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鄂安监发[2012]185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1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和省属石化、化工企业:现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0月11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09•【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及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危险物品,是指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58--93所列的剧毒化学品。
本办法所称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是指在储存、加工或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由于产品的状态或数量而具有产生重大化学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社会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篇)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化品建设项目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物处置等活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综合治理,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划定权限,落实措施,确保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培养和提高危化品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国家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八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该项目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
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武安监管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安监管规〔2018〕3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风景区安监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市安监局制订了《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6日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科学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效减少城市安全风险,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汽车加油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武汉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安全发展规划。
2023年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科学、全面、严格进行,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特性、环境风险、技术经济等因素。
第二章安全监督部门第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监督工作,包括项目的审批、检查、评估、监督等。
第七条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第九条危化品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向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十二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并向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六条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的危化品建设项目,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加油站除外);(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六)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19年湖北省化工行业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19年湖北省化工行业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鄂应急办〔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19年湖北省化工行业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点鄂应急办〔2019〕3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19年湖北省化工行业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应急管理局(安监局):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厅2019年工作安排,现将《2019年湖北省化工行业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2月25日2019年湖北省化工行业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
全省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化工行业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增强应急意识,强化安全风险和隐患事故超前防范,紧盯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多措并举,实现全过程管控,全面提升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有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党组工作安排,制定2019年全省化工行业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准确把握形势要求,坚持防范为先,牢牢守住双基底线,精准研判安全风险,健全重大风险防控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有效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坚持底线思维,紧盯重点时段、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风险管控能力建设;坚持强基固本,狠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应知应会能力提升,严格行政审批和执法检查,全面夯实化工行业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本质化水平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鄂安监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8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多、数量大,在使用过程中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使用许可工作,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规定(2013年版)》(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的范围对本辖区化工企业进行摸底,确定纳入许可范围的使用企业,全面掌握使用企业的相关情况。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贯培训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关细则并报省局备案。
二、明确程序,严格条件各市(州)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发证程序和条件,严格对使用企业的安全使用条件进行审查,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文书》(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及范围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同时要将使用许可与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和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结合进行,于2014年底前完成现有企业许可工作。
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许可,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停产关闭。
三、规范管理,加强执法一是要加强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要将使用企业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对使用企业的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器材等方面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依照《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3年9月9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年度目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和组织事故调查。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鄂安监规〔2013〕2 号【适用区域】湖北省【发布时间】2013-03-21【生效时间】2013-03-21【关键词】危险化学品【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湖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2006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2 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切实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湖北省政府法制网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纳入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审批的前臵条件;经济和信息化、农业主管部门以及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有关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供电、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单位提供生产用电、用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机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鄂安监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精神,省安监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31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问题,现制定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解决企业在役装置不符合安全设计要求的问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提出安全设计诊断意见和整改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据整改方案改造提升安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2013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并完成50%以上的隐患整改,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鄂应急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鄂应急规〔2021〕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评价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令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3月1日湖北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细则:一、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鄂应急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审查管理的通知鄂应急办〔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从源头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省行政职权清理确认,目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事项为5项,具体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分级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按照“属地监管、分级审查”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进行如下划分:(一)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以下项目的审查。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1)露天矿山100万吨以上的项目(不含100万吨);(2)国家和省自然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下矿山项目(应急管理部负责的项目除外);(3)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的勘探作业中实施坑探工程的项目;(4)尾矿库项目;(5)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项目;(6)省发改委核准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武安监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办法的通知武安监管规〔2018〕2号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安监局: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和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两次修改),严格我市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企业的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修订了《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22日武汉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监局负责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管理。
第五条使用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应当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企业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办法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为目标,从项目准备、建设、运营以及关闭四个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题确认了本办法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即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的安全监管第二条在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申请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供项目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审查。
本条规定明确了规划阶段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项目在设计和规划阶段就考虑到安全因素。
第三章建设阶段的安全监管第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安全培训等。
第四章运营阶段的安全监管第十五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营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现场监管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项目关闭和退出阶段的安全监管第二十二条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关闭和退出阶段的安全监管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关闭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退出方案,确保项目正常停产并进行必要的设备清理和安全处置。
全文共有22条,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详细的要求。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同时也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觉遵守。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3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属于国家行政监督管理事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指的是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储存库、管道输送设施等。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项目参与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五)配备必要的消防、泄漏处理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对和处理。
(六)与相关单位和部门保持沟通,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共同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
第三章监督执法措施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执法,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查看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
(二)要求项目方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资料和记录。
(三)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限制或停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运行。
(四)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2013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2013-12-6 15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是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庞大,点多面广,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以及运输等各类企业的安全 条件和管理要求差别很大,监管部门就算有三头 六臂,也很难盯得住,盯得准。这就要求制度设 计必须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现在可以说 ,《办法》较好地把握了这一要求,从企业规章 制度建立到人员配备到设备设施的要求,都是要 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
2013-12-6 14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是尊重实践,求真务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 《办》制定中我们始终把握一条,对实践证明不可 行,或者不完全可行的制度措施,予以删除或者修改 ;对实践证明确有必要设立的新制度,慎重研究后予 以增加。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特别听取监管一线同 志的意见,听取企业的意见,听取专家的意见。比如 ,对企业反映是否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从 业人员的配备要求的问题;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气体的场所是否应当配备防化服的问题;安全设施、 设备是否要进行检测检验的问题等等,《办法》都予 以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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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四)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进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五)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维护工程;(六)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省安监局直接监管企业及其直属生产、储存单位的(加油站除外);(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六)国家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市级安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需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具体负责事项由各市级安监局确定、公布,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五条省、市级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它单位实施。
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大型化工装置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的要求,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加油站除外);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安装)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相适应的监理资质。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聘请熟悉建设项目相关专业、经验丰富,且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参加。
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承建建设项目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评价、设计单位的项目主要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相应的安全审查会议,但均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大中型和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一般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被邀请的专家原则上应从安监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挑选。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或者委托建设项目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有大型化工装置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跨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着备案文件(复制件);(五)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落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或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六)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制件(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厂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供);(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还应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不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或化工园区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五)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六)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七)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制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