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审查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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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审核管理制度

影视审核管理制度

影视审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影视作品的审核管理,促进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影视作品的审核管理,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放。

第三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公正、权威、服务”的原则,坚持审慎评估、平等审核,尊重创作自由,维护作品的审美品质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防范和抵制低俗、低质影视作品的传播。

第五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适应影视作品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七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的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影视作品的剧本、拍摄计划、制作方案等初审;(二)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后期加工等中期审核;(三)影视作品的预审、正式审核和发片审查等最终审核。

第八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支持创作自由,促进艺术创新,规范行业秩序。

第九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几类影视作品:(一)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宗教和尊重传统文化等重大问题的影视作品;(二)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切身利益的影视作品;(三)涉及公共道德、社会常识、正面导向等重要影视作品。

第十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专项审核工作,加强对影视作品的市场调研,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十一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核程序,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和审核要求,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影视作品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申请报送;(二)资料审查;(三)现场审核;(四)评审定稿;(五)发片审查。

电视剧内容审核实施细则2010

电视剧内容审核实施细则2010

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审查工作,引导和服务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电视剧内容审查包括拍摄制作备案材料的审核,剧本及完成剧的审查,电视剧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第三条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进行电视剧内容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并规范电视剧审查机构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制度,保障专项审查经费,并配备相应的审查人员、审看设施。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电视剧审查机构通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审查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评估电视剧审查机构工作质量。

第六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应由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较高文化修养、良好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广播影视文艺工作的人员组成,机构负责人应由本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电视剧审查机构要有一定比例的本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现职公务人员参加,聘用其他人员担任审查机构成员的,受聘人员应有副高以上相关专业职称。

第八条电视剧审查人员审查每部电视剧时应完整审看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电视剧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九条电视剧审查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电视剧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电视剧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负责具体剧目审查人员的信息,不得向送审机构公开。

第十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应向送审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向送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属于改进和提升电视剧质量的建议性意见,送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采纳。

第十二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职责。

所审电视剧确属内容重大敏感、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2•【文号】广发编字[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电视剧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所属机构申报题材规划的剧目要切实把关,凡属涉及外交、民族、宗教、涉案(包括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等题材、重大题材、敏感题材的剧目,事先送相关主管部门或请相关专家协助审查,对题材撞车的要进行有效协调。

凡未经总局题材规划批准立项的剧目,一律不得先行开拍,各级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查处违规行为,以保证创作生产和电视剧市场的有序发展。

2.所有申报规划立项的剧目,申报单位和负责协助审查的单位须同属一地,原则上不得异地审查或跨省区申报。

凡审查机构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均须改后重新申报。

3.向总局申报的所有剧目,均须由省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省局级公章。

4.题材规划表格填写不得有漏项,文字须打印,特别是表中“内容提要”的填写要对时间、地点、人物、剧情有完整的表述,不得使用笼统的评价性语言概括,也不得用上千字的“故事梗概”代替。

5.题材规划申报期仍为每年的1月和7月份的前15天,补报时间在5月和10月份的前15天。

30天内由总局下达规划审批通知。

题材规划的具体受理工作由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联系电话:86093748、86093463,通讯地址:北京复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闽广〔2020〕66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我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2020年3月16日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规范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创作生产,促进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简称“总局”,下同)有关规定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通则》(简称“《审查通则》”,下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暂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简称“备案系统”,下同)上申报备案的重点网络影视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点网络影视剧,具体包括:(一)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首页推广、拟优先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会员观看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等节目。

影视剧审查规定1

影视剧审查规定1

榆林电视台总编办关于规范节目审查制度的规定(暂定)为加强我台播出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节目审查程序,现制定总编办节目审查制度:一.总编办负责审查的节目包括:除新闻类节目外的本台自办栏目;各类电影、电视剧节目;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收费性节目(外来晚会、专题片等)的审查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自办栏目的审查:1.自办栏目须在首播前一天送至总编办进行审查;2.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栏目负责人,并填写《栏目随片编审报告单》;3.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如有重大题材的节目需由主要台领导负责终审。

(二)电影、电视剧审查: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 52 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规定,严格审查须播出的影视剧;1. 凡在榆林电视台各个频道播出的所有影视剧都须严格遵照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持有播映版权的影视供片公司方可与本台合作引进、购买节目,盗版节目坚决不允许播出。

2.凡电影、电视剧中出现下列内容的,审查不予通过:(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10)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各类电影、电视剧必须有完整的片头、片尾、集数和歌曲的字幕表。

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节目上载站人员,并填写《电影电视剧随片编审报告单》;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已在初审节目单上签字为准。

(三)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收费性节目(外来晚会、专题片等)的审查管理:属于总编办业务范畴的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收费性节目及重大活动、指令性宣传片的审查由总编办负责,实行两级审查制度: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指定人员;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其中重大活动的宣传片由主要台领导负责终审。

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3篇)

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视频、音频等形式提供的各类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综艺娱乐节目、新闻资讯、教育节目、体育节目等。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开展视听节目服务。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第六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与所从事的视听节目服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五)有与所从事的视听节目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节目内容审查制度;(二)节目播控制度;(三)节目版权管理制度;(四)节目安全保障制度;(五)节目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条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

第九条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二)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三)未经版权人许可,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节目;(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变更视听节目播控方式;(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视听节目内容第十条视听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三)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不良内容;(四)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民族、种族、宗教等;(五)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影视剧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影视剧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影视剧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品,在我国文化产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随着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影视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影视剧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影视剧,即电影、电视剧的统称,是指以影像、声音为载体,通过拍摄、制作、发行等环节,以故事情节、人物形象、艺术表现等为主要内容的视听作品。

2. 分类(1)按载体分类: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等。

(2)按题材分类:古装剧、现代剧、科幻剧、悬疑剧、喜剧、爱情剧、战争剧等。

(3)按播放平台分类:院线电影、电视台、网络平台、移动端等。

三、影视剧制作的法律规定1. 制作资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制作影视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取得《电影制作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2. 内容审查(1)电影: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电影剧本应当经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拍摄。

(2)电视剧:根据《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电视剧剧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拍摄。

3. 版权保护(1)剧本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剧本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2)演员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演员对其表演享有表演权。

(3)音乐、美术等版权:影视剧中的音乐、美术等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 制作合同制作影视剧,制作单位与编剧、导演、演员等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影视剧发行的法律规定1. 发行资质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发行影视剧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 内容审查(1)电影: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将电影送交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2)电视剧:根据《电视剧制作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电视剧发行单位应当将电视剧送交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论影视作品的审查标准

论影视作品的审查标准

论影视作品的审查标准作者:周鑫姝来源:《赢未来》2017年第07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领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随着文化领域的繁荣,影视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了对电视节目实行先审查后播出的制度。

经济决定文化,文化又反作用于经济,因此影视作品不仅仅能够传播文化,还能在一定程度影响着经济。

所以保护国家文化安全,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文,将探讨影视作品审查的意义和必要性,并且总结影视作品审查的标准,分析中国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政策。

关键词:影视作品;新闻出版;文化引言:“影视审查制度”一直都是影视界从业人员以及影视爱好者最最关注的话题之一,随着网络的发展,影视剧行业也越来越复杂。

此领域也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我们进行此方面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查的意义(一)审查影视作品对于我国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安全也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在经济一体化的现状下,保障国家文化主权,实际上也是在捍卫国家文化权的独立性。

影视作品的审查,特别是对于国外影视作品的审查,是我国的一项重任。

影视作品作为一种集娱乐性和商业性为一体的艺术形式,如果承载了不良信息,将会动摇国人的理想信念。

(二)审查影视作品有助于净化荧屏对于作品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作品中存在着庸俗、不符合道德观念的以及暴力、宗教迷信、破坏环境等不良内容进行删减,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影视剧市场环境,规范我国的文化市场秩序。

(三)审查影视作品有利于保障影视质量对于作品进行审查,有利于提高观众的观影感受。

目前,我国的影视作品并没有实行分级制度,影视剧是面向各个年龄段的受众,然而,许多的影视剧中存在着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庸俗的内容,不加以删减,容易使青少年步入歧途。

因此,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所有受众的观影质量。

二、审查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影视剧行业迎来了新的春天,影视剧数量在逐年的增长,各大视频网站都收纳了许多影视作品,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的汇入,使整个影视市场鱼龙混杂。

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

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

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随着电影和电视剧的普及,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剧本审查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公共道德以及传播正能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的制定原则、审查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制定原则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合规性:剧本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底线,不得涉及违法犯罪、暴力、恐怖、色情、低俗等内容。

2. 价值导向:剧本应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塑造积极向上的形象,引导观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文化传承:剧本应注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传播,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4. 创作自由:剧本审查应尊重创作者的创作自由,不过度干预创作过程,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权益。

二、审查内容影视剧剧本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剧情内容:审查剧本的故事情节是否合理、连贯,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暴力、恐怖、低俗等内容。

同时,还要关注剧本中的人物形象是否真实、立体,是否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

2. 对话台词:审查对话台词是否符合语言规范,是否存在低俗、粗俗、不雅的言辞,是否传递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3. 角色塑造:审查角色形象是否积极向上,是否具有正面的价值观,是否能够给观众带来积极的影响。

4. 情节设置:审查情节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渲染暴力、恐怖等不良情节。

5. 文化传承:审查剧本中是否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是否能够增强观众的文化认同感。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影视剧剧本审查标准的制定对于引导良好的影视创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审查标准的主观性:审查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同审查人员对于同一剧本的审查结果可能存在差异,这容易引发争议。

2. 剧本创作的约束:一些剧本因为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受到了一定的创作约束,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影视剧审核流程

影视剧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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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
(2005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产电视剧的管理,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0号),现对《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填写规定如下:
一、由于发证机构的变更,自2005年起,凡经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核发,编号由原“(广编)剧审字(20**)第***号”样式变更为“(广剧)剧审字(20**)第***号”。

二、经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除确有必要对其播出范围、时段作限制的以外,各发证机构统一许可证填写样式,按照“经审查,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适当时段播出。

发行前须在每集片首标明本发行许可证编号。

”的样式规范填写,不再用其它样式填写。

三、对确因题材、内容、类别等原因需作出限制的国产电视剧,发证机构在依法对其核发许可证时,也必须明确标明该剧可以播出的范围和时段。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电视剧内容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创作原则。

1. 忠实历史,创作者在创作历史题材电视剧时,应当忠实原著,不得歪曲历史事实,不得随意篡改历史人物形象和历史事件的真相。

2. 科学合理,科幻、奇幻题材电视剧创作应当有科学合理的解释和逻辑,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和科学常识。

3.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电视剧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淫秽、低俗等内容。

4. 尊重原著,改编自文学作品的电视剧应当尊重原著,不得随意篡改故事情节和人物性格。

三、内容限制。

1. 暴力血腥,不得出现过度暴力、血腥的画面,不得宣扬暴力、恐怖、恶俗等内容。

2. 淫秽色情,不得出现淫秽、低俗、色情内容,不得宣扬不健康的性观念。

3. 涉及政治敏感内容,不得出现涉及政治敏感内容,不得歪曲、丑化国家领导人形象和国家形象。

4. 宣扬迷信,不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歪曲宗教、民间信仰内容。

5. 侵犯他人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四、创作审核。

1. 电视剧内容创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不得擅自制作、播出。

2. 创作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创作、制作、播出电视剧。

3. 电视剧内容创作涉及重大历史事件、敏感社会问题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五、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电视剧内容创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创作、播出,处以罚款,取消相关资质等。

六、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将依法进行修订。

以上即为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切实遵守规定,共同努力,打造更多优秀的电视剧作品,满足广大观众的需求。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广发剧字[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广发剧字〔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

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传真电话:************)。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促进创作繁荣,有效培育电视剧市场,积极推动产业发展。

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包括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调配资金等。

影视剧审批小组工作制度

影视剧审批小组工作制度

影视剧审批小组工作制度一、角色和职责1.影视剧审批小组的主要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专家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代表。

2.组长负责组织和协调小组的工作,承担决策和监督责任。

副组长协助组长,当组长无法履职时,副组长可以代理组长职责。

3.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影视剧进行专业评审和鉴定,提供意见和建议。

相关部门代表负责对影视剧的合规性和政策适应性进行审查。

二、工作程序1.影视剧审批小组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计划进行会议,并严格按照会议议程进行讨论和决策。

2.影视剧申请人在影视剧审批小组会议之前需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包括影视剧剧本、演员阵容、剧组成员名单、拍摄计划等。

3.影视剧审批小组会议上,组长首先宣布会议议程,然后由申请人介绍影视剧的基本情况和核心创意。

4.专家评审组成员就影视剧的剧本、创意、技术实施等方面进行评审和提问。

相关部门代表负责审查影视剧的合规性和政策适应性,并提出意见。

5.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部门代表在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申请人必须认真回答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支持。

6.在讨论和评审过程中,组长和副组长要保持中立并引导讨论,确保评审过程公正、透明和高效。

7.影视剧审批小组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和相关政策,进行决策并发表审批结果。

三、决策原则1.影视剧审批小组的决策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公正,优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2.影视剧的剧本和创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在尊重艺术创作自由的前提下,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3.影视剧的制作需符合政策要求,如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传播正能量和积极价值观等。

4.影视剧的技术实施、文化输出和社会影响需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保护国家文化安全和传统文化的传承。

四、机制和保障1.影视剧审批小组应设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审批工作稳步推进。

2.影视剧审批小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3.影视剧审批小组的决策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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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电视台总编办
关于规范节目审查制度的规定(暂定)
为加强我台播出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节目审查程序,现制定总编办节目审查制度:
一.总编办负责审查的节目包括:除新闻类节目外的本台自办栏目;各类电影、电视剧节目;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收费性节目(外来晚会、专题片等)的审查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办栏目的审查:
1.自办栏目须在首播前一天送至总编办进行审查;
2.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栏目负责人,并填写《栏目随片编审报告单》;
3.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
如有重大题材的节目需由主要台领导负责终审。

(二)电影、电视剧审查: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52 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规定,严格审查须播出的影视剧;
1. 凡在榆林电视台各个频道播出的所有影视剧都须严格遵照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持有播映版权的影视供片公司方可与本台合作引进、购买节目,盗版节目坚决不允许播出。

2.凡电影、电视剧中出现下列内容的,审查不予通过:(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10)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各类电影、电视剧必须有完整的片头、片尾、集数和歌曲的字幕表。

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节目上载站人员,并填写《电影电视剧随片编审报告单》;
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已在初审节目单上签字为准。

(三)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收费性节目(外来晚会、专题片等)的审查管理:
属于总编办业务范畴的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收费性节目及重大活动、指令性宣传片的审查由总编办负责,实行两级审查制度:
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指定人员;
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
其中重大活动的宣传片由主要台领导负责终审。

二、重播节目的审查管理
入库三个月以上的节目若需再次播出必须严格执行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差错和事故,由总编办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审查。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 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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