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道德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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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职业道德:
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简言之,即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是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过程。
“媒介审判”
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习惯法
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也被称为习惯法。
道德相对主义
指夸大道德的相对性,否定道德具有普遍性的一种道德主张。认为道德的正确性或错误性随时随地而异,并不存在可适用于一切时代,可应用于每一个人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外国常驻记者:
指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伤害他人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邻接权
又叫“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权等。
名誉和名誉权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力。
非法出版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非法出版罪,主要是指非法印刷、出售报纸或新闻期刊等出版物,从中牟取暴利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既可能是报社及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是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广义的非法出版包括一切从程序到内容违反法律的出版活动及其出版物。
抗辩事由
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有偿不闻
是指媒体从业人员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主动或者被动,直接或者变相收受报道对象的“封口费”,对监督的对象不再予以报道。因此,“有偿不闻现象”也被称为“封口费现象”,它与有偿新闻的本质一样,是媒介从业人员运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腐败表现。
法的特征
(1)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5)法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类型
内容
指新闻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
类型
1、新闻媒介与政府的新闻管理关系
2、新闻媒介与新闻工作者的聘用合同关系
3、新闻媒介与受众的新闻服务关系。
4、新闻媒介与法人的广告服务关系
我国新闻法制渊源
1、宪法
2、《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
3、其他法律
4、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8、国际公约
清末各报律立法条款的变化及特点
(1)清末报律关于公民办报条款呈宽松趋势。
(2)报纸发印前须呈送官署的表述,由“查核”到“存查”。
(3)增加了新闻从业者及媒介的义务条款,如不得损人名誉、涉及阴私、有错误须更正等,使报律在内容上更趋完整。
(4)惩处条款刑罚的量刑程度不断减轻,民事化色彩渐浓。
在重大政务新闻章节中,涉及到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
现任或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全国政协主席
新闻出版单位有必要实行以下四项保密制度。
第一,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第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第四,新闻发布制度
煽动罪的概念及特点:
煽动罪
煽动是指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等言论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罪名。
煽动罪的特点
第一,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即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语言。
第二,内容的非事实性,如造谣诽谤,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第三,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
第四,容易导致反常性,即它的目的不是“书生空谈”,而是希望及其他人的反常性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新闻侵权行为及其特点
新闻侵权: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特点:
从侵权的具体内容上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其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
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
侵害隐私权排除的抗辩理由
(1)公共利益
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首先,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
其次,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
再次,政府官员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
(2)当事人同意
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
(3)使不可辨认
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
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原则
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力的言行不作倾向性的评论
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
4、不以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