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商行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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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管理能力,完善本行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交易账户记录的是本行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本行银行账户记录的是本行除交易账户以外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第三条本行实施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目的是根据不同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用更有针对性的市场风险管理措施,并准确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包括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的分类原则、职责分工、划分标准、调整规则等内容。

第五条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分类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行所有表内外资产负债均划分到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

(二)渐进性原则。随着业务发展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备,进一步完善账户划分管理,确保账户划分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三)事前认定、事后确认原则。在交易之前,本行业务部明确交易归入的账户;交易完成后, 交易员在系统中对交易账户做审计标记, 并由风险控制人员进行审查和复核。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及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规则;

(二)确定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调整原则;

(三)确定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办法;

(四)审阅交易账户投资组合的交易策略,监督交易账户交易情况;

(五)审批账户调整相关事宜;

(六)高级管理层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行风险管理部作为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规则;

(二)拟定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调整原则;

(三)拟定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办法;

(四)监控交易头寸与银行交易策略是否一致,包括交易品种、交易规模和交易账户的头寸余额等内容;

(五)审批账户调整相关事宜;

(六)高级管理层要求完成的其他有关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事项。

第八条本行计划财务部作为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拟定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规则;

(二)参与拟定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调整原则;

(三)参与审批账户调整相关事宜;

(四)高级管理层要求完成的其他有关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管理事项。

第九条本行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担全行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划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金融工具和投资组合的交易策略;

(二)业务部门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交易流程、可交易的业务和金融工具等;

(三)在交易之初须确定是否为交易目的,在既定的交易策略之内,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交易,并对交易进行事前账户划分。

第三章划分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

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

(二)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三)能够准确估值;

(四)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第十一条该金融工具是否有活跃的市场报价或可按模型准确计价作为账户划分的辅助标准和参考因素。如按模型计价,定价模型中必须包括该金融工具所含主要风险因子的变量,同时模型关键参数可以从市场直接或间接获得。

第十二条市场风险是否是主要风险作为账户划分的辅助标准和参考因素。对于风险特征复杂的业务或金融工具,划分账户时应考虑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重要性,如面临的市场风险非主要风险,一般划入银行账户,如拆借、存放。

第十三条与交易账户相对应,银行的其他业务归入银行账户,最典型的是存贷款业务、应收款项业务和持有至到期类债券投资业务。

第十四条由于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以保障流动性为目的、短期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头寸,划入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本行业务部门为账户划分的主要责任部门。在交易之前,业务部门确认交易目的,明确交易归入的账户。

第四章调整规则

第十六条在对账户划分的事后复核中,风险管理部如持有不同意见,须按以下流程进行调整:

(一)风险管理部内风险控制人员将不同意见上报业务主管审定;

(二)复核意见经业务主管审定后,报风险管理部门总经理审批并向前台业务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会商复核调整事宜;

(三)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复核调整意见进行反馈;

(四)根据业务部门反馈,风险管理部应给出最终意见,并将结果通知业务部门。

第十七条本行交易头寸的账户归属完成后, 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如发生本行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或难以合理预期的独立事项,可对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的头寸划分进行调整。此种情形主要包括:

(一)市场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改变,对交易账户与银行账户划分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二)因发生经营战略调整导致持有意图发生改变,且市场风险因素变化对交易账户头寸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三)交易账户头寸已无法流通或市场环境变化导致流通性严重不足的;

(四)交易账户头寸持有期已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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