参加活动的处分。

第四条针对严重违纪,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分:1.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暂停其学籍;2. 违反学术规范的学生将面临学术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留校察看等;3. 涉及严重秩序扰乱或人身攻击等行为的学生将被取消学生资格。

第五条大学生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权威性原则:处分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随意处理;2. 公正原则:处分决定要公平、公正,不得有嫌疑或歧视;3. 教育目的原则:处分决定应具有教育意义,对学生进行及时教育和引导;4. 警示作用原则:处分决定应起到警示作用,对其他学生产生震慑效果。

第六条大学生享有申诉权,如果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将对申诉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情况需要增补或修改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学校上级领导批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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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违纪行为)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毕业生视其表现情况可缩短察看期),处分期均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解除处分。

学生受处分后,停发奖(助)学金;所受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享有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各类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享有各类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的资格。

第六条(从轻情节)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七条(从重情节)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不讲诚信、不顾事实,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学期间屡次违纪而应受处分的。

第八条(数项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同时应参照第七条第七项执行。

视情节给予不低于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处分。

第九条(开除学籍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旷课情形)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生所在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

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0 学时,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旷课累计11 至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累计21 至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累计31 至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累计41 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或事病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者,至少按每天旷课4 学时计算,如有课程学习任务的,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

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未经批准,无故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纪律)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指各类国家考试、省级考试、校级考试等),视具体违纪行为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一)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教师口头提醒并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或重犯者:1.未按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携带物品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或走动者;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或计算器者;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二)把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答题提供方便的初犯者;(三)别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资料未加拒绝者;(四)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笔记、资料等物品或使用非允许的资料者;(五)闭卷考试中,在监考人员提示上交所有或统一放置与考试相关的材料和资料后,仍就在桌内、座位、文具盒、衣物、身上、试卷答卷下面等处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二、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传接或协助传接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有考试相关内容的资料者(不论是否抄用);(二)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资料者(不论是否抄用);(三)发生第一项应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形,经提示仍重犯者;偷看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资料者;(四)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间歇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并再次返回继续考试或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者;(五)手机等不允许携带的电子设备放在身边并被监考老师发现(不论是否开机或内含与考试相关内容);(六)对于采用计算机考试的课程,查看自带的存储设备或非老师允许的资料者(不论是否内含与考试相关的内容);(七)以提交论文、报告或作品等形式作为考核的课程,存在严重抄袭(经相关查询重复率软件测定相似程度超过规定比例)或伪造数据者。

三、学生参加非我校组织的考试,发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视其违纪情形,参照上述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体育竞赛)在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行为,尚未构成第九条列举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学术道德)学生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行为,尚未构成第九条列举情形的,给于留校察看处分:(一)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的;(二)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的;(三)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的,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的;(四)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的;(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的;(六)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的,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的。

第十四条(公私财产)学生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尚未构成第九条列举情形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或者故意损毁、破坏学校或他人财物的:(一)涉及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超过200元,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三)超过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在校有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二、有下列侵犯、破坏公私财产行为的,视具体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有价支付凭证的;(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密码的;(三)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五)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恶意下载电子资源的;(六)偷窃、伪造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七)有其他侵犯、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打架斗殴)学生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涉及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致他人重伤的,尚未构成第九条列举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煽动、怂恿他人参与打架的,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的,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帮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结他人打架的,或聚众斗殴的,尚未构成第九条列举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饮酒肇事)在校期间饮酒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在校外、校园、公寓饮酒的,或为他人饮酒提供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因饮酒或召集他人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三)多次饮酒屡教不改或聚众饮酒造成严重后果而达不到第九款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赌博)在校期间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于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心理疾病)学生因心理疾病(精神病),经权威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及行为能力而违纪的,不给予纪律处分,劝其退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处分,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十九条(学校名誉)学生擅自以学校或学校各级单位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参加社会活动,影响学校名誉,尚未构成第九条列举情形的,视具体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危险物品)将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违规购买危险化学品(易致毒、易致爆、剧毒品)、精神麻醉类药品、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实验动物、传染病病原体,或将危险物品私自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乘坐校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尚未构成第九条列举情形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管理)学生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一)违规操作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随意丢弃或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导致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规使用明火、违章用电或者违反实验操作规程引发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违规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实验动物,或在饲育、管理、使用、处置实验动物过程中违反《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或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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