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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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花园7号楼供热采暖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小区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小区的供热采暖为自备锅炉,供热时间为24小时。
第三条本小区采暖收费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核算,按照每平方5.5元收取。
第四条本小区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西安市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根据市政要求连续三天持续降温将提前供暖)。
采暖期内,我小区属于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将达到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的要求18°(±2°),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物业另行约定。
第五条本小区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小区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将以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小区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必须做到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六条物业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七条小区采暖费为预收项目,在采暖期完毕之后小区将公布小区采暖成本核算情况,超出部分需要业主补交的应写清原因、核算方式与分摊金额,与出现多余金额可告知业主将做下去物业费冲减。
第八条用户与小区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九条小区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物业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物业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十条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物业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物业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将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物业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物业将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西安春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