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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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被害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
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
院提出。
(五)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陈述。
(六)对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申
请复议。
(七)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八)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义务
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犯应负法律责任。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
二、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对公安机关调查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回答。作伪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隐匿犯罪证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四、对公安机关调查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五、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人身安全。。
违法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期间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后,违法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对于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对公安机关操作的四类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八、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违法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九、有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2、依法接受继续盘问、传唤等行政强制措施和检查、勘验、扣押、鉴定、检测等调查措施;
3、依法接受处罚,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
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