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八十一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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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八十一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供电人的及时抢修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中一些关键词语的释义。

本条中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是指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本条所指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主要有:(1)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损害,如风、雪、霜、雾、空气污染等造成的断电。(2)一些不能预见、又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如火灾、第三人的破坏。

本条中的“及时”应依照以下方式确定: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2)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3)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应以一般社会观念认定“及时”的标准。

二、非因供电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中断供电的,供电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力供应经常受到大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或者因人为的破坏而不能正常供应电力,这又会给用电人带来财产甚至人身的损失。这些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为合同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供电人在此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基于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原因中断供电的,供电人有及时抢修的义务。虽然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但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仍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去努力克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后,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早恢复供电,减少用电人因断电所造成的损失。

四、如果供电人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应当就没有及时抢修而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释义》、姚得年、李长城编著《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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