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院岗位绩效工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岗位绩效工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化我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岗位绩效工资体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管理、经营和技术要素,按照实际贡献大小,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以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院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岗位绩效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岗位划分、岗位级别和系数、岗位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第三条原工资级别作为档案工资封存,留作院作为工资管理参考和职工流动时使用。
第四条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未纳入社保体系前,按现行办法和标准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纳入社保体系后,按武政办[2003]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内部退养职工工资以2003年10月份以前的档案工资为基数,按院内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待岗人员工资按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二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工资水平与院整体经济效益和个人绩效考核挂钩;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利润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
(三)因事设岗、以岗定薪、岗易薪变;
(四)分配向生产部门、重要责任岗位倾斜;
(五)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为参照依据。
三工资构成
第八条工资构成
全院在岗职工(除进院不满一年的大学毕业生外)工资均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担任管理职务的,任职期间享受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标准详见表1);具有与本院资质相关的在岗注册执业
人员,可享受注册执业津贴:
第九条工资标准
1.基础工资=200元
2.岗位工资=岗位系数╳工资基数
(说明:式中岗位系数详见表2,工资基数每年通过职代会核定后公布,根据武建院字[2005]32号,工资基数为400元)
3.年功工资=工龄╳5
4.绩效工资
1)正院职领导为院本部设计生产部门平均绩效工资的2.1—2.3倍,副院职领导为设计所平均绩效的1.6—2倍。
2)院职助理为院本部设计生产部门平均绩效工资的1.5倍。
3)院副总师为院本部设计生产部门平均绩效工资1.2倍。
4)由院返聘的顾问总师和技术专家的绩效工资标准由院薪酬领导小组根据其返聘岗位职责与业绩确定。
5)院总师助理为院本部设计生产部门平均绩效工资1倍。
6)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工程技术岗的绩效工资,由院根据部门工作量大小和岗位的重要性,在一定幅度内调剂:管理部门正职为院本部设计生产部门平均绩效工资0.5—0.7倍;管理部门副职、管理部门支部书记为院本部设计生产部门平均绩效工资0.2—0.5倍;一级工程师岗位为院本部设计生产部门平均绩效工资的0.3-0.6倍;其余岗位按普通管理岗办法发放。
7)管理部门高级主管(含)以下岗位为普通管理岗,普通管理岗和工勤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本人所处岗位和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全院总体生产任务情况为本人0-8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
计统员的绩效工资由各所根据自身完成任务情况参照本条执行。
8)分派至各设计部门和院投资各类公司工勤人员的绩效工资,由各所、公司根据年度完成生产任务情况自行确定。
9)上述1)—6)类人员,如在设计生产部门参与工程设计,按技术经济责任制规定的办法计发绩效工资,当
按技术经济责任制规定办法计发的绩效工资低于当年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由院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补齐;院职助理兼任所长职务,绩效工资按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计发,当低于本人当年岗位绩效工资标准,由院按本人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补齐。
5.一级注册津贴每月150元,二级注册津贴每月75元;注册不分级别的按一级注册标准发放津贴;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每增加一个执业资格并在本院注册的,每月加发50元注册津贴。
表1:职务津贴标准
说明:
1.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高级主管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再根据所任职务享受相应职务津贴。
2.院副总师和设计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按本人条件对照工程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然后再根据所任职务享受相应职务津贴。
3.担任两个以上职务者,按第一岗位享受职务津贴。
四岗位分类
第十条岗位分类
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全院岗位划分为管理、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各类人员根据所处岗位享受相应岗位工资。
表2:岗位分类
管理类岗位说明:
1、高级主管。
高级主管为管理部门的关键工作岗位。
任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满8年(含)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满11年(含)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满15年(含)以上,熟悉本岗位工作,具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和政策水平,并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独立起草内部管理规定。
2、主管。
主管为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岗位。
任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满5年(含)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满8年(含)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满12(含)年以上,熟悉本岗位工作,具有按照国家政策和院有关制度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能力。
3、主办。
主办为职能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岗位。
任职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满2年(含)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满5年(含)以上,其他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满10年(含)以上,了解本岗位工作,具有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院有关制度办理一般性事务工作的能力
4、协办。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不满2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管理工作不满5年。
5、设计所计统员由各所根据本人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对应主管或主办确定其岗位工资。
工程类岗位说明:
1.一级工程师岗位由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资深高级(建筑)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或取得高级任职资格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协助所正、副总进行技术质量把关和对青年技术人员的培养,并可受所正、副总委托对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审核;
2.二级工程师原则上由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二级注册执业资格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3.三级工程师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四级工程师由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五、六级工程师由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中五级工程师由取得助理职务2年(含)以上或工作1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担任];
4.绘图员由经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培训,熟练掌握CAD绘图技术的人员担任。
5. 考虑到建筑、规划专业的特性,除一级工程师岗位必须对照相应的任职条件聘任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各生产单位在二--四级工程师岗位自主聘任,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由各生产单位在四--六级工程师岗位自主聘任。
6.管理部门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按本表对应确定岗位工资.其中,一级工程师由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年以上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级注册人员担任。
7.突破上述原则高聘或低聘,必须由各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报人事部提交院薪酬领导小组审批。
服务类岗位说明:
1、工勤岗1级岗为工龄30年(含)以上的高级工,2级岗为工龄20年(含)以上高级工;3级岗为工龄15
年(含)以上中级工,4级岗为工龄10(含)年以上中级工,5级岗为初级工及工龄5(含)年以上的工勤人员,6级岗为工龄5年以下的工勤人员。
2、本工资制度实行后新聘用的工勤人员按新岗位标准计发月工资;本工资制度实行前人事关系在院的工勤人员,若原月工资低于新工资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工资的按原档案月工资计发;绩效工资则统一按新标准计发。
五工资管理
第十一条为贯彻本规定,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院薪酬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工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人事部门负责工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工资确定
(一)院在岗员工的岗位工资的确定和调整由各部门、单位招聘人根据岗位设置和员工的工作能力提出初步意见,报院人事部送院薪酬领导小组核准后,由院人事部发送执行通知,院财务部负责执行。
(二)新聘用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进院一年以内执行固定工资标准。
半年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博士研究生4000元;建筑、规划专业的大学本科生2000元,硕士研究生2500元;其他专业的大学本科生1500元,硕士研究生2000元。
试用期满工资标准为:博士研究生5000元;建筑、规划专业的大学本科生2500元,硕士研究生3000元;其他专业的大学本科生2000元,硕士研究生2500元。
一年期满,根据其工作能力确定其岗位工资,并按规定发放岗位绩效工资。
管理服务部门新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1000元,硕士研究生1200元。
试用期满,大学本科生职能管理部门的对应协办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技术服务部门的对应六级工程师岗位确定岗位工资;硕士研究生职能管理部门的对应主办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技术服务部门的对应五级工程师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博士研究生职能管理部门的对应高级主管岗位确定岗位工资,设计生产部门的对应三级工程师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管理服务部门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即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办法。
第十三条工资发放
(一)基本工资
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合称为基本工资。
基础工资和年功工资按月发放;岗位工资根据各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经考核后发放。
享受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每月暂扣所处岗位工资的30%作为责任保证金,其余岗位每月暂扣所处岗位工资的10%作为责任保证金,责任保证金按季考核发放,考核合格足额发放,考核未达要求按比例扣除或暂缓发放。
按月发放的岗位工资,经考核(勤)若有必须扣发岗位工资的行为发生时,根据责任人应扣数在下月扣发。
(二)绩效工资
1.设计生产部门负责人和职工绩效工资的发放按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规定执行。
如本部门完成生产任务情况较好,可由部门对担任书记、副职、总师职务的人员,根据其在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全院人均产值低于当年核定最低标准时,管理服务部门不发放绩效工资,人均产值在当年核定标准以上时,经考核合格按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3.实行绩效工资后,年终奖相应取消。
4.与本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不再享有参与绩效分配的权利。
(三)发放时间
1.按月发放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5日。
2.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的部分以考勤为依据,由人事部门根据考勤下达工资发放异动通知,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绩效工资和责任保证金的发放以业绩考核为依据,定期考核后,决定发放标准。
第十四条工资调整
工资调整是指院根据经营利润状况、发展需要和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每年对职工的工资基数和岗位系数进行调整或确认。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仍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贯彻评聘分开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则根据所聘任的岗位发放。
第十六条定岗考核
考核是工资改革的核心,凡属工资改革实施范围的职工都必须进行严格考核。
考核的依据是岗位职责,岗位职责的确定程序如下:
(一)制定部门职责范围。
(二)根据部门职责范围及工作量大小确定部门岗位设置。
(三)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工作业绩为尺度,按各岗位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七条劳动考勤
所有在岗职工均应遵守《武汉市建筑设计院职工考勤办法》,职工缺勤期间和各种假期的工资待遇按该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税费基数
(一)本规定确定的工资标准系含税工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所有涉及到以个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各项保险费用,均按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工资与各项津贴之和为依据。
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院本部设计生产部门(包括设计所、经济室、规划方案室等)以及管理服务部门;院属各公司、分院可根据经营状况参照本方案执行,并报院人事部备案、核准;中外合资公司工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实行经营承包的分院,其工资标准需报院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