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
江苏省农村河道治理现状调查及有效管护对策一、调查结果与分析江苏省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的省份之一,同时也是典型的农业大省。
农村河道是农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的生产生活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农村河道的治理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对江苏省农村河道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河道清淤不及时。
由于缺乏专业设备和技术,很多农村河道在长时间不进行清淤,导致河道淤积严重,流量减小,容易发生汛期洪水灾害。
2. 河道围垦滥用。
农民为了扩大种植面积,往往会在河道两边围垦土地,导致河道被迫缩小,流量减少,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 河道水质污染严重。
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过多,导致河道水质污染。
4. 河道生态环境破坏。
农民在河道两岸乱采乱挖,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
以上问题的存在给农村河道的治理和管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
二、有效管护对策1. 完善河道清淤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河道清淤设备的购置力度,提高农村河道清淤的技术水平,确保河道的通畅,避免汛期洪水灾害的发生。
2. 加强河道管理。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河道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农民围垦行为的监管,避免河道被滥用和破坏。
3. 推动农民科学种植。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水平,减少对化学物质的过度使用,降低对河道水质的污染。
4. 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民乱采乱挖的打击力度,提高农民对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5. 建立健全河道治理长效机制。
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河道治理的长效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河道治理工作。
江苏省农村河道的治理和管理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河道的投入力度,完善治理机制,加强农民的意识教育,形成共治共护的局面,确保农村河道的良好运行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千万工程”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着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新时代鱼米之乡,制定如下意见。
一、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走在前、做示范重大要求,强化系统观念,坚持久久为功,突出巩固提升和常态长效工作定位,把村庄整治和改善百姓生活结合起来,把环境提升和发展经济结合起来,把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和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结合起来,把乡村塑形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将蕴含于“千万工程”经验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转化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行动,推动全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整体提升,展现平畴沃野、山清水秀的风貌之美,鱼米之乡、产业兴旺的富庶之美,城乡融合、服务均等的时代之美,乡风文明、治理有序的人文之美,加快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多元价值,让生态绿色成为乡村底色。
——坚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
坚持规划先行,建设、运营、管护一体推进,准确把握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把人居环境改善与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文明新风培育等结合起来,注重时、度、效,推动全省乡村面貌整体提升。
——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县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1•【字号】苏政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县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县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打造绿色江苏、建设生态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
“九五”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先后启动了12个省级生态农业试点县及太湖一级保护区涉及的6个农业良性循环示范区建设,大丰、江都两个国家级生态农业试点县建设并通过验收,为全省生态农业建设积累了经验。
但这些试点县的建设还只是局部的,总体上全省农业生态环境还比较脆弱,农村环境尤其是农民生活居住环境普遍较差,生态农业建设任重道远。
各地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创建生态农业县为抓手,加大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小康进程。
现就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县建设作如下通知:一、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县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绿色江苏和生态省为目标,以实施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三清”工程为重点,强化生态环境基础建设,确保生物安全与生态安全,实现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生活环境舒适化,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逐步达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生态农业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农业自然资源,有效控制农村工业“三废”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根本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蓝天、碧水、沃土”,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要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2019)-苏政办发〔201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1日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保障农村河道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河长制的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净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既是流域、区域性河道在农村的延伸,也是整个河网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农村河道包括县级河道和乡镇级河道。
县级河道指县域范围内跨乡镇的骨干河道;乡镇级河道指镇域范围内的跨村河道。
第四条农村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农村河道总河长,农村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农村河道管护中的问题。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员。
河道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通用3篇)
河道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通用3篇)【篇一】河道清理整治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中小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提高我县河道行洪、渡汛能力,使水利工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总体目标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三、清理整治的范围及内容(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
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四、方法步骤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年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
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河道整治年度工作计划3篇
河道整治年度工作计划3篇河道整治年度工作计划 1一、工作目标继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养殖污染整治、河道保洁、防洪堤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河道水环境治理,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深化河长责任,完善常态机制。
进一步落实各级河长的“管、治、保”职责,建立完善镇河道“河长制”工作制度,按要求开展河长巡河、监督、指导等工作。
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网络,各村要落实河道的日常保洁维护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跟进解决。
推行镇、村两级河长工作例会制度、巡查会商等制度,完善“病历卡”内容,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月有动态,每季有推进,年终有总结。
(二)推进河道全流域全面治理1.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开展各河道沿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建成村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20xx年完成六村下街滩、七村、黄圩村、源口村、十五里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2.加强河道日常保洁和清淤工作。
建立完善河道保洁长效机制,落实保洁人员和经费。
加大对各河道的整治力度,及时清理河道淤泥。
加强各级河长巡河检查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河道水环境良好。
3.加强养殖污染治理。
加强流域内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加大对整治验收后养殖场的监管力度,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4.完成小流域治理工程工作。
全力保障河段防洪堤等重点治水项目建设,大力营造健康有序的项目建设氛围,保证治水项目顺利推进。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河长制”。
及时调整更新各级河长,落实镇、村两级河长责任制。
成立河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河道治理工作。
2.强化全民参与。
通过治水宣传单、党员固定活动日等形式大力开展治水宣传,积极劝导村民爱护水环境,广泛动员全民参与,逐步形成共同关心河道环境整治、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庄及河道环境卫生保洁制度。
完善“河长制”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河长巡查、重点项目推进、例会和报告、上下游协调等机制,落实各级河长责任。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连政办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
加强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意见
加强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意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河道管理工作已经成为了国家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实现河长制度,保护好我国的河道环境,政府制定了“加强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意见”,并大力实践这个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建立河长制度河长制度是保护河道环境的有效措施之一。
该制度建立后,将具体工作交给河长管理,包括监管河道的水质、卫生、野生动植物、防汛救灾等管理任务,而由河长具体负责,这样能够有效控制治理范围,提高治理效果。
二、实施河道生态修复河道生态修复是河道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实施生态修复除了有助于改善河道环境,减轻水质污染,这种生态修复方式也能够提高水体的透明度,增加水中的氧气含量,增加水中的生物种类。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投入,提高技术及设备,全面实施河道生态修复措施,使河道保持健康可持续的生态环境。
三、建立全国河长信息库政府应该建立全国河长信息库,以更好地掌握各河道的现状,了解各种环境污染源、水系航道情况,并通过大数据技术和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全面归档全国各级河道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污染情况,以此成为全国保护河道的基础性数据资源,保证河道环境的有效监管和管理。
四、完善河道监管机制目前,我国的河道管理和监管机制最主要的是各地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及水利部等相关管理机构,及河道的管理者。
监管机制的缺陷,既没有核实责任者的责任,也未能及时纠正,那么就可能会出现责任转移,缺少河道保护的得力管理。
因此,政府应该完善河道监管机制,加强河道监管工作的协同工作,及时处理管理中的问题,担负起有效的责任,推进河道管理工作向良性方向发展。
在加强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中,还应注重对全社会加强环境教育、提高群众生态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氛围,同时加大河道环保的投资和扶持力度,适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河道保护和管理。
只有所有相关方不断努力,方能实现“加强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意见”,创造一个更大的环保工作成果,更好地为环保而努力。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保护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20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3〕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保障水平,有效提升水资源服务民生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市沿海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践行可持续发展思路,坚持人水和谐理念,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突出需水管理和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严格用水效率控制,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原则。
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3•【字号】连政办发[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航空产业管理和地方铁路建设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
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
加强全市公路、内河港口、内河航道、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内河港口、内河航道、地方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
组织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运有关设施的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3日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短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恶化”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要围绕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管控目标,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测算区域内各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环境质量目标和达标期限要求,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第二章环境质量管控要求第三条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要求。
到2020年,我市PM2.5浓度与2015年相比下降20%以上,确保降低至44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降低到35微克/立方米。
到2030年,我市PM2.5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要求。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202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3.5万吨,NOx控制在4.7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2.2万吨,VOCs控制在6.9万吨。
203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2.6万吨,NOx控制在4.4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1.6万吨,VOCs控制在6.1万吨。
关于加大河道管护长效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大河道管护长效管理的建议河道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走廊,对于防洪、供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河道管护存在诸多问题,如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投入不足等。
为了加强河道管护工作,保障河道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建议:一、明确管护责任河道管护工作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体系。
建议由各级政府主导,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应明确河道的产权归属,完善河道管护的权责关系,实现管护责任全覆盖。
二、法规制度建设加强河道管护的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河道管护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河道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投入力度河道管护工作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道管护工作。
同时,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科技手段应用积极推广科技手段在河道管护中的应用,提高管护工作的科技含量。
例如,运用无人机、遥感等技术进行河道监测,实时掌握河道状况;利用智能传感器等技术手段,提高水质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五、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河道管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生态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河道管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考核与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河道管护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对河道管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管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和处罚,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 2021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河道管理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三)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对具体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提出意见,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根据住建部和省关于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用三年整治攻坚,一年总结提升,全面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通过高位督办,联合执法,实现拆旧禁新;逐步形成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建设“干净、方便、顺畅”连云港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原则,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全面彻底地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工作,建立违法建设档案数据库。
要坚决遏制新增违建,逐步消化存量,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要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联防联动,推动综合治理,确保形成由上而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坚持“全面排查、分类推进、突出重点、集中拆违”的原则。
按照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全面清查并处理全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对涉及产权保护、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文件清理工作布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是备注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要加快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1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99号2007年5月30日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11号2007年12月18日3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5日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08号2008年10月16日5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3〕69号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38号2004年10月11日7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号2011年2月18日8连云港市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34号2006年7月21日9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6号2014年11月12日10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59号2009年12月31日11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3号12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1号2009年10月22日13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3号2013年6月28日14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8号2010年9月29日15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78号2003年11月6日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2号2009年7月9日17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9〕173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65号2004年12月22日19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93号2008年9月5日20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15号2004年6月4日2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台山隧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3年12月31日22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3号2010年6月29日2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6号2011年7月26日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29号2006年8月30日25连云港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33号2008年3月20日26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74号2008年7月21日27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6号2007年12月6日28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2号2010年6月1日29连云港市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4号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市区残疾人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14日31连云港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8〕154号1998年8月20日3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10〕104号2010年7月28日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72号2005年11月7日3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155号2010年10月8日35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157号2004年7月23日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3号2011年8月24日37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发〔2002〕170号2002年10月8日39连云港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1号2005年8月31日40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04号2002年6月14日41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1号2008年1月22日42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87号2002年5月15日关于在全市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9〕39号1999年3月26日44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5号2011年11月11日45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3号2007年2月6日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实施主体备注1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4〕82号1994年5月24日市总工会连云港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1998〕74号1998年4月17日市财政局3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97号1998年5月28日市财政局4连云港市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行政区划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8〕112号1998年10月28日市国土局5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197号1998年11月9日市水利局修改6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97号2000年6月21日7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0〕106号2000年7月5日市人社局8转发市医改办关于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101号2000年7月19日市人社局9批转市房改办等单位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31号2001年3月16日市住房局10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73号2001年5月10日市国土局11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111号2001年7月30日1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1〕150号2001年10月20日市水利局修改13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155号2001年10月22日市民政局14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202号2001年12月18日市人社局15转发关于对实行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191号2001年12月29日市人社局16关于公布减免涉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30号市民防局17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70号2002年4月15日市城管局18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78号2002年4月22日市水利局19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08号2002年6月19日市国土局20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15号2002年7月1日市城管局21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42号市法制办22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市人民政府令2号2002年9月30日市民政局2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2〕169号2002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修改24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87号2002年10月30日市民防局修改25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92号2002年11月11日市档案局26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3〕80号2003年5月13日市国土局修改27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90号2003年6月2日市质监局28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92号2003年11月6日市人社局29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35号2004年2月20日市建设局3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4〕29号2004年3月10日市总工会3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76号2004年5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32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151号2004年7月13日市法制办3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06号2004年9月2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3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5号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办35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6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6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7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7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5〕51号2005年3月22日市审计局38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5〕107号2005年6月6日市水利局修改39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3号2005年9月1日市卫计委4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8号市财政局41连云港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83号2005年11月29日市法制办4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8号2006年1月13日市公积金中心4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市政府1号令2006年1月18日市城管局44连云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7日市建设局45关于全面推行新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33号市法制办46连云港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07号2006年5月25日市物价局47关于加强田湾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安全保护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6〕132号2006年7月21日市发改委48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59号2006年10月23日市档案局49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210号2006年11月16日市城管局修改50连云港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1号2006年12月22日市法制办51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5号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5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254号2007年1月4日市国安局53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7号2007年1月9日市卫计委54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40号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5关于转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6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60号2007年3月31日市水利局57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89号2007年5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58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25日市民政局59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188号2007年9月25日市公积金中心60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30日市档案局6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73号2007年10月16日市民防局修改62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174号2007年10月19日市公安局修改63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5号2007年12月6日市民政局64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3号2007年12月30日市国土局65关于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4号2007年12月31日市住房局6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号2008年1月25日市司法局67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55号2008年4月25日市卫计委68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60号2008年5月14日市民防局修改69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64号2008年6月5日市工商局修改70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77号2008年7月8日市住房局71关于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8〕85号2008年7月24日市信访局72连云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8号2008年10月29日市住房局7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8〕142号2008年11月21日市商务局74《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2日市交通局75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55号2008年12月4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76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49号2008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77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9号2009年3月6日市民政局78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48号2009年3月30日市发改委79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海岸线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51号市海洋渔业局80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7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1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8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5月13日市建设局83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66号2009年6月15日市经信委84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4号市经信委修改85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102号2009年7月31日市工商局86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12号2009年9月24日市人社局87连云港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发〔2009〕186号2009年12月6日市民政局修改88连云港市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2号2009年12月11日市人社局修改89连云港市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56号2010年4月10日市气象局90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4号2010年7月2日市交通局91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5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2连云港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6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7号2010年9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10〕123号2010年9月19日市司法局95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205号2010年12月26日市物价局96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11号2010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97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号2011年3月3日市规划局98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4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5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100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7号2011年5月30日市法制办101关于进一步明确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8号2011年6月2日连云港海事局102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9号2011年7月7日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10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2011年7月21日市国土局关于禁止在西大堤北侧部门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1号2011年7月26日市海洋渔业局105连云港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2号2011年8月7日市农委106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4号2011年9月25日市城管局107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6号2011年12月11日市审计局108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7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社会发展顾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8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9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1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1号2011年12月27日市人社局112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2号2011年12月30日市住房局113连云港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3号2011年12月31日市交通局114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4号2011年12月31日市建设局115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5号2011年12月31日市发改委116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1号2012年2月17日市交通局修改117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2号2012年2月29日市国土局118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3号2012年5月6日市财政局修改119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1号2013年2月17日市城管局120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2号2013年2月28日市质监局121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4号2013年8月23日市残联122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5号2013年11月2日市公安局123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1号2014年1月11日市建设局12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2号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办125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2014年2月27日市人社局126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4号2014年10月30日市城管局修改127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5号2014年11月10日市住房局128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2014年12月20日市审计局129连云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1号2015年5月8日市人社局130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2号2015年5月22日市民政局131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4号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132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6〕2号2016年9月1日市经信委13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6〕1号2016年9月1日市民政局134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1号2017年3月15日市药监局135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2号2017年7月3日市法制办136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3号2017年7月12日市工商局137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4号2017年7月19日市教育局138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7〕5号2017年8月30日市住房局——结束——。
立足长效管理 呵护美丽家园
之一 的国内生产总值 。市委书记 朱 民阳说 ,水环 境是江阴的灵气所在 , 的好坏事关百姓身体健康 ,直接影 它 响着百姓 的生活质量 。 阴市在 发展过程 中既要 金山银 山 , 江 又要青山绿水 , 积极为广大百姓营造一个拥有 “ 好
心情 、 好环境 、 好身体 的幸福江 阴。 在建设幸福江阴 中, 他们 意识 到呵护 “ 家河”的重要 。 19 年开始 , 从 98 江 阴市就开始 着手抓农村河塘疏浚整治。 特别是从20 年以来 , 03 市政府把农村河塘疏 浚整治摆上重要议事 日 程 ,下发 了 ( 《 关于清洁农村 “ 家河”的实施意见 ,并将该项工程列为农村五件实事之一 ,在全 市掀起 了清 洁 “ 家河 的热潮。为科学制定实施计划, 水利部门在全市开展了调查摸底测量工作, 对每一条 “ 家河”按 所在行政村、自然村、河面 、 水域 面积 、淤积量 等内容登记造册 ,摸清全市农村 “ 家河 的实情。20 年江 03 阴市财政安排 20 万元专项资金 ,按每亩水域面积 80 00 的标准进行 以奖 代补 , 05 、 06 00 0 ~10 元 20 年 20 年分
维普资讯
江阴市地处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 , 现有农村河道 14 条 , 07 村庄河塘 184 ( ) 31 条 个 。当地的村 民亲切地
把这些河塘称为 “ 家河” 。
被誉 为 “ 江苏第 一财神县 ”的江 阴市 ,改革开放 以来 ,以全 国干分之一的人 口, 创造 了超过全国三百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落实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连云港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特进行连云港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划定。
第二条划定原则1.依据法规、合理划定: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边界划定。
2.多规协调、综合划定:边界的划定与连云港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连云港市总体规划、连云港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3.以人为本、控保结合:边界的划定既要合理确定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有效防止饮用水源和河流水体污染,又要以人为本,保证我市菜篮子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农产品供应。
第三条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6.《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5〕175号)7.《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8.《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9.《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10.《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连政发〔2016〕69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2]13号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6
【实施日期】2012.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连政办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
〔2011〕1号)等文件精神,以保障粮食安全、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探索和创新农村河道管理新模式,着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配合,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的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新机制,确保农村河道常年保持河面清洁、河岸整洁,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水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全面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
两年内全市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全部落实长效管理制度,使每条农村河道基本达到河面清洁,无影响水生态的植物、无漂浮物、无生产生活污水直排,河坡整洁无生产生活垃圾、无乱建乱堆、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行洪、排涝、输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作物,无圈圩、筑坝的要求。
其中,2012年要有48个乡镇(含街道办事处、场、县区开发区,下同)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其余48个乡镇到2013年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具体名单见附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工作。
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是当前农村水利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发挥农村河道综合效益的重要保证。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抓上手,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机制,确保责任明确,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到位。
(二)明确管理责任。
要按照“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要求,明确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县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抓好乡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村庄河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切实加大投入。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村河道管理经费由县区、乡镇、村(居)三级负担。
各县区要根据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加大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要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村河道管理工作;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代表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农村河道长效管理资金;要引进市场机制,通过转让水土资源经营权等方式,实行以河养河,充分发挥河道效益。
(四)加强部门配合。
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整体推进。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抓好农村河道水环境保护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抓好农村公路涉及河道范围的规范管理;林业部门要做好河道绿化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
(五)强化督查考核。
为保证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各县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建立严格的督查考核机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推动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市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定期对各县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进行通报。
同时,设立专项考核资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连云港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整体推进任务表
单位: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