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科风险排查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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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涉权项目一: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1、风险环节

政策落实环节

2、风险岗位

政策管理岗

3、风险点及风险等级

(1)政策解答不到位。(中级)

(2)没能有效贯彻各项税收政策,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正常税收工作。(高级)

(3)其他违反各项税收政策规定的谋取私利行为。(高级)

4、风险描述

(1)由于税收政策解答不到位,导致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2)没按照各项税收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贯彻落实,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有效落实。

(3)为谋取个人或集体的利益,违反了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5、防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及省、市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规定

6、防范措施

(1)加强各项税收政策及制度的学习,强化法纪意见和责任意识。(2)严格遵守税收工作流程,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严格按规定处理好相关事项。

(3)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岗位人员树立健康、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4)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增强工作责任心。

7、监控部门及人员

主管领导、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及上级督察管理部门。

重点涉权项目二: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1、风险环节

规范性文件审核环节

2、风险岗位

规范性文件审核岗

3、风险点及风险等级

(1)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中级)

(2)因税收政策掌握不足,导致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错误。(中级)(3)因主观原因,故意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合法。(高级)4、风险描述

(1)没有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导致规范性文件制定失去监管。

(2)因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充分,没有看出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过错。

(3)为谋取个人或集体利益,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审核予以通过。

5、防范制度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6、防范措施

(1)对规范性文件审核时,要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7、监控部门及人员

主管领导、监察室、政策法规科及上级督察管理部门。

重点涉权项目三: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

1、风险环节

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环节

2、风险岗位

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岗位

3、风险点及风险等级

(1)税收政策执行错误,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高级)

(2)会办人员政策了解不充分,使局外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级)

4、风险描述

(1)因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与现行税收政策不一致,导致税收政策执行错误。

(2)因会办人员税收政策掌握不充分,导致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5、防范制度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及省、市局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规定。

6、防范措施

(1)强化税法的宣传教育,使局外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能够制定出与税收法律法规相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2)加强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制定的学习,提高会办人员的税收工作能力。

7、监控部门及人员

主管领导、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及上级督察管理部门。

重点涉权项目四: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

1、风险环节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环节。

2、风险岗位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风险点及风险等级

(1)没有建立法律边缘问题的有效解决机制,不具有规范性。(中级)(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审理案件全部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依据案卷资料作出合理判断。(高级)

(3)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议的方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高级)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过短,影响审理质量。(中级)

4、风险描述

(1)由于立法的原则性与客观经济环境及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地规范一切税收执法问题。即便是对同一税收政策,由于个体知识结构、理解能力的差异,意见也难以统一。对于受理涉税案件的法律边缘性问题,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复。上述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审理风险,阻碍了审理工作有序开展。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解决问题机制,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

(2)从以往工作经验看,卷内所附资料全部是为了支持稽查结论,而卷外资料及卷内未能体现的企业信息往往对于案件查处及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使得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局限性,影响了审理的准确性。审理人员不能也没有时间深入企业实地查帐,加大了审理机关的执法

风险,也对税务案件的有效处理带来了不利。

(3)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前三天,将案件材料发送至审理委员会成员。而案件材料只能对主要案情予以描述,无法详尽述及全部案情。上会时,审理委员会也只能针对稽查及审理意见进行审议,对于具体案情的把握,仍然要靠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些审理委员会委员上会前不认真了解案件情况,仓促到会,很难吃透案情,使得审理委员会决定的正确性缺乏保障,容易造成失误。

(4)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30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从实际工作看,几乎所有案件的审理都是由法规部门完成的。法规部门在完成重大案件审理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复议及应诉等项工作,工作事项较多,而人员配备较少,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理任务。有时为赶时间,仓促完成任务,就无法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5、防范制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6、防范措施

(1)逐步建立案例机制,规范税收执法程序。案例是抽象规定的载体。尤其在经济发展形势日趋复杂的今天,现有规定往往不能穷尽解释所有经济现象。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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