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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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暂行

规则

(2012年4月9日一届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贯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条例》,规范省伊协的清真食品监制工作,按照中国伊协的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市伊协的有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本办法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屠宰和生产的回、维等穆斯林民族的食品、副食品、调味品、饮料等。清真食品的监制认证工作由省伊协清真食品事务委员会负责。

第一章监制目的

第一条做好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是服务浙江经济、促进外贸出口、拉动内需消费、

利国利民利教的大事,是省伊协挖掘自养潜力、拓展自养收入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规范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是维护穆斯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的需要,是协助党和政府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规的体现。

第三条加强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是满足和丰富国内外穆斯林生活需求,以确保浙江

清真食品合法、安全,维护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信誉。

第四条完善清真食品监制管理有利于促进伊斯兰饮食文化的有效传承和发扬光大,是服务浙江文化大省建设的具体体现。

第二章监制对象

第五条凡在我省范围内生产制造清真食品、需要提供清真监制认证服务的生产单位,省伊协均可对其产品进行清真监制认证。

第六条外省或国外商户因产品链关系的特殊需要,省伊协亦可对其产品进行监制

认证。

第三章监制规程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清真监制时,应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监制申请表,提供工商营

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原辅材料来源、产品成份表、生产流程图、清真样品及生产人员配置表,由省伊协审核。

第八条省伊协收到监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初步审核后,派出两名以上专职人员前

往生产单位按照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实地考查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并提出清真食品生产、存贮、运输等环节的规范要求。

第九条根据中国伊协清真食品监制条例规定,清真食品生产单位在进货、保管、

生产线等岗位,回族、维吾尔族等穆斯林职工人数原则上应不得少于25%。特殊情况

经省伊协同意也可通过强化培训、加强检查、暂押保证金、省伊协派驻人员等形式来加以完善。生产单位委托省伊协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要登记造册备查。

第十条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清真食品监制协议,省伊协发

放《清真证书》,授权生产单位使用专用“清真标识”,并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四章监制原则

第十一条对不含有动物原料成分的纯天然植物类食品,按年度进行监制,并出具一年期《清真证书》。对含有动物性原料成份及肉类食品,按每批次进行监制,每批次出具《清真证书》。

第十二条对肉类食品监制,须由省伊协指定专职屠宰人员。生产单位需认真填写“屠宰证明”,建立生产加工人员岗位台账。签发的批次《清真证书》,连同“屠宰证明”、批次产品发票、商检证书的复印件一并交由省伊协备查。

第十三条严禁死因不明和非正常屠宰的肉类,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和伊斯兰教法规定的禁忌成分,混入清真食品。

第十四条对穆斯林用品的监制参照对食品监制的要求,严格原材料把关,严格加工程序,并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不得在商品名称、内外包装上印有伊斯兰教禁忌的文字和图案。

第十五条出口产品监制,更要严格把关,做到培训与日常指导、检查相结合,确保所监制的清真食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

第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省伊协可以报请中国伊协办理全国性的《清真证书》,也可委托当地市级伊协进行清真监制认证。

第十七条凡被批准监制的生产单位,有违反清真食品生产要求者,一经查实,将随时撤销清真监制并备案。

第十八条监制人员必须树立强力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既要严格把关,维护清真食品的严肃性,又要真诚服务,努力为生产单位排忧解难。工作中严禁态度生硬、拖拉敷衍、故意刁难、索要钱物。

第五章监制收费

第十九条监制人员实地考察、定期检查以及参与其它服务的,来回差旅费可由被监制单位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按批次监制的产品,监制认证费原则上按生产额的3‰收取;按年度监制的产品视生产工艺和原辅料的繁简程度,监制认证费从1万元起步,上不封顶,一般按年产值的3‰收取。

第二十一条由中国伊协委托省伊协进行监制并由中国伊协出具清真监制证书的,按中国伊协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监制认证费的收取要出具有效收费凭证,全额入账。监制认证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仅用于省伊协举办的公益慈善事业、办公经费的补贴、参与监制人员的补贴奖励及监制所发生的其它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协议执行期间,生产单位如违反监制协议,应予以及时纠正。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单位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积极配合省伊协努力挽回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时,生产单位应主动交还《清真证书》并立即停止继续使用“清真标识”。如侵权继续使用,除支付不少于上一年监制费额的侵权赔偿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五条如发现冒用省伊协《清真证书》、“清真标识”的,省伊协可报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实处理,并依法追究冒用者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经省伊协一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5月1日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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