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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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财务借款报销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借款
1、申请借款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在职在岗职工,借款只限于职工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以及其它任务、购置大件物品借款(包括购置设备、办公用品、实验实训材料、图书资料、教材等)和项目借款等。
2、申请借款人员须如实填写借款,写明借款日期、借款事由、结算方式、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购物的须注明品名. 借款人员经负责人同意借款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3.借款审批程序
(1)使用部门日常运行经费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500元以内的,经所在负责人审批;501以上的应告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
4.财务处支付借款程序
(1)财务处负责核查借款的合规性、审批人签字的真实性。借款人持核查过的借款单交出纳会计办理现金或银行支付。
(2)对于借款未按期归还的职工和超预算支出(包含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借款。
6、借款的注意事项:
(1)所借款项必须按借款用途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一经发现按挪用公款处理。
(2)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借款人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审批程序与借款审批程序相同)。借款超出一个月期限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清账的,将通知所在部门予以追缴,在催款通知发出十天后仍未办理还款的,从借款人工资中直接扣除,直至借款冲清为止。
(3)借款人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时,必须归还欠款或办理借款移交手续。未归还欠款且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
(4)财务处应按月对职工借款进行清理,并向借款人和所在部门发放催款通知。
(5)职工借款需用现金的,应至少提前通知财务处备款,凡未提前通知的,财务处不予保证供款。
二、报销
1、对报销凭证的要求
⑴税务发票:必须带有税务部门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⑵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必须带有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印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⑶外单位自制的内部收款收据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⑷原始凭证单据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金额没有涂改。
⑸原始凭证单据内容有错误的,应由开具票据单位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金额有错误的,须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⑹凡购买物品的,单据除经办人签字外,还应有验收人签字;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合并开具的发票,除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签字外,还须附有销售单位出具的物品清单。
⑺原始发票遗失的,凭发票开出单位发票复印件报销,复印件需加盖原出具单位的财务(发票)专用章。
(8)凡报销人员定于每周星期二,星期五
遵义金瑞达有限公司
总经理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