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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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间资本的重要投资渠道,以其及时、简便、灵活等优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完善和发展具备重要的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缺乏法律监管的民间借贷在国内呈无序的发展状态,在给我国金融系统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的同时,也给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主要现行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制度为基点,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现今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及合理借鉴,探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可能的方案。

关键词:民间借贷;诱因;规制引言2012年5月21日,随着浙江省高院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长达六年之久的中国大案终于缓缓落下帷幕。

在吴英本人的命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之时,其背后所蕴含的民间借贷问题更迅速成为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民间借贷概述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在司法实务界比较统一的看法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主要面临的问题与诱因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同时,也因为国家信贷政策的转变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以及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大大地促使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活跃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

(一)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民间借贷的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始终是其最突出的特点,既满足了急需资金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也满足了渴望迅速盈利的广大民间投资者。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周期较短的特点,相应的在也就要求借贷程序必须简单化,省去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审批、担保程序,使得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未发挥。

民间借贷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我国立法一直都没有给与过直接的承认,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大都零星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探讨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维护好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问题、现状、规定、建议、法律意识、违法借贷、监管、权益、社会稳定、合法、社会和谐。

1. 引言1.1 概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家庭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金融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农村社会,是一种相互帮助、互利共赢的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农村、城市、企业等,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快速的特点,能够满足个体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善、风险难以控制等,容易导致纠纷与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保护及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的双重目标。

1.2 目前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诱骗普通民众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合同缺乏规范和约束,容易导致借贷双方的权益纠纷。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法典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2)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3)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六条、第六百七⼗七条、第六百七⼗九条、第六百⼋⼗条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最⾼,不能超过规定的36%。

⼀般都规定是在24%左右,如果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进⾏保护的,⼀般都会予以驳回。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制

贷 的双 方 当 事 人 为 了 实 现 双 方 的 借 贷 目
的 , 通 过 达 成 书 面协 议 或 者 口头 协 议 , 双 方
达成 借贷 合 同 , 从 而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形 成债 权债 务关 系 , 这 种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是 一
种 典 型 的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一 旦 形 成 就 受 法 律 的保 护 。 2. 民 间 借 贷 是 一 种 合 同 行 为 民 间 借 贷 行 为 是 基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间借贷 相关 立法 的不完善。为了解决 民间借贷存在 的弊端 , 发挥其在金融市场 中的积极作 用 , 我们 有必要加 强对民 间 借贷 的监督 , 完善 民间借贷 的立法 。 [ 关键词 ] 民间借贷 ; 金融市场 ; 完善立法 [ 中图分类号 ] D 9 1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7 0 7 7 ( 2 0 1 3 ) O 6— 0 l 1 9— 0 4 将 公 民 与其 他 组 织 之 间 的 民 间借 贷 纠 纷 纳
借贷 的主体 局 限于个 人 之 间 , 而 个 人 与 企 业 , 以及 企 业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民 间 借 贷 行 为 并 没 有 纳 入 其 范 围 。很 显 然 , 这 种 观 点 不
足 以概 括 所 有 的 主 体 , 因 此 这 种 观 点 有 待
进 一 步 完 善 。 类 似 的 观 点 还 有 “民 间 借 贷

1 1 9・
枣 庄 学 院 学报
2 0 1 3年第 6期
3.民 问 借 贷 主 体 不 包 括 正 规 金 融 组 织 所 谓 正 规 的 金 融 机 构 ,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 专 门 从 事 相 关 金 融 活 动 的 J O E 构 , 在 我 国 , 主 要包 括银 行 、 保 险公 司 、 信 托 公 司 、 证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共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摘要:2015年以前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多分散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

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完善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i我国法理界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民间借贷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民之间,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仅指公民,;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民间借贷行为的一方为公民,另一方则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除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民事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中,由于非金融企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具有特殊性,予以特别分析。

第一,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民间借贷即指以非金融机构为中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的行为。

作为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形式的小额社会信用,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债权债务人之间信任度不高、法律的裂缝等原因,民间借贷也难免存在着乱象,逾期不还、借贷陷阱等问题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现状目前,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合同法》、《借款合同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协议文本示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

但是,《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尚存在不足,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乱象不断。

三、研究内容及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

2.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

3.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4.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

5.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

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与结构第二章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2.1 民间借贷的定义2.2 民间借贷的特征第三章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3.1 我国现有民间借贷法律法规3.2 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形式第四章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1 法律法规缺失4.2 法律规制不严格4.3 法律规制协调性不足第五章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5.1 美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2 英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3 日本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第六章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6.1 加强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6.2 提高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6.3 建立信用体系第七章结论7.1 总结7.2 展望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和统计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相关案例以及民间借贷领域的统计数据与相关分析,深入剖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泛存在的于民间的⼀种⾦融活动。

民间借贷是⾃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为,相较于银⾏贷款更加⾃由,同时也增加了风险。

那么,即将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民间借贷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家。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利贷⾼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额利息的贷款。

根据《中国⼈民银⾏关于取缔地下钱庄以及打击⾼利贷⾏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借贷利率由借贷双⽅协商确定,但双⽅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民银⾏公布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利借贷⾏为。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所以在实务中,界定民间借贷和⾼利贷主要标准就在与利率的⾼低,⾼利贷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要⾼,并且过⾼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关于“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的相关解答,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放⾼利贷,且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可以到店铺进⾏咨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间借贷法律新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通则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缉旦光秆叱飞癸时含江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其实我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的这种行为专门的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因为民间借贷也是同样受到我国民法总则的约束,双方因为借贷行为而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说正规的借贷,不存在着非法集资或者是超出高于银行利息的债务债权关系都是成立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9⽉1⽇起施⾏。

店铺⼩编整理如下,欢迎阅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是指由个人或小组之间直接进行的、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行为。

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便捷,能够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高利率、暴力催收等,因此需要进行法理分析并对其进行规制。

首先,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合同法角度进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

鉴于民间借贷往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弱势方(借款人)往往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因此,应加强对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防止出现高利率借贷、强制签订借款合同等不合理行为。

进一步分析,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审慎经营的角度进行。

出借人应当审慎经营,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并合理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人则应当审慎选择借款对象,了解借款用途,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

根据以上法理分析,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如下:1.加强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责任。

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建立合理的利率上限和透明度要求,规范借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

2.加强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

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排查,并要求出借人披露借贷活动的信息,提高借款人的选择和判断能力。

3.建立借贷纠纷解决机制。

设立专门的借贷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便于借款人和出借人解决借贷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借款人了解金融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避免陷入高风险借贷环境。

5.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

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在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要:民间借贷在我国历史已久,但是限于我国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边缘,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但民间借贷的先天优势的存在让其发展势不可挡,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化阳光化的呼吁声也越来越高,本文就民间借贷的合法发展前景予以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列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述1、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

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的特征:(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

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

(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_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_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详解】_借款合同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xx年和xx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

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

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日益增多。

然而,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亟待加强法律规制,以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不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等,面对新兴模式和新技术手段的应用,法律规范显得滞后。

比如,一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借贷服务,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和制度。

因此,加强法律规范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维护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相关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执法力度。

当前,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角色尚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缺失,进行高利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风险。

因此,应当明确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民众的利益。

再次,民间借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经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出借人难以获取借款人真实的信用信息,而借款人则面临高利贷和欺诈风险。

因此,建立并完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用评估体系,提升市场透明度,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

此外,民间借贷市场还面临合同纠纷难处理等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执行难度,一些合同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陷入僵局。

为此,应加强对借贷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借贷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首先,应着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特别是针对新兴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

其次,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整个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同时,还应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金融素养,增强风险意识。

此外,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估机制,提供透明的信用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最后,加强合同纠纷的解决机构的建设,提高解决效率。

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

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

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民间借贷的兴起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如高利贷、非法集资、债务纠纷等,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对民间借贷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对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进行阐述,包括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捷性等方面。

接着,分析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如利率过高、风险难以控制、法律监管缺失等。

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探讨规制路径的选择。

在规制路径方面,本文将从法律、监管、市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规范要求,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全程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

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引导民间借贷向阳光化、规范化方向转变,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竞争力。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依据,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共同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而普遍的金融现象,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

其存在依据主要源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在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往往不能满足所有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融资方式,能够满足这些经济主体对短期、小额资金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民间资本的合理配置:民间借贷市场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使得民间资本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合理配置,实现其增值。

同时,通过民间借贷,资金能够流向那些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明间借贷法律规定(3篇)

明间借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个人和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增多,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明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进行借贷的行为。

民间借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2. 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3. 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4. 其他具有借贷性质的合同关系。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1. 主体多样性: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行业和地域限制。

2. 标的物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物通常为货币或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3. 借贷关系的平等性:民间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借贷关系的期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1. 借贷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借款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
但 是 . 民 间 借 贷 完 全 是 按 照 自我
自愿 地设 立 、 变更 、 终止 民事 权利 义务 关 系。 当事人 可 以 自由选择
相 对 人 、自由 约 定 契 约 内容 、自由 选 择 契 约 方 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把
自 己的 意 志 强 加 于 另 一 方 民 间
责任 编辑/ 卫科 邵
囡 RS0l D2o J 16 0
讨 的 问题
民 间借 贷 是 不通 过 已经存 在 的金 融机 构 ,而在 个人 与 个人 之
间 、 人 与 企 业 之 间进 行 的 一 种 借 个
需法律规制
问 题 的 批 复 》 指 出 :公 民 与 非 金 “ 融 企 业 ( 下 简称 企 业 ) 间 的 借 以 之
贷活动 。简单地讲 , 间借 贷应该 民
经 济 组 织 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社 会
用 ,还要 有 效 地 对其 风 险进 行 监
控 和 预 防 。 我 们 呼 吁 对 民 间 借 贷 须 进 行 规 范 .将 其 纳 入 现 行 法
治轨 道之 内
机 构 确 定 下来 。 虽 然双方 当事人
可 以对 合 同的 内容 进 行 协 商 , 借 但
贷人能否成功 进 行融 资 , 主动权 与 决定权主要 掌握 在金 融机 构一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于如 何 确 关
认 公 民 与 企 业 之 间 借 贷 行 为 效 力
( 者 单位 : 南省 孟 州 市人 作 河
民法 院)
公 众集 资。 第二 , 资方 式是否 合 法。企 集
法 向社 会 集 资 :企业 以借 贷 名 义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放 贷 款 :其 他 违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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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民间借贷作为当前我国的典型民间金融方式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太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目前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下,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而实际上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并非处于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因而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制也是众说纷纭,争议颇多。

笔者将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与缺陷以及法律规制三个大的方面分析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问题法律规制Try to talk about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Folk Lending Practices Abstract Private lending as typical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financial one way, in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s not perfect today, especially in the curren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bank loans is limited, to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promoting, is an important force in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o alleviate national borrowing funds insufficient contradiction, promoting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played a role. In fact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behavior is not in a good development momentum, and so on folk lending regulation is also debated, controversial. The author will analyze the folk lending practices of our country from three aspects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Keywords Private lending;Status;Problem;Law regulation前言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在从资本穷国变为资本大国,民间借贷规模和影响迅速扩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1]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保护民间资本所有者的正当权利,引导民间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因而探讨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深远。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一)区域性特点明显一是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如农业产业化发展,经济成分的活跃及区域信贷供给不足,形成了民间借贷的生存土壤,而经济发展缓慢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

二是城乡结合部,民间借贷突出,而远离城镇的农村地区,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并不明显。

[2]三是与金融服务优劣相关。

凡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力度大、简化手续满足农户信贷需求的区域,民间借贷几率低,而服务“三农”机构缺失、信贷服务不到位、农民贷款无望的区域,民间借贷异常活跃。

(二)借贷主体多元化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成为主要借款者。

放贷者由传统经商人员为主,发展为四大类:一是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二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三是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城区附近的村级干部;四是部分在银行有“门路”的人,主要是原储蓄代办业务被清退的代办人员,从银行贷款后高利息放出,从中赚取利差。

求贷者由原来的农户为主,发展到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主。

(三)借贷形式多样化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

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

[3]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

(四)借助金融工具进行借贷据调查,民间借贷除现金外,还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款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差额利息与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并且,在当前民间借贷的用途由消费性转向生产经营性,主要用途是生产经营性的流动资金需要。

(五)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4](六)民间借贷者多是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取得贷款,而不得不寻求民间融资取得资金目前,民间借贷除极少部分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外,年利率大都在10%-15%,个别乡镇达到18%。

[5]另外,亲戚朋友间的借贷碍于面子,不收取利息,但作为人情回报,借款者仍会以实物形式予以弥补,按等价折算其利率,一般仍高于正常贷款利率。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现已出现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群体,靠高额利息牟利,这进一步增加了民间借贷这的负担。

民间借贷弥补了银行、信用社贷款以短期为主的缺陷。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借款利率高、借款手续不规X、借款缺少担保、风险控制无保障、黑社会势力参与等特点,因而民间借贷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的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

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许多房产中介公司纷纷新增民间借贷业务,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加大了民间借贷的市场风险。

(二)冲击了相关信贷业务由于民间贷款机制灵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信贷业务也造成了冲击,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信贷计划,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特别是对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扰乱社会安定过高的利率,常常造成借款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贷款的利息,入不敷出。

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放贷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如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恐吓借款人及其家人,有的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等,致使用高利息借贷的人家破人亡、远离他乡、无家可归,以达到收回贷款的目的,从而影响了多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借款人为了躲避讨债人的骚扰,往往流浪在外,而且又身无分文,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四)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由于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其经营及收益极具隐蔽性,又不可能主动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制约,造成国家税款不能足额入库,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能够逃避税收,部分拥有闲置资金的私营业主等才热衷于此种交易活动。

(五)造成资源浪费民间借贷的发展,致使部分小造纸、小化肥、小纺织、小炼油等属于国家严令关闭的企业可能死灰复燃,从而带来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负面效应。

(六)潜在风险性大高利息借贷多为私人之间的协议,大多没有信贷担保和抵押,而且对借款人的资信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强,对风险的产生也无从控制,因此隐藏了极大的风险。

如果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放贷人可能血本无归,对贷款人来说打击是巨大甚至是终身的。

三、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对我国的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后笔者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制已经形成了一套特殊完整的思路,即基本出路在于通过法律创新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民间借贷立法应当采用自然演进与建构相结合、一般规X与分类规X相结合的多层次立法体系。

[6]在重点借鉴美国、XX地区及我国古代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情况,应当尽快修改相关法律并制定专门性法律文件。

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应当只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且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商事借贷行为进行规X,重点是对民间借贷主体准入、民间借贷的放贷利率、以及民间借贷放贷人的资金来源等三个较大的方面加以规X。

规X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X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一)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规制由于民间借贷问题复杂我们不宜对其进行全面限制,应当对哪些主体的借贷行为加以规制呢?同样是理论与实践中争议的焦点,也是难点。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点着手:1、设立民间借贷商主体的准入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民间借贷主体资格与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对民间借贷规制与管理的困难。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对于民间借贷主体的规定,对于民间个人或企业间的偶然性的较小数额借贷,可以不纳入规制X围,法律应主要对持续性通过民间借贷业务营利的商业性放贷人进行准入规X。

[7]可通过确定注册资金和主体审查的方式,确定其主体资格。

首先,商业放贷人从事的是货币经营,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为保证经营安全,其注册资本应高于我国《公司法》对成立普通公司的规定。

其次,应对商业放贷人进行资格审查。

民间借贷行业长期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一些放贷人已经形成一套依靠黑社会组织收贷、洗钱、甚至强迫交易等模式。

如果让这些放贷人进入正规的商业信贷市场,无疑增加了借贷市场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应设定准入门槛,对商业放贷人的“背景”进行细致审查,如对犯罪记录、教育背景、征信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有“危险人物”进行商业放贷人行列。

2、放松对企业之间借贷的管制从性质来看,企业之间借贷的性质比较特殊,作为放贷人的企业并不是专门从事此项业务的主体,一般只是因与借款企业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关联关系而发生借贷,借贷行为既超越了民事性民间借贷的X畴,但又不完全属于营业性质的商事民间借贷,而是介入民事性质与商事性质之间。

针对这一特征,我们认为立法上应当采取特别规X的方式,既不应像对待民事性民间借贷那样完全放开,也不应像对待商事性民间借贷那样设立准入门槛,而应分类定性,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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