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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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街道照明设施管治实施方案

2024年街道照明设施管治实施方案

2024年街道照明设施管治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城市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街道照明设施对于城市夜间形象的塑造和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城市规划和街道照明设施建设的滞后,加上现有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不到位,导致了城市街道照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高效的街道照明设施管治实施方案,变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1. 提升城市夜间形象:通过优化照明设计、提高照明设施配置和管理,营造出美观、舒适、安全的夜间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夜间形象。

2. 提高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性:通过改善道路照明状况,确保道路畅通,减少夜间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性。

3. 实现照明设施的智能化管理:通过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智能控制设备,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精确度。

三、实施措施1. 智能化照明设施改造:在主城区逐步对旧的照明设施进行改造,采用LED照明灯具替代传统灯具,实现能效提升和能源节约。

同时,对改造后的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通过无线传感器、智能控制器等设备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和控制。

2. 完善照明设计标准:制定夜间照明设计标准,明确各类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要求,合理配置照明设施。

同时,针对特定地区和功能需求,开展专项照明设计,充分考虑景观照明的效果和节能要求。

3. 强化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照明设施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巡查检修,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清洗和更换损坏的灯具,保持照明设施的良好状态。

4. 提高居民参与度: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培训,提高居民对于照明设施管理的认知和参与度。

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夜间城市环境。

5. 积极应用新技术:借助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对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管理。

深圳城照明设施维护标准.doc

深圳城照明设施维护标准.doc

深圳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作业,加强维护企业人员、材料、机械管理,明确我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内容,统一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有效界定维护企业和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的权责划分,加强精细化管理,制定本标准。

根据维护对象的不同,本标准分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景观照明设族维护、高压设施维护及监控系统维护四个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各级承担市城照明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各从事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的企业,用于指导市场化条件下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工作。

第一章道路照明一、维护企业及维护企业人员要求(一)维护企业要求1.建立、健全项目专职维护管理团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配备满足维护需求的维护管理团队。

2・维护企业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维护、巡查人员架构、联系方式必须张榜公布在项目驻地,制定安全操作规范、车辆使用规定、应急处理预案等。

3.负责提交维护方案、人员、材料、车辆的安排及维护工作计划,组织做好养护任务的质量内控检查、培训、制定目标和计划、提高履约服务质量。

(二)维护企业人员要求1.维护企业维护人员(安全员、电工、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员证、电工证、特种车辆作业证、资格证书、社保情况必须报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备案,在项目实施期间,所有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

如确需更换的须得到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的同意。

2.维护企业必须为项目实施团队人员购买社保,签订合同时附社保证明,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在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社保证明检查,未购买或人员、人数不符的,予以扣减维护经费。

3.项目实施团队人员每日实行考勤制度,保证每天按时到岗。

4.维护企业的项目实施团队人员工作时必须穿统一工作服、及光衣、工作鞋,佩戴带照片并标识工种的工作证, 并随时接受检查。

二、材料及车辆管理(一)维护企业要有专门的仓库存放灯杆、灯具、灯泡、镇流器、电缆等维护材料及配件,各种材料分类摆放,库存充足。

(二)维护企业应对维护材料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出、入库情况。

道路照明规章制度

道路照明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道路照明设施规划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2)满足城市道路照明功能需求;(3)合理布局,节约能源,降低成本;(4)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光污染。

2.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间距、亮度等级;(2)道路照明设施的位置、高度、角度;(3)道路照明设施的控制方式、控制区域;(4)道路照明设施的供电、配电系统;(5)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检修、更换等计划。

四、道路照明设施建设1. 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

2. 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应选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照明设备。

3. 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要求;(2)具备合法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手续;(3)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4)具备完善的施工、监理、验收制度。

五、道路照明设施维护1.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排除故障;(2)及时更换损坏的照明设备;(3)保持照明设施整洁、美观;(4)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2. 道路照明设施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检查照明设施,记录检查情况;(2)发现故障及时修复,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3)对损坏的照明设备进行更换;(4)对照明设施进行清洁、保养。

六、道路照明设施管理1.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2.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年度维护计划,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2)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巡检,及时发现、排除故障;(3)对损坏的照明设备进行更换;(4)对照明设施进行清洁、保养。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规定内容:
1. 道路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道路照明设备、线路、开关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的维护设备和设施。

2.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是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

3.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

4.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5.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清洗、更换灯泡等维护工作。

6.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对故障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效果。

7.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能效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方案,并逐步推行节能照明设备。

8.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的亮度、光色、光线均匀度等符合相关标准。

9.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设施被损坏、盗窃或者恶意破坏。

10.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持与城市规划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以上仅为部分规定内容,实际管理规定可能还包括其他具体要求。

具体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可根据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办法

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办法

XX市城市照明设施管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进一步提高城市照明质量、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住建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护办法。

一、管护范围
1、城市照明设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照明设施、公园照明设施、建筑物外立面照明设施;
2、照明配套设备:包括箱式变压器、台式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二、管护指标
1、城市照明设备完好率:管理维护好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
2、城市照明亮灯率:城市主要道路达到98%以上、次要道路达到96%以上,并确保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管护内容
城市照明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1、在照明设施管护方面:市路灯管理所要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对灯具使用性(亮灯情况、亮灯率、照明设施及配套设
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确保运行正常。

2、在用电方面:市路灯管理所要做好日、夜间巡查工作,一经发现偷电、私搭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第六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管理标准与要求第七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施日常运作指标(一)亮灯率达到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一) 单灯不亮,1天内修复。

(二) 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2天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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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质量标准
通常用规定的路面平均照度和均匀度两个指标.前者的单位是勒克斯,即每一 平方米水平照射面积上,均匀分布一流明的光通量.后者是最小水平照度与平 均水平照度的比值.实际上,路面的亮度分布与照度分布有相当大的差别.采 用路面照度作为道路照明指标不能给出视感条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国际照明 委员会建议道路照明的质量用路面亮度,均匀度,眩光和诱导性四个指标衡量. 亮度是道路表面单位面积上反射出的光量,用cd/m2作单位.均匀度是路面上 亮度分布的均匀程度.影响驾驶员视觉舒适感的均匀度等于行车线上路面最小 亮度与平均亮度之比.即使平均亮度较高,但亮度分布不均匀的路面,在明暗 相差很大的地方,障碍也难以发现.眩光是强光直射驾驶员的眼睛,使眼睛不舒 适,产生视觉障碍,看不清物体的现象.眩光使眼睛不舒适的程度用表示主观 感觉的眩光指数G评定.国际照明委员会推荐:G=1,无法忍受;G=3,有 干扰;G=5,允许的极限; G=7,比较满意;G=9,无影响.眩光与光源的亮度, 视线与光源的夹角,路面平均亮度等因素有关.诱导性是用照明告知驾驶员有 关前方道路线形,起伏,交叉,车流分合的有关信息.国际照明委员会建议, 城市干道,高速公路的路面亮度取2cd/m2,纵向均匀度取0.7,G=6.日本已采 用路面亮度作为道路照明指标.美国等多数国家仍用照度作道路照明标准.照 度和亮度可以互相换算.路面P点的亮度等于该点的照度乘该点的亮度系数.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深圳)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深圳)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作者: 来源: 时间:2005-5-13 18:02:52 浏览:2993次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三)交纳l年至3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4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4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年3月16日深府办〔2007〕41号)《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市政设施综合整治是今年城市管理年“三大整治”任务之一。

为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为指导,以“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城市管理八字方针为准绳,以深圳市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为工作指挥棒,大力推进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管理年”、“基层基础年”活动成果。

通过对道路、照明、环卫、绿化、排水、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着力完善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大幅提升深圳的市政设施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市政管理工作的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进程,以整洁有序、优美靓丽、舒适宜人的城市环境迎接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的召开。

二、任务和分工(一)综合整治道路设施。

1.整治市政道路病害,提高道路完好率。

(1)继续完成“城市管理年”道路修缮A类计划的深南路等17条道路的修缮工程,2007年6月底前完成。

市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2)开展道路修缮B类计划的北环路等10条道路的修缮工程。

其中皇岗路、红荔路的路面修缮工程分别纳入皇岗路改造工程、红荔路交通综合改善工程中一并建设。

笋岗路通道快速公交(BRT)建设范围内路段(包括笋岗路、香梅路、侨香路)的路面修缮工程纳入笋岗路通道快速公交(BRT)项目中一并建设,目标进度按照《2007年度深圳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有关要求执行,市工务署为责任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8年6月29日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灯光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绿道、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配电箱、变压器、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照明工作,并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

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作。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建筑工务、住房建设、财政、科技、公安等单位和供电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按规定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7.03.03【实施日期】1997.03.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特区城市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及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政道路、住宅区和工业区内道路和经营性的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道路。

本规定所称道路照明设施包括立于城市道路之上的灯杆、灯具及专为道路照明而设的变配电设施、管线、工作井及其他必要的照明附属设施。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特区城市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特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实行统一管理。

特区城市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9以下称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受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委托,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统一维护和管理,并承担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特区城市道路照明规划、设计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标准有关规范,其中快速道、主干道的照明设计应参照道路照明的有关国际标准执行。

前款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程序中的具体执行规范,由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道路、住宅区和工业区的道路照明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方案报送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及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建设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等。

规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城市照明达到安全、高效和节能的目标。

2. 照明节能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包括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鼓励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长寿命的照明产品,推广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和节能控制。

3. 照明环保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环保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防止灯光干扰生物生态系统。

限制夜间光线过亮、漏光现象,保护天文观测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4. 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照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查、维修和更新设施,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照明执法和处罚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

加强对照明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照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照明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照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是指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维护,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深圳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大都市,道路交通密集,车辆和行人流量大。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工作尤为重要,它关系到每一个市民和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

下面,我们将对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包括对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反光设施、交通护栏等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

这些设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设施,其维护情况直接关系到行车人员的安全。

在维护工程中,包括对设施的清洗、修复、更换和更新等工作,以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其次,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还涉及道路障碍物的设置和维护。

道路障碍物主要指路面上的障碍物,如减速带、交通锥桶、路障等。

这些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对于道路交通流畅和安全至关重要。

合理的设置可以有效地缓解车流压力、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保护行人过马路的安全。

而维护工作则包括对道路障碍物的检修、更换和重新设置等工作。

再次,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还包括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

道路照明设施是为了保证夜间行车的安全而设置的设施,它能够提供充足的照明,减少夜间事故的发生。

维护工程主要包括对路灯的检修和更换,以保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

最后,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还需注重对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监测。

管理工作包括对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监测工作则包括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总之,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工作。

通过对交通标志、信号灯、反光设施、交通护栏等设施的维护,以及道路障碍物、道路照明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可以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市民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因此,需得到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引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一些城市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设施老化、缺乏维护和管理等,导致路灯闪烁、亮度不足等问题频发。

为了改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现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治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的重要性,比较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的重要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对于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1. 保障交通安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良好管理可以提高道路的亮度和清晰度,减少夜间交通事故的发生。

合理设置和规范维护的路灯可以提供司机和行人必要的照明,提高行车和行人行为的安全性。

2. 提升城市形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良好管理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

亮丽的夜景和整洁的道路照明设施可以给市民和游客留下良好的印象,增加城市的美感和文化氛围。

3. 节约资源合理设置和科学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

通过使用节能灯具、合理设置照明时间等措施,可以降低能源消耗并减少维护成本。

二、国内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治制度比较国内外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治制度方面都有一定的经验和做法。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制度设置,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和学习。

1. 国外经验:(1)英国:英国采取的是城市道路照明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的模式。

地方政府负责路灯的设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并且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方面,英国还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路灯亮度、照明时间等。

同时,英国还注重使用节能灯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美国:美国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上,采取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模式。

联邦政府负责规划和制定照明标准,而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的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照明设施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道路照明设施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道路照明设施整治工作情况汇报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道路交通量越来越大,夜间行车成为交通管理的一大难题。

为了提高夜间行车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我市决定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整治工作。

本文将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汇报。

二、工作目标1.提高道路照明设施的亮度和稳定性,确保夜间行车的安全性;2.优化道路照明设施的布局和配置,提高夜间行车的通行效率;3.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工作内容1.完善道路照明设施巡检机制: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设备;2.更新照明设施技术:采用先进的LED照明技术替换传统路灯,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3.优化设施布局:根据交通流量、行车需求等因素,调整道路照明设施的数量和位置,确保道路的整体照明效果;4.强化设施维护管理:加强对设施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设备维护和保养的效果;5.落实能源管理措施:优化设施运行模式,合理利用光控和时间控制等技术手段,降低能源消耗。

四、工作进展截至目前,道路照明设施整治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已完成道路照明设施全面巡检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进行了一次全面巡检,发现并修复了大量故障设备;2.实施LED照明技术升级:已经将部分路段的传统路灯替换为LED路灯,亮度和能效得到明显提升;3.道路照明设施布局优化:根据交通流量和夜间行车的需求,对某些道路进行了设施数量和位置的调整,使道路照明效果更加均衡;4.设施维护管理的加强:提高了维护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设施的损坏率明显下降;5.能源管理措施的推进:通过光控技术和时间控制手段,有效降低了能源消耗。

五、工作效果经过以上工作的推进,道路照明设施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夜间行车的安全性显著提升:亮度更高的LED照明设施有效改善了道路能见度,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2.夜间行车的顺畅性有所改善:优化的设施布局和配置提高了路灯的覆盖范围和亮度,提高了夜间行车的通行效率;3.能源消耗有所降低:LED照明技术的应用以及能源管理措施的推进,有效降低了道路照明设施的能源消耗,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

深圳城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深圳城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第六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管理标准与要求第七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施日常运作指标(一)亮灯率达到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一)单灯不亮,1天内修复。

(二)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2天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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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理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施日常运作指标
(一)亮灯率达到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
(一)单灯不亮,1天内修复。

(二)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2天内修复。

(三)路灯专用变压器、配电箱故障,2天内修复。

(四)大面积熄灯(或一条道路不亮灯)故障,2天内修复。

(五)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六)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复、基础等),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第十二条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一)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并切实做好照明设施(设备)维修、抢修记录。

(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需保持良好整洁的灯容灯貌,对照明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及时进行清理,并定期对灯罩进行清扫(洗)。

(三)各类道路的照明设施达到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准。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对遮挡照明设施的数枝及时进行修剪,以提高照明效果。

(五)各种维修材料储备充足,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运行。

(六)非规划、改造项目不得擅自拆迁照明设施,或改变照明功能,以保持照明的连续性。

(七)因改造、维修需整体关闭道路照明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八)非特殊情况,不得白天亮灯修灯。

(九)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灯供电电源管理,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对擅自偷接路灯电源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照明设施巡查制度。

定时间、定路段逐级逐条巡查照明设施,做到责任到人,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问题的投诉,应严格按《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和《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职工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参加)一次城市照明业务知识讲座或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培训学习班、安全生产工作培训学习班。

第十六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三)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路灯大面积灭灯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快组织抢修、抢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路灯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

(五)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保障维护管理人员作业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第十七条道路照明施管单位应开展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

维护管理单位积极推广道路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特别是节能产品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应用。

(一)切实开展道路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

(二)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半夜灯)。

(三)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四)采用“三遥”控制方式。

(五)推广使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六)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七)采用高光效的照明灯具,提高照明效果。

第十八条新按管的道路照明设施施工质量评定必须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全。

第五章检查考核项目
第十九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每年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

由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占总分的90%,社会监督评价占总分10%。

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各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检查项目与内容:
(一)亮灯率:15分。

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实际情况。

(二)设备完好率:15分。

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三)装灯率:10分。

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道路装灯情况。

(四)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12分。

检查内容:日常维修工作记录。

(五)设施日常管理工作:9分。

检查内容: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巡灯制度:3分。

检查内容:巡灯制度的建立情况,以及责任落实情况。

(七)社会监督评价:10分。

检查内容:涉及道路照明设施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以及对管辖区亮灯水平评价、服务水平评价、灯容灯貌评价。

(八)管理机构、技术人员、维护基地、设备配备:4分。

检查内容:与管辖区域道路照明设施数量的配备(配置)是否符合(达到)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九)维修养护经费:4分。

检查内容:维护经费是否按照《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的,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执行。

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十)职工培训工作:2分。

检查内容:职工培训的组织学习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工作:5分。

检查内容:制度的落实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等工作。

(十二)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9分。

检查内容:新技术应用情况、路灯节能灯改造开展情况。

(十三)新接管路灯设施:2分。

检查内容:竣工验收情况,施工质量评价必须全部合格。

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份由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及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开展年度自查,并十二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下年一月份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检查考核结果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进行通报,并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设备完好率检查评分表
道路照明设施检查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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