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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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团省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省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一)场地保障。

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指导。

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三)事务代理。

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四)融资对接。

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五)政策落实。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策划方案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策划方案

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策划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创新创业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建立一个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地概述(一)基地名称基地具体名称(二)基地定位本基地旨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一个集创业培训、项目孵化、资源对接、政策支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帮助大学生实现创业梦想,培育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创业人才。

(三)基地规模基地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设有办公区、会议室、培训室、展示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可同时容纳X个创业团队入驻。

三、运营目标(一)短期目标(1-2 年)1、吸引至少X个大学生创业团队入驻基地。

2、为入驻团队提供不少于X次的创业培训和辅导。

3、帮助至少X个创业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

(二)中期目标(3-5 年)1、培育出不少于X家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学生创业企业。

2、与不少于X家知名企业和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团队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3、成为本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三)长期目标(5 年以上)1、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运营模式。

2、为社会输送大量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服务内容(一)创业培训1、定期举办创业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邀请知名企业家、创业导师、专家学者等分享创业经验和知识。

2、开设创业课程,包括创业思维、商业模式设计、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提高创业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组织创业模拟实训,通过模拟创业过程,让创业者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项目孵化1、为入驻团队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网络等基础设施,降低创业成本。

2、协助入驻团队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手续,为创业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

关于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的意见

关于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的意见

【辽宁】关于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2号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和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的重要意义(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有利于创新型社会建设。

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科技创新的氛围,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省创新型社会的建设。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有利于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

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催生一批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有效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就业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从2007年起,我省就业工作的重点是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不仅可以解决其自身的就业问题,更能创造新增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全局,以设立创业资金、构建孵化体系和开展创业教育为主要途径。

各级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高校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为构建创新型社会、建设和谐辽宁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多做贡献。

三、主要内容和目标(一)设立创业资金。

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108号)、辽宁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

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五)政策落实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保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12〕4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促进高等学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的需要.第三条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确定项目的类别、数量和经费额度,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和抽查验收;项目实施高校负责项目的经费配套、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项目实施高校应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构建创新创业能力训练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与本计划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五条项目实施高校应以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为突破口,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第六条项目实施高校应通过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引导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进行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实现学业、就业、创业、事业的有机结合,建立“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勇担风险、容忍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七条项目实施高校应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密切结合,建立“教学与科研互促、教师与学生互动、课内与课外渗透、自主与引导结合、创新与创业衔接、学校与企业对接、创业与就业统筹"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第八条项目实施高校应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尤其要开设有助于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选修课程。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txt再过几十年,我们来相会,送到火葬场,全部烧成灰,你一堆,我一堆,谁也不认识谁,全部送到农村做化肥。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包括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

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定位第三条孵化基地是经辽宁省政府批准成立,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领导下,专门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器组织.第四条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第五条为经慎重选拔进入孵化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孵化空间和各种企业及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第六条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孵化基地的领导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为孵化基地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执行孵化基地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的各项措施,负责孵化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孵化基地建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引进、管理及服务,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孵化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同志担任;孵化基地管理团队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辽宁省创业相关政策

辽宁省创业相关政策

精心整理辽宁省创业相关政策一、税费减免政策(涉及财政、国税、地税、工商)(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在《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和《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123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研、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7可在38(二)(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二、贷款担保政策(涉及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局等)1.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2.各级政府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记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沈人社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2〕7号)精神,现将《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2024年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第三章运营补助第四章等级评定奖励第五章其他要求第六章资金相关第七章附则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2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23〕8号)、《沈阳市就业(创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22〕7号)精神,进一步培育、规范、引导、扶持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为创业企业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持续滚动孵化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统筹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

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等。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辽政办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3日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推动我省高等学校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创业就业,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融合专业、创新引领创业、创业融入专业、创业带动就业。

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

紧紧围绕我省三次产业发展需求,着力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为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人才保障,不断提升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不断增强辽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二)总体目标。

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地方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培养一大批创新应用型人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和制度成果。

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研究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研究
建设 , 在大 学 生创 业 选 型 定 位 、 训 内容 、 培 培训 方 法
( 为大学生创业带头人提供孵化平 台 一) 1构建省级 大学生创业人 才培养和创业企业孵 .
化 体 系
以省 级 大 学 生 创 业 孵 化基 地 为 核 心 和龙 头 , 推 动全省 高 校开 展 创 业 教 育 和创 业 企 业 孵 化 , 极 建 积
向: 系统科 学与管理。 高等 教育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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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业孵 化基 地 主 要功能 创
训 、 习与社 会实 践 等 涉 及 创 业 的理 论 问 题 和 实 践 实 问题进 行探 索, 成理 论 指导 和示 范模 式 , 形 指导 我 省 各 地和各 高校 的大 学生 创业 活 动健 康有 序 发展 。 ( 为 大学 生创 业提供 指 导 二) 孵 化 基 地 设有 创 业 咨 询 服务 机 构 , 请 省 内外 聘 创 业方 面的学 科 专 家 和 成 功创 业 者 , 创 业 带 头 人 对 进 行针对 性 指导 , 他 们 的 创 业 能 力 和 技 能 得 到 提 使 高, 创业 项 目得到 完 善 , 业 方 案 付 诸 实 践 , 办 的 创 创 企 业健康 发展 。完 成大 学生 创 业培 训体 系的开 发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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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教育研究 ・0 6年第 6期 20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研究
刘 铸
( 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辽 辽宁 沈 阳 103 ) 10 1

要: 高校毕业生是 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是建设创新型社会的主力军和人才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
建 设大学 生 创业孵 化 基地 不仅 可 以减 少 政府 对 大学 生创 业所 投入 的 国有 资 产 流 失 , 规 避 了创 业 又 者在 创建公 司 中 的资 本 性 投 资 风 险 ; 以集 中提 供 可 创业 指导 , 既解 决 了创业 导 师专 家 资源稀 缺 问题 , 又

关于组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请示

关于组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请示

关于组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请示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番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大学生的创业实践工作,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创业型人才,激发大学生认真学习,实践成才的热情。

申请成立沈阳体育学院大学生创业培训孵化基地。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进入的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孵化服务。

使其在孵化器环境下茁壮成长。

最终成功孵化,走向市场。

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我院作为辽宁省第二批创业教育示范校应该积极发挥创业示范引领作用。

同时沈阳市市财政给予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煤气、采暖等基地运行费用。

按照基地面积标准给予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补贴。

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0万元/年的补贴;1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组建我院特色的创业培训孵化基地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逐步将创业培训孵化基地打造成学院创业教育示范平台。

该创业孵化基地面向全院学生(包括已毕业和在校生)创办的企业,依托我院教育优势和师资力量,为基地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全面提升我院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为顺利推进我院就业创业工作开展,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孵化基地组织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实施培训任务,恳请学院同意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工作指导和支持。

妥否,请批复。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体系化发展,孵化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和科技企业孵化生态,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2号)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孵化器按其功能可以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领域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且单一产业领域在孵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5%以下;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一)综合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有1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2.孵化场地集中,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6.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大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建立了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

为保证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园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园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准许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一种为校内模拟企业,即是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的企业;另一种为社会雏形企业,即毕业3年内有志从事创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一免两减"政策,扶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从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由于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分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外孵化基地,本办法只适用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设立xxx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管会),创管会成员由校领导、团委、教务处、招就处、学生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总务处、固定资产处、后勤总公司、各系院分管领导等组成。

下设办公室在校团委。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创管办),创管办成员由校团委科创部、学生干部组成,由创管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

创业孵化基地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团负责,由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组成。

第五条创管会主要职责1、研究解决xxx学院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2、审核学生创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学生企业的创业活动;3、审核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4、审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公司的资格、条件和项目;5、检查各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6、统筹规划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等.第六条创管办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思路;2、组织策划开展大学生创业文化节及其他各类创业活动;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3、负责各创业公司的企划方案的审核、年度评比工作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4、跟踪学生企业的营销管理,办理模拟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公司的校内注册执照.5、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公司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收缴各创业公司应交的各项费用;6、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公司的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等工作;7、各系院创管办负责对本系院学生的创业公司选派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8、创业孵化基地其他日常工作。

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178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将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共四级。

第四条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管理项目,自主完成项目。

在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同时,强化实践能力和个性培养,兼顾“研究成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级和院级两级管理。

第六条校级管理由“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简称“组织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

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及大学科技园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组织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是:1、制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与实施,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2、负责评选校级项目和审批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并确定经费资助额度;3、审批和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2、组织专家对校级以上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价和总结;3、定期检查校级以上项目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院级管理由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3.09.04
•【字号】辽科发〔2023〕45号
•【施行日期】2023.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3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通知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办发〔2019〕42号)有关要求,经初审、复审、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现认定“铁岭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5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详见附件)。

各市科技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加大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持续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及时总结孵化经验并复制推广。

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和新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培育新动能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附件2023年度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9月4日
附件:
2023年度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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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txt始终相信,这世间,相爱的原因有很多,但分开的理由只有一个--爱的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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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包括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

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定位
第三条孵化基地是经辽宁省政府批准成立,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领导下,专门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器组织。

第四条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五条为经慎重选拔进入孵化基地的新建大学生企业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孵化空间和各种企业及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孵化基地的领导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为孵化基地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执行孵化基地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的各项措施,负责孵化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孵化基地建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引进、管理及服务,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孵化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同志担任;孵化基地管理团队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孵化基地设顾问委员会,邀请我省教育、金融、法律、工商管理、企业营销、风投机构等方面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同志为顾问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孵化基地管委会办公室、指导培训、项目开发与服务等部门(岗位)。

第十条孵化基地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对涉及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相关经济管理事项,必须经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对其功能、资质、资金状况进行审核,经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

第四章功能与运行模式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1. 为孵化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成立公司事宜及其他业务。

(3)为创业带头人及孵化企业聘用人员提供档案和户口保管,接转党组织关系、转正定级、办理保险等相关服务。

(4)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

(5)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6)提供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行销等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7)积极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2.开展创业教育和指导培训。

(1)构建省、校两级孵化基地的孵化体系,指导高校建立创业孵化和培训基地。

(2)在省内高校普遍开展创业教育,建立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3)积极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师资培训。

(4)成立辽宁省大学生创业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5)进行大学生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的运行模式
1. 每年各高校上报毕业生中的创业带头人名单和创业项目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择
优选拔进入孵化基地。

2.原则上孵化期最长为二年,每年对孵化的企业进行评估,满二年的企业,离开孵化基地独立经营。

对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重点项目,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孵化基地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

3.实行创业公司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

第五章扶持与考核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将积极协调,使入孵企业享受省、市、区鼓励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孵化基地的审核标准,对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孵化企业毕业、结业、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的标准。

第六章促进和保障
第十五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或引进创业资金,采用考核、分期资金投入、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孵化基地孵化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等创业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孵化基地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

第十七条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孵化基地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开放。

第七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条境内外有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孵化基地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一条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经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第八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孵化企业及其相关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投诉。

第二十三条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孵化基地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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