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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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版)

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版)

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版)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版)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制定了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清真食堂(以下简称单位内设清真食堂),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机制,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及产业,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人才的培养。

鼓励、支持企业开办清真食品超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七条自治区对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包括酒店、饭店、宾馆的清真餐厅、从事餐具消毒的企业、单位内设清真食堂)、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管理制度。

如何区分食品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哪些食品是清真食品?哪些食品不是清真食品?

如何区分食品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哪些食品是清真食品?哪些食品不是清真食品?

如何区分食品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哪些食品是清真食品?哪些食品不是清真食品?如何区分食品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哪些食品是清真食品?哪些食品不是清真食品?一、清真食品的一般要求:1、健康,卫生的制作过程以及洁净的外观。

2、不会损害或影响身体和头脑的正常功能。

3、允许食用的动物按照伊斯兰规定的方式屠宰。

二、动物清真屠宰方式4原则1、屠宰者必须是穆斯林2、屠宰之前的动物必须是活着而且健康的。

3、利刃屠宰。

4、必须完全切断动物的气管和食管。

三、动物、植物、饮料的清真标准(一)动物的清真标准1、哺乳类a、食肉动物:不允许食用,非清真。

b、食草动物:大多数是清真的。

除了家养驴,以非真主名义宰杀的动物,未根据伊斯兰教法宰杀的动物以及自死物。

c、杂食动物:除了猪(家猪,野猪),对人体有害的,可致醉的,非伊斯兰方式宰杀的,其余基本都清真。

2、鱼类:除了不洁净或沾染了不洁、有害、有毒、致醉物质的鱼类,其余都清真。

3、鸟类:除不洁净或或沾染了不洁、有害、有毒、致醉物质或以利爪猎杀的鸟类外都清真。

4、甲壳纲类:如蟹、龙虾、小龙虾、对虾等,大都是清真可食用的。

5、两栖类:如青蛙、蟾蜍等,所有两栖类都是不清真的。

6、爬行类:如鳄鱼、蜥蜴、蛇、甲鱼、陆龟等,所有爬行动物都非清真。

(二)植物的清真标准:所有植物,除以下2种外都清真:a.有毒或有害的b.植物的衍生物被不洁植物所污染的。

(三)饮料的清真标准:所有饮料,除以下3类外都是清真的:a.有毒或有害的b.致醉的饮料c.被不洁物质污染过的饮料总之所有对动、植物及饮料的详细分类都本着清真食品的一般原则,即清洁,卫生,健康且符合伊斯兰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二)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第十条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第十一条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并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

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储藏、运输和销售的食品。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商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其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在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和专业人员中聘请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员。

协助监督和聘请监督员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员应当按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网点建设纳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置为清真食品提供肉源的禽畜屠宰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减免地方性规费等措施,扶持清真食品行业的发展。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_条例_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_条例_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清真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其特殊性表现在对食品的成分及食品的制作方式方法均有与宗教相关的“禁忌”性规定。

下文是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行业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卫生、房屋土地、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条例。

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二章清真标志牌的管理第七条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和保障清真食品供应的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及其调整,并做好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扶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基本供应点的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点;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地段,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清真食品 标准

清真食品 标准

清真食品标准一、原料要求1.清真食品的原料必须是来自穆斯林放牧、屠宰并经过清真寺或清真屠宰场检验合格的牛、羊、禽类等。

2.禁止使用猪、狗、驴、马、兔等非穆斯林饲养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清真食品的原料。

3.禁止使用酒精、咖啡因、大麻等违禁物品作为清真食品的原料。

二、生产要求1.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符合伊斯兰教教法和卫生标准,禁止使用任何非清真食品的添加剂和防腐剂。

2.清真食品的生产设备必须是清洁卫生,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并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

3.清真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三、标识要求1.清真食品必须标明“清真”字样,以及产品的品种、配料和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

2.清真食品的包装和标签上不能有任何与伊斯兰教教法相悖的内容和图案。

3.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和容器必须是清洁卫生的,符合卫生标准和环保要求。

四、销售要求1.清真食品必须在穆斯林放牧、屠宰并经过清真寺或清真屠宰场检验合格的商家销售。

2.清真食品的销售过程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3.清真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是穆斯林,并经过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五、卫生要求1.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

2.清真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卫生管理人员。

3.清真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清真食品的加工场所必须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

5.清真食品的储存和运输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防止食品变质和污染。

6.清真食品的销售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防蝇、防鼠措施。

怎么才算清真食品

怎么才算清真食品

怎么才算清真食品
清真食品就是严格按照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所做的食品。

除了《古兰经》中禁止的或有可靠而明确的圣训禁止的事物,其它的事物都是允许人们享用的。

对于穆斯林的饮食方面而言,绝对不只是“不吃猪肉”这么简单,“饮酒”也是很大的罪过。

所谓“诵真主之名而宰”是说宰杀牲畜的人必须是穆斯林,而且牲畜必须是在念完“奉安拉之名”之后宰的,并且牲畜必须是活的,穆斯林不吃“自死物”和“动物的血液”。

屠宰时,要宰喉部,使动物少受痛苦。

禁止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禁止吃在神石上宰杀的。

昭通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

昭通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

昭通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昭通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保障清真饮食习惯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昭通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信仰伊斯兰教公民的饮食禁忌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和清真灶、以及清洗清真餐饮具专业经营者。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卫生、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检疫、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在清真饮食人口500人以上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设立清真食品管理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八条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行业协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民族都应该相互尊重饮食习惯,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生产经营第十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实行信誉标识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领取统一监制的清真食品信誉标志牌。

齐齐哈尔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齐齐哈尔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8•【字号】•【施行日期】1997.12.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齐齐哈尔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本市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糕点、膳食、乳制品、冷食、肉及肉制品。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必须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待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领取清真标识。

清真标识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指定厂家定点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不得生产、经营食用清真饮食习俗民族的禁食食品。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有清真饮食习俗的民族从业人员百分之四十以上,其负责人和进货、保管、销售、生产、加工等主要岗位的人员,必须由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业户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不具有清真饮食习俗民族的公民不准承包、租赁、开办清真食品企业,未经批准的清真食品企业和个体业户一律不得悬挂带有清真标识的牌匾、旗幌。

第九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清真食品时,必须使用专车间、专设备、专柜、专用计量器具、专库和专车。

清真监制认证工作规则

清真监制认证工作规则

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监制认证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参照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监制认证办法》、《清真监制认证标准》和兄弟省市伊斯兰教协会的有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监制认证的清真(哈俩里,Halal)食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并参照国际通用标准规定屠宰或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饮品等。

按照伊斯兰教教法生产加工的用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指在我省内接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各市伊斯兰教协会监制认证的清真食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清真监制,是指对企业生产加工的申请品种,按照伊斯兰教教法规定的清真要求,实施对其全过程的指导、检查、监督,确保其产品符合清真标准。

第五条清真认证,是指应出口企业的申请,对其按照清真标准生产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查、认证,并出具清真认证证书的过程。

第二章主体和对象第六条根据清真监制工作属地办理原则,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我省范围内的清真食品监制工作,出具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监制证书。

全国范围内的清真认证工作统一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省市伊斯兰教协会配合开展工作,出具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认证证书。

第七条我省各市级伊斯兰教协会可在所在辖区内独立开展或同省伊斯兰教协会联合开展监制工作,统一由省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监制证书;第八条凡在我省范围内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清真企业或符合条件的非清真企业向省伊斯兰教协会提出监制申请,经检查符合清真标准的省伊斯兰教协会均可对其产品进行监制。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九条递交申办材料1.清真食品监制《申请报告》;2.清真食品监制《申请表》;3.申办产品的省级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4.申办产品原料的清真证明文件;5.对于不含任何肉源(除水生动物)、不含有酒精成分的产品申办监制认证的还需递交《生产过程不含动物成分声明》、《生产过程不使用酒精成分声明》;6.涉及使用肉类原辅料、添加剂等复杂食品的生产厂家还需提供清真技术总监督人(顾问)聘用协议书复印件;7.申办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申办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岗位责任人员配置表及身份证复印件;9.其它需要提交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10.由省伊斯兰教协会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各市伊斯兰教协会联合监制或认证的,省伊斯兰教协会有权要求申办单位补齐相关材料;11.上述材料须一式三份,签字和盖章。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一、范围本通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清真”字样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定义1. “清真”:指符合伊斯兰教规定,可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方面的术语。

2. “清真食品”:指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食品。

3. “清真食品认证”:指对食品是否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认证活动。

三、原则1. 尊重伊斯兰教信仰和习俗,确保清真食品的纯正性。

2. 严格遵守伊斯兰教关于食品的禁忌和限制,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3. 确保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认证要求1. 申请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 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生产环境和设备,确保食品的生产过程符合伊斯兰教规定。

4. 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符合伊斯兰教规定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原料符合伊斯兰教规定。

五、认证流程1. 申请:企业或个人向认证机构提交清真食品认证申请。

2. 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检查。

3. 评估:认证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 发证:认证机构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或个人颁发清真食品认证证书。

六、监督和管理1.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清真食品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获得清真食品认证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3.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个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 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负责解释。

2. 本通则修订时,由XXX负责起草,并提交XXXX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文本,实际的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卫生、公安、经贸、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民族的饮食习惯;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向所在地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综合经营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等经营清真食品需要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领清真标志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算标志牌。

第十条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第十一条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并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字样。

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标准GENERAL GUIDELINES OF HALAL FOOD

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标准GENERAL GUIDELINES OF HALAL FOOD

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标准GENERAL GUIDELINES OFHALAL FOOD日期:2006-11-07 16:30 作者:来源:省伊协点击:1000次1.范围本标准是清真食品(HALAL FOOD)的准备和操作的实用方针(包括营养物的提供),是伊斯兰国家食品生产和食品贸易的最基本要求。

2.规范的参考对中小型食品工业的良好卫生惯例的方针是针对HACCPMON/MAK/18.03(GU),食品质量监控部,公共健康部和健康部的。

3.定义针对本标准的目的,以下定义是被接受的。

3.1古兰经3.2清真古兰经所接受的事物或行为,并且不会给执行者带来任何惩罚。

3.3清真食品清真食品意为被古兰经允许的并符合以下条件:a)食品或其成份不含有任何古兰经所规定的针对穆斯林不是清真的动物或者是不依照古兰经屠宰的动物;b)食品不含有任何被古兰经定义为污秽物的成份;c)食品是安全无害的;d)准备,处理或生产食品所用的器械没有被古兰经规定为污秽物的事物污损过;e)食品或其成份不含有任何古兰经所不允许的人的部位或其衍生物;f)在准备,处理,包装,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清真食品要和不符合a),b),c),d)和e)条件的食品或者其它被古兰经规定为污秽物的东西彻底隔离开。

3.4污秽物3.4.1根据古兰经,污秽物是:a)事物本身就是禁止的,比如猪及其衍生物,血及腐烂的尸体;b)清真食品但被非清真食品污染了;c)清真食品但直接与不清真的事物接触了;d)任何人类或动物排出的液体或固体,比如说尿,粪便,血,呕吐物,脓液,猪狗的精子和卵子(不包括其它动物的精子和卵子);e)腐臭的尸体或者不按古兰经屠宰的清真动物。

3.4.2污秽物共有三类:a)被认为是严重的污秽物,它们是狗和猪包括从他们身上排出的任何液体和固体,它们的后裔和衍生物/转化物/复合物;Mughallazahb)是被认为轻的污秽物,这种污秽物仅指2岁或2岁以下的男婴的尿液,而且他们除了母乳以外不食用其他任何食品;Mukhaffafahc)是被认为中度污秽物,它们是指严重的污秽物和轻的污秽物以外的污秽物,比如呕吐物,脓液,血,含酒精的饮料,腐烂的尸体,从小孔排除的液体或固体等。

清真食品制作准则和要求

清真食品制作准则和要求

清真食品制作准则和要求清真食品制作准则所有的食品成分必须符合伊斯兰宗教法规;最好有清真食品证书或标签。

其主要成分包括:1、食品原料,如肉类:例如牛肉、羊肉、家禽和猎物等;2、汤、酱、肉汁和汤料;3、现成或加工的食品,例如肉饼、奶油冻、沙律酱和甜品料;4、油和肥肉;5、调味品或调味精;6、其他在烹饪或上菜时应用的食品或原料。

符合伊斯兰宗教所规定食品必须封起来及单独贮存,预防被污染或处理不当。

清真食品的要求符合伊斯兰宗教所规定食品的必备条件:1、未曾使用沾染不符合教规的餐具、用具来准备、加工、运输或贮藏清真食品;2、可以在曾准备不符合教规食品的地方准备、加工、运输或贮藏,但必须先以伊斯兰宗教规定的程序进行清洁,器具不可与非清真食品交叉使用。

清真食品禁忌一览表在伊斯兰教里,除了以下所列(包括他们的产品),所有食品都符合伊斯兰教规。

一、来自动物的食品1、没有遵照伊斯兰宗教法规屠宰的动物;2、猪和/或所有的副产品;3、腐肉;4、食肉动物;5、狗、蛇和猴子;6、食肉禽类,例如鹰;7、有害动物,例如老鼠;8、昆虫和/或其他可恶的动物;9、骡和驴;10、所有有毒或有害的陆地和/或水生的动物;11、血;12、两栖动物,例如青蛙、鳄鱼等。

二、植物的食品有害或能致“麻醉”的植物。

三、饮品1、酒及提纯物资;2、一切有害或能致“麻醉”的饮品。

备注:海鲜是禁止禁忌食品中的例外,伊斯兰教有几大宗教派别,因此,对于鱿鱼、蟹和贝类的规定,可能各地方的教规有所不同;伊斯兰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酒,配备食物时也请勿使用酒。

四、食物添加剂和调味品来自第一、二和三项目的食品。

注意:伊斯兰教禁止使用以下食品添加剂:1、发酵的果汁——因有酒精的存在;2、有猪肉甘油的感光乳剂;3、来自猪类及不可食其肉的动物身体的明胶。

若来自牛类的,必须取得证书;4、猪油——通常应用在糕点里;5、胃液素——从动物(通常猪)胃里抽出的酵素,在制造乳酪时用来使乳凝结;6、凝乳素——从小牛肝胃膜里抽出来的酵素,用在乳酷制造。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清真食品通则GCC标准化组织(GSO)GSO 2055-1/2015 (E)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GSO董事会批准日期:29/5/1430h (24/5/2009)发布状态:技术法规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区域或国家标准机构。

GSO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专门技术委员会(TCS)制定发布海湾标准和技术法规。

GSO 通过TC(5)委员会的技术方案《食品和和农产品标准技术委员会》,更新了《GSO技术规程》第1号。

GSO2055-1\2009“清真食品第一部分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由阿联酋起草。

本技术规程已于23/01/1437h(05/11/2015)召开的GSO董事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该标准取代GSO2055-1/2009。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1.领域本标准只针对清真食品的通用要求,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每个阶段都应遵守,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包封,说明卡及其卡的清晰阐述、流通、运输、分配、储存、展示、清真食品的服务。

2.附加资料2.1 GSO 993 依据伊斯兰教法断法动物屠宰要求。

2.2 GSO 2055-2 清真产品-第二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要求。

2.3 GSO 2055-3 清真产品-第三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关于认可机构的要求。

2.4 GSO/CAC/RCP 58 肉类健康运行记录。

2.5 GSO 1694 饮食健康通用规定。

2.6 GSO 9 包装食品原料卡。

3.术语和定义就本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如下:3.1 伊斯兰教法指降世给先知穆罕默德 (愿真主赞美他)有关信仰、情感和规范人行为的启示,无论是决定性的还是推定的。

3.2清真食品通过吃、饮、注射、呼吸或者被允许的完全摄入的食品。

饮料要依据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满足海湾标准所涉及的要求。

3.3 依据伊斯兰断法屠宰依据所限定的在条款2.1提及的海湾标准屠宰动物。

清真认证程序(对外)

清真认证程序(对外)

清真认证程序(对外)
清真食品(包括肉食、副食品、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等)必须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进行屠宰、生产、加工、储运,应符合穆斯林饮食习惯,不得含有伊斯兰教饮食禁忌物(如酒、酒精、猪肉、血液、自死物及其它禁忌成份等)。

办理清真食品、用品监制、认证(出具哈拉证书)的程序如下:
1、由生产企业或出口公司事先向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信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原材料报表、生产和加工工艺流程)。

2、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派专人前往生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进行检查。

(1)监制、认证产品的材料来源。

(2)生产、加工过程、储运设备及方式。

(3)屠宰人员的配备及教职资格证书、单位领导和管理层配备穆斯林人员、穆斯林职工所占比例,专用礼拜活动场所的设置情况。

(4)生产区和生活区的环境条件。

3、考察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申请监制、认证单位承担。

4、凡符合清真食品、用品监制、认证条件的予以监制、认证,并签订监制、认证协议(一式两份),制发监制、认证证书,期限为一年,到期按程序续签。

5、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对出口清真食品、用品出具认证(哈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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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C标准化组织(GSO)GSO 2055-1/2015 (E)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GSO董事会批准日期:29/5/1430h (24/5/2009)
发布状态:技术法规
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准化组织(GSO)是海湾合作委员会
成员国的区域或国家标准机构。

GSO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
专门技术委员会(TCS)制定发布海湾标准和技术法规。

GSO 通过TC(5)委员会的技术方案《食品和和农产品标准技术
委员会》,更新了《GSO技术规程》第1号。

GSO2055-1\2009“清真食品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技术法规已由阿联酋起草。

本技术规程已于23/01/1437h(05/11/2015)召开的GSO董
事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该标准取代GSO2055-1/2009。

清真产品-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则
1.领域
本标准只针对清真食品的通用要求,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每个阶段都应遵守,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包封,说明卡及其卡的清晰阐述、流通、运输、分配、储存、展示、清真食品的服务。

2.附加资料
2.1 GSO 993 依据伊斯兰教法断法动物屠宰要求。

2.2 GSO 2055-2 清真产品-第二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要求。

2.3 GSO 2055-3 清真产品-第三部分-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关于认可机构的要求。

2.4 GSO/CAC/RCP 58 肉类健康运行记录。

2.5 GSO 1694 饮食健康通用规定。

2.6 GSO 9 包装食品原料卡。

3.术语和定义
就本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如下:
3.1 伊斯兰教法
指降世给先知穆罕默德 (愿真主赞美他)有关信仰、情感
和规范人行为的启示,无论是决定性的还是推定的。

3.2清真食品
通过吃、饮、注射、呼吸或者被允许的完全摄入的食品。

饮料要依据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满足海湾标准所涉及的要求。

3.3 依据伊斯兰断法屠宰
依据所限定的在条款2.1提及的海湾标准屠宰动物。

3.4 清真证书
证实产品、服务、所限定的制度符合伊斯兰教法清真要求的凭证。

例如:清真屠宰证书,设备、农场、屠宰厂、分类设备清真证书,最初产品原料,添加剂、包含肉类副产品、肉的提炼物、凝乳酶、冰激凌、油脂、动物油及其副产品的原料证书。

3.5 转基因食品
含有基因改造生物产品或副产品的食品、饮料。

把其它现存的物种的基因转移到植物、动物身上和微生物通过基因的改造技术对食物DNA的改造。

3.6 食品添加剂
任何通常不直接作为食物食用,也不常作为食品的成分,不论是否有营养价值,但在食品加工、预制、准备、处理、包装,封包、运输或保存(直接或者间接)过程中,出于技术原因(包括有机目的)而添加到食品中的,或在其子产品
成分中添加的,来保持该食品的特性或对这些特性有所影响的物质。

3.7 水生动物
生活在水中,离开水不能活的动物。

3.8 清真证书颁发机构
清真证书颁发机构认可部门的认可机构,清真证书的颁发者。

3.9 清真证书颁发机构认可部门
授权或认可清真证书颁发机构的官方机构。

4.清真食品通用要求
4.1所有的食品,有关食品的副产品、产品、成分、提取物都要遵守伊斯兰教法有关清真的规定(包括什么是合法的或者什么是非法的)。

具体可参照附件一。

4.2 在清真食品食品链的所有阶段,都应遵守源于伊斯兰教法的关于清真的要求和应采取的措施。

包括接收、准备、预制、包装、封包、说明卡及其清晰阐述、流通、运输、配送、储存、展示和清真食品服务。

4.3 所有用于生产清真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和原辅料都应不含任何非清真成分,要说明其成分,有官方认可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包装、封包材料。

4.4 所有的清真食品不能含有有毒物质、严重的污染物,对
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物质。

4.5 清真食品不能被伊斯兰教法禁止的污秽物污染。

4.6所有的非清真产品都应该与整个食物链中的清真食品完全分离,以确保他们的差异化和不混放在一起相互污染。

4.7 官方机构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程序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清真产品的特殊要求。

并可根据当地的其它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

4.8 生产肉类及其产品应关注条款2.4限定标准中有关健康的要求。

4.9 必须严格遵守动物屠宰要求,按照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标准条款2.1所提及的。

4.10 必须严格遵守标准条款2.5中食品安全通用要求和法规。

4.11 设备、器具、生产线、使用在准备清真食品中的辅助设备是清洁的,不能由不清真或者含有不清真的物质制得。

4.12 把任何使用过或者接触过不清真食品的设备、工器具、生产线转化成生产清真食品的生产线,要最终消除不清真物质的痕迹,不可以循环重复更换程序。

4.13 在清洗、维修接触清真食品的机器、设备,不可以使用不适合用于食品或者包含不清真物质和成分的油、油脂、清洁液、消毒液。

5.包装和封包材料
5.1 包装和封包材料不能含有任何不清真的物质。

5.2 包装和封包材料在准备、预制、储存、运输过程中,不能用被非清真物质污染的设备准备,预制和制得,同样要与其他非清真物质完全隔离。

5.3 包装和封包材料不含任何对人体健康有威胁、有伤害的物质。

6.清真食品销售、流通、供给设备
所有的销售、流通、提供清真产品服务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6.1 只用于清真产品,满足本标准中清真食品、产品的要求和断法。

6.2 在销售、流通、供给中,所使用的工器具、设备、容器只用于清真食品,完全和非清真的物质隔离。

6.3 如果设备或者服务场所经常处理非清真产品,但是决定转换成生产清真产品,在开始生产清真产品之前,按照伊斯兰教法应完善清洗工序。

6.4不能提供非清真的食品、饮料,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场所食用?。

(英文版里没有这一条)
7.储存、展示、运输
7.1 在储存、展示或者运输过程中,所有的清真食品应隔离,区分非清真食品,防止混放,形成互相污染。

7.2 用适当的运输工具,避免与非清真产品混放,形成污染。

8.清晰阐述
在不影响2.6项所述的一般服务标准的情况下,标签必须载有下列资料:
8.1 产品名称及类别
8.2 一份成分清单,毫无疑问地能够发映出完全遵照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

实际成分的来源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8.3 含有脂肪、油脂、肉类衍生物或者明胶、凝乳酶等提取物的产品,应当标明其来源。

8.4 应提及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英文版里没有这一条)。

8.5 如在标签上加上清真标志时,应遵守2.2项条款的规定。

8.6 应遵守2.1条款标准中屠宰动物及其产品标签的要求。

8.7 食品添加剂应按照2.6条款参照标准的要求申报。

8.8 所有有鳞的鱼类、虾类,包括其副产品,均须贴上适当的“有鳞”标签。

所有其它水产动物,包括其副产品,均须视情况,清楚地贴上“无鳞”标签。

附件一:非清真的划分
非清真
类别
未按照伊斯兰教清真要求屠宰的动物,多神教徒、世俗者、无神论者、拜火教徒、反教徒以及其他非有经人的非信士屠宰的动物,死物、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觚死的,野兽吃剩的、未念诵安拉罪名宰杀的、在神石上宰杀的或者临近非清高安拉而宰牲,被伊斯兰教法不允许吃的动物部位所污染、对食者构成伤害的东西。

动物
猪、私家驴、骡子、大象、猴子、狗、狐狸、猫、在其断法中的动物。

猛兽,有犬齿的野兽,在其断法中如:狮子、豹子、熊等鬣狗除外
有锋利捕食爪子的凶禽,在其断法中如:兀鹰、老鹰、鹰、鹧鸪、乌鸦、雀鹰、游隼、鸢、猫头鹰。

啮齿类动物,爬行动物、害虫、在其断法中如:老鼠、土拨鼠、蜈蚣、蛇、毒蛇、巨蜥、蜥蜴、蝾螈、变色龙、刺猬、燕子、蝙蝠、松鼠、黄鼠狼、鼹鼠、甲虫(鳄蜥、跳鼠除外)。

蝎子,所有种类的昆虫,蚯蚓,在伊斯兰教法上禁止杀害的动物,在其断法中如:蚂蚁、蜜蜂、啄木鸟、布谷鸟。

但蝗虫和不可避免地落在蜂蜜中的蜜蜂肢体、器官除外。

不洁净的创造物,在其断法中如:蜗牛、蛹的每个阶段,其他类似的动物。

用污秽东西喂养的不被圈养的动物,但可以以许可的食物喂养,按照伊斯兰教法清真的要求,期限不得少于3天。

有毒的,对健康有害的水生动物,除非在预制中除去有毒、有害的物质。

水生动物 有毒的、对健康有害的、有麻醉作用的植物及其产品、副产品。

除非在预制中从中除去有毒、有害的物质。

植物 致醉的饮料或者包含酒精的东西,麻醉品、镇静剂、有毒或对健康有害的。

饮料 所有的从一个物种转来的转基因食品或者更多物种上的都是禁止的。

转基因食品 血液及其所有的副产品是禁止的,所有的人或者动物身上体液 如:吐物、尿。

血液及其副产品 所有的对健康有毒、有害或镇静性食品添加剂及其产品、副产品。

食品添加剂 所有从不清真物质上生产出的酶。

酶 来自非清真来源的所有的微生物,如在非清真环境或使用非清真成分生产的细菌、真菌,有毒和有害酵母。

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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