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 2006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河道管理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

(三)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

(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

(二)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省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我省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分别是:

(一)除国家规定由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的大江大河或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按国家规定执行外,下列河道或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由省河道主机管理实施管理:长江、淮河、沂河、新沂河、总沭河、邳苍分洪道、新沭河、京杭大运河(包括高水河)、徐洪河、怀洪新河、通榆河、苏北灌溉总渠、淮沭新河(包括二河)、废黄河(杨庄闸以下)、入江水道、太浦河、望虞河、滁河(含马汊河)、秦淮河等河道,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等湖泊,黄墩湖滞洪区、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海堤、大中型水库、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和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

(二)其他河道由各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划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下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七条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划定管理范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加强河道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队(站),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和执法工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第九条新建河道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社会集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综合开发利用性河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新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申请立项时,必须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的性质,按国家审定的编制定员标准确定管理人员的编制及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等经费来源。在工程设计中应当考虑各种管护基础设施,其中包括闸、坝、堤观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设施、管理用房、职工宿舍、生活福利设施、基地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等。工程概预算中必须包含上述单项工程的投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上述工程一并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书)移交工程管理单位。

对于已建的工程,其管护设施不完善的,应比照上款新建工程的规定,在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时列入计划逐步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对于经批准已投入运用的各类工程设施,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在省内市界两侧各3公里、县界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以及跨市、跨县河道有引、排水影响的河段,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引水、阻水和蓄水的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的活动,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有资质的单位论证的下列有关论证资料:

(一)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三)《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五)涉及取、排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

(六)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禁止在行洪排捞的主要河道或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对在湖泊、湖荡及一般性河道内设置渔具的管理,由各设区的市、县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同级交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在湖泊湖荡内圈圩。湖泊、湖荡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防洪滞涝。开发利用规

划和项目必须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在微山湖、骆马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湖泊湖荡、白马湖、宝应湖、高邮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大中型水库内从事开发利用的规划和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流域管理机构权限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项目实施后,由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涉及排水骨干河道下游出海港河、海堤管理范围的,应当经省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对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开发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补偿损失。

第十九条未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滩地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全民所有的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护库等水利工程的防护林木的年更新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单列下达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必须满足河道行洪排捞、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和管理。具体占用补偿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三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擅自修建建筑物、圈圩、实施开发项目、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达成协议或批准,擅自兴建边界水工程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阻水捕鱼设施的;

(四)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设施及从事各类活动的;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如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

属于经济处罚、交纳占用补偿费的,对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期1天加收应交费1‰的滞纳金。

河道主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或设置厂房、围堤、渠道、道路、渔具以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树木等阻水植物,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鱼塘、非法采砂等影响防汛抢险和河道工程安全运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违章者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工程原状。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被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简称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兴建的堤、坝、防护林草、护坡、青坎(平台)、涵、闸、泵站等与河道配套发挥作用的防害兴利水工程。

第二十六条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2019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 ( )。 A.节约水资,保障水安全 B.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管理 D.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 2.根据《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节水型 B.生态型 .可持续发展型D.节能型 3.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加强水资保护,需落实最严格()制度。 A.水资管理 B.水开发利用 .水生态保护D.水污染防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

域的()意见。 A.治污措施 B.水质达标 .限制排污总量D.排污限制 5.开发、利用地下水资,应当优先安排()用水。 A.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B.农业 .工业D.生态环境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的行为。受害者()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A.无权 B.可以.有权 D.应当 7.节约用水实行( )分类管理。 A.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 B.个人用户和集体用户 .分散用户和集中用户 D.少数用户和多数用户 8.《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的除外。 A.农业灌溉用水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取水 .工业生产用水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9.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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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在生产过程中,一切都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

河道整治施工图设计说明

A县B大沟(上段)整治工程(一分册)施工图设计说明 一、工程概况 B大沟是A县C河以北、D河以南的主要排涝河道,B大沟南起主题公园,北讫D河(原C中干渠),河道全长约4.5km,现状河道底宽2.0~6.0m,河底标高 6.8~5.5m。根据《A县主城区防洪排涝及水环境治理规划》,B大沟担负约4.86km2排涝任务。设计排涝标准达到20年一遇。目前河道淤积严重、过水断面小、排水能力降低、涝水难以排除,排涝标准远不能满足城区防洪排涝规划要求,急需整治。 本次设计采用国家85高程参考高度,下同。 二、设计依据 1、规范依据 《A县主城区防洪排涝及水环境治理规划》(2013年6月) 《A县B大沟整治工程(0+000~1+400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GB50288-99);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其他施工、地质、环评、经济规范规程。 2、其他依据 ①《A县B大沟整治工程(0+000~1+400段)地质报告》(淮安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4.2) 三、工程地质 钻探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可分为7个工程地质层,详见以下描述: 1层:素填土(中粉质壤土,Q4ml)。上部多为杂填土,以建筑、生活垃圾为主;中、下部多以暗黄色或黄色壤土、砂壤土为主。层底标高为6.08~8.20米,层厚1.5~2.6米。 2层:轻粉质壤土(以砂壤土夹壤土为主,局部为粉质粘土, Q4al)。暗黄色、暗灰色。软塑状。层底标高为4.08~5.94米,层厚0.7~3.4米。 3层:重粉质砂壤土,夹壤土(Q4al)。灰色。中密状。层底标高为-0.02~3.55米,层厚1.0~5.0米。 4层:粉质粘土(Q4al)。灰色、灰绿色。软塑~可塑状。层底标高为-1.02~1.85米,层厚1.1~5.7米。 5层:淤泥质粘土(Q4al)。灰色、灰绿色。含腐植物,味臭。层底标高为-4.92~-3.29米,层厚0.7~6.2米。 6层:粘土(Q3al)。灰绿色、灰黄色。可塑~硬塑状。层底标高为-4.59米,层厚1.1~1.3米。 7层:中粉质壤土(Q3al)。暗黄色。软塑~可塑状。孔深15.0m未揭穿该层。 地质评价: (1)河道边坡涉及土层为1层素填土(中粉质壤土)、2层轻粉质壤土及3层重粉质砂壤土,边坡稳定性均较差,抗冲刷能力均较弱,建议进行衬砌。 (2)河道边坡涉及土层透水性均较强,施工时需采取合理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3)开挖土层中各边坡稳定性较差,需放坡开挖。 各土层参数详见表1:

江苏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索引号】【文件编号】【产生日期】 【发布机构】【公开日期】2008-10-31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08-10-31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小】 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 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 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征: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3.0~5.0元,占用长江岸线的,每月每米4.0~8.0元。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为避免双重收费,体现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占用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06-10-27来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八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

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概述

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概述 题目:企业应当建立______制度。 答案:职工代表大会 P216 第二章第五条 题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于()起实施。 (A)2008年1月1日 (B)2009年2月1日 (C)2010年3月4日 (D)2008年9月1日 答案:A P222 第八章附则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职工数不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名。 (A)10 (B)15 (C)20 (D)30 答案:D P217 第二章第九条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 (A)10% (B)15% (C)20% (D)30% 答案:C P217 第二章第九条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2年或者3年。 答案:× P218 第二章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3年或者5年。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一的代表出席,才能进行。 答案:×P218 第二章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进行。 题目:设立()、()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A)分公司 (B)分厂 (C)子公司 (D)班组 答案:AB P216 第二章第五条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和()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A)企业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 答案:ABCD P218 第二章第十四条 B-g-057民主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题目: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企业______、______工会履职的,地方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答案:妨碍、阻挠 P222 第七章第三十条 题目:违反《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以上()以下罚款,并可对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以上()以下的罚款。 (A)3000,30000,500,2000 (B)5000,10000,500,2000 (C)5000,20000,1000,2000 (D)5000,10000,200,2000 答案:A P222 第七章第二十八条 题目:企业民主管理中有关()和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A)诚实信用 (B)公平公正 (C)平等协商 (D)按劳分配 答案:C P222 第八章第三十二条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6 【实施日期】2012.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连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

〔2011〕1号)等文件精神,以保障粮食安全、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探索和创新农村河道管理新模式,着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新机制,确保农村河道常年保持河面清洁、河岸整洁,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水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两年内全市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全部落实长效管理制度,使每条农村河道基本达到河面清洁,无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无漂浮物、无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河坡整洁无生产生活垃圾、无乱建乱堆、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行洪、排涝、输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作物,无圈圩、筑坝的要求。其中,2012年要有48个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场、县区开发区,下同)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其余48个乡镇到2013年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具体名单见附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是当前农村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发挥农村河道综合效益的重要保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抓上手,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机制,确保责任明确,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到位。 (二)明确管理责任。要按照“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要求,明确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县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乡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村庄河塘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1日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保障农村河道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河长制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净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既是流域、区域性河道在农村的延伸,也是整个河网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农村河道包括县级河道和乡镇级河道。县级河道指县域范围内跨乡镇的骨干河道;乡镇级河道指镇域范围内的跨村河道。 第四条农村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农村河道总河长,农村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农村河道管护中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农村河道管护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农村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农村河道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实行河道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提高河道管护效能。 第十条农村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堤防及其护堤地绿化工作,防治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环境, 农村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护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采伐河道管护范围内水利防护林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更新补种。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学习资料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 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2019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 ( )。 A.节约水资,保障水安全 B.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管理 D.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 2.根据《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节水型 B.生态型 .可持续发展型D.节能型 3.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加强水资保护,需落实最严格()制度。 A.水资管理 B.水开发利用 .水生态保护D.水污染防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

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意见。 A.治污措施 B.水质达标 .限制排污总量D.排污限制 5.开发、利用地下水资,应当优先安排()用水。 A.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B.农业 .工业D.生态环境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的行为。受害者()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A.无权 B.可以.有权 D.应当 7.节约用水实行( )分类管理。 A.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 B.个人用户和集体用户 .分散用户和集中用户 D.少数用户和多数用户 8.《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的除外。 A.农业灌溉用水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取水 .工业生产用水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

河道防洪排涝规划

XX河防洪治理旨在通过治导、疏浚、筑堤等措施,以期除患兴利,实现行洪、取水利用、生态景观之目的。 XX河防洪排涝规划大纲 防洪排涝治理的目标和原则 规划目标 1.以打造天然生态河道为根本目的; 2.通过对河道进行整治,清除河道内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来面貌; 3.通过河道疏浚、筑堤等工程措施,使河道满足设计防洪标准; 4.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流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指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5.在河道治理中,基本保持现状河势,保护河道内现有的沙洲、深潭等,确定适应不同河道要求的防洪布局和水生态修复措施; 6.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完善河道防洪体系。 规划原则 1.合理确定界河段的工程措施,避免因河道治理而造成两个县区的纠纷。 2.河线应力求平顺,各河段变化应平缓相连,不宜采用折线或急弯。 3.规划中要充分发挥现有防洪工程的作用,并考虑利于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等因素。 4.尽可能不扩挖河道,减少沿河两岸村庄、工厂、群众的财产损失;尽量避免因为对

河道进行的裁弯取直引起的下游洪水位抬高。 规划水平年及规划标准 规划水平年 2014~2020年 规划标准 根据XX省淮河流域主要骨干河道保护区内人口、耕地面积、工矿企业、城镇规模等各项指标,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94)的规定,确定各项防洪工程的规划标准。 防洪排涝工程规划 河段划分 根据河段位置、地形和功能要求,河段断面划分为自然河段、景观河段、湿地河段和多自然型生态河段四种型式。 1.景观河段 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文化特色,规划将沿途穿越村庄的河段建设成天然水景观和绿色小品,村内是小桥流水,村外是广阔的田野。依托现状河势,河道蜿蜒曲折穿越城镇公园、绿地、街坊,断面以梯形断面和梯形复式断面为主,利用空地设置绿色小品,河水、边坡、亲水平台、绿化小景经过有机组合成各具风格的景观,形成适应生物多样性的城镇生态河道。 2.湿地河段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13日淮政发(2004)12号文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骨干排涝、排污河道、滞涝水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所辖河道及配套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河道工程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 (一)大运河管理范围:大运河南岸,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大运河北岸,韩泰轮胎(原橡胶厂)至金凤集团、1605粮库至清安泵站,以清安河为界;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二)里运河管理范围:里运河南岸,西安路桥至利民家化厂,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里运河北岸,西安路桥至老坝口小学,河口向外80米,其余为背水坡堤脚向外50米。 (三)废黄河管理范围:废黄河南岸,活动坝上游,河口向外100米;活动坝至富强大沟,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富强大沟至淮海北路桥,以富强北路为界;淮海北路至沈阳路桥,河口向外100米;沈阳路桥至京沪公路桥,背水坡堤脚向外30米。废黄河北岸,河口向外100米。 (四)盐河管理范围:河口向外50米。 (五)清安河、文渠河、外城河、红旗河、洪福中心沟、团结河、大治河、柴米河、丰收河、跃进河、苏州河、大寨河、小盐河、古盐河、沿总排河、老涧河、老泗河、新泗河、孙大泓等城区骨干排涝河道管理范围,有堤段堤脚向外10米,无堤段河口线向外15米。 (六)大口子、越河大塘、南园水塘、西窑汪水塘、石塔湖水塘、勺湖、肖湖、月湖等滞涝水塘管理范围,塘口线向外5米。 第七条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各类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涉及航道的,还应送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关于印发《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河道长效管理,改善水环境,确保河道清洁畅通,保障防洪除涝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外的河道(不含长江、望虞河)。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水域及河口线以外5至10米区域。 第三条河道是抗御自然灾害、排水除涝、引水灌溉、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保护河道是每个单位和公民

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河道内和河坡上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不准在河坡上堆放物料;禁止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标的工业污水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禁止擅自围垦水面和填塞河道。 第四条市级及市级以上河道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管理。镇村河道由各镇人民政府委托各镇水利站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市水利局依据《常熟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考核细则》及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与市财政局配合,负责河道长效管理市级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长效管理市级补助经费,配合市水利局做好全市河道长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河道长效管理镇级配套资金;负责辖区内河道长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河道长效管理;指导各镇水利站做好镇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各镇水利站在所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镇村河道长效管理;与镇财政所配合,负责镇河道长效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提供河道垃圾堆放中转场地,配合水利站做好镇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河道保洁员应学习并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打捞和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垃圾和水生植物;负

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2016年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河道管理办法

??镇河道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实施办法》,为加强我镇河道依法管理力度,保障河道引排功能,改善河道综合环境,形成广大群众自觉管好自己的河道,改善水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镇河道管理办法。 一、建立管理组织 成立??镇河道管理办公室,由???同志任主任,由??、???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村河道管护联络员由各村分管农业生产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设在镇农水站,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河道管理内容 河道规划管理,按照河道等级,我镇境内各级河道、水系布局、工程保护、开发利用、防汛责任、水毁修复等均按相关规划控制,特别要重视日常管护。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码头、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建筑设施和有害河道养护的多种经营等。 2、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坝埂以及其它阻水设施。 3、擅自在河道河坡上堆放物料、取土和迎水坡上扒翻种植,影响水土保持,造成水土流失。 4、擅自架设或埋设通信、供电、有线电视等杆线。 5、擅自向河内倾倒厂矿弃料、建筑砖渣和生活垃圾。 6、擅自向河内排放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宰杀畜禽、水产品污水、污物。 7、擅自在河道上设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水上餐饮等活动。 8、禁止在主要引、排及行洪河道口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如有违规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取缔。 (二)加强河道管理,增强河道的保洁度。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分别落实各级河道。保洁责任:原则上市、镇两级河道由各村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其保洁费待镇政府研究后再作规定。村级河道保洁费用由村自行承担,镇将每季检查一次,半年评比一次,一年一评奖。镇配合做好市管河道的保洁工作,具体保洁要求达到“两清四无”,两清即清除杂草、清除河中障碍物,四无即做到水面无杂草、无漂浮物、岸边无生活垃圾、岸上无杂树杂物。 (三)强化河道巡查。 农水站主要负责市、镇两级河道日常巡查,各村河道管理联络员配合,各村负责村管河道巡查,巡查发现问题首先报至农水站,再由农水站上报,巡查内容对照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禁止行为加以明确,巡查工作做到制度化、日常化、程序化。 (四)严控河道占用。 为保持河道的运筹功能,确保河道充分发挥引排抗灾功能,一方面配合河道管理单位依法对现有的河道占用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河道新的占用行为,确需占用河道进行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所建项目须经过镇河道管理办公室同意,符合镇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布局、城镇建设规划、土地规划等,在此基础上,按照《??市河道管理办法》和市水利局制定的《??市河道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履行水行政审批程序。此外,严厉打击一切违法占用河道工程、破坏河道工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营造堤林绿化 对镇村河道进行全面规划,按村划段,村、组作为堤林栽植的组织、管理、收益主体,对河道进行逐年绿化植树,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可由村通过公开发包的形式,向社会有偿出让林权或河堤土地绿化使用权。镇每年下达各村的河堤绿化任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河道管理考核办法 1、建立组织。镇成立领导小组,各村有河道管护联络员,成员

江苏省河道实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江苏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苏水政(1999) 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 461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排涝、通航安全和水上保持以及河道综合效益的发挥,依据《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以下简称"占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占用人"),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以下简称,。占用补偿费"')。 《河道工程占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三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已发生的占用行为,占用人必须主动到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登记,经审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河道工程正常使用的,由占用人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申领《河道工程占用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占用补偿费。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对占用行为进行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每年应当对《河道工程占用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一次年审,并视情况予以调整、变更或吊销证照。 占用行为影响河道通航、行洪排涝和水土保持的。各级河道主管机关不得审批占用,已占用的应当通过清理逐步规范,以确保全省河道的总体规划和综合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经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缴占用补偿费。 第五条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征收。收费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管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翻印,违者将追究法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江苏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河道治理设计说明

1 工程概况 XXXXXXXXXXXXXXXXX公园景观工程段河道治理工程位于莲花滩河右岸一级支流小桥河沟金凤电子信息产业园段,治理河段上起新洲大道下游约90m处,下止花房子(金曾路公路桥),治理河道全长1.26km,治理岸线左右两岸总长2.51km。本工程的建设任务包括以下两部分:(1)开挖还补因花房子公园建设占用的严家桥节制闸滞洪库容,保障严家桥节制闸的滞洪功能不受影响;(2)打造城市景观廊道,并结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水平,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同时通过新建护岸重塑岸坡,保障滞洪区内防洪库容不受影响,以及保护岸坡稳定、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美化周边环境,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的产业园区。主要建设内容为库容还补(库岸拓挖)、生态护坡及附属工程。 2 编制依据 2.1技术规范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4)《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 (5)《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 (6)《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

(7)《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9)《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L379-2007) (10)《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2011) (1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12)《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设计规范》(SL654-2014) 2.2有关文件及其他 (1)《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发〔2009〕1号) (2)《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渝财建〔2010〕237号) (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要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水总〔2013〕5号)(4)《重庆市XXXXXXX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5)重庆市XXXX农业委员会《关于XXXXXXXXXXXXXXXXX公园景观工程段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九龙坡农委〔2017〕114号) (6)整治河段实测地形图 3 工程设计 3.1库容还补 根据《XXXXXXXXXXXXXXXXX公园景观工程段(已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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