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讲_第一章考情、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渊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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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掌握)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律依据;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合理性原则包括: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全面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损害最小、措施与目标匹配);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1.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2.应急性原则并非排除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3.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不能是道听途说);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考点总结】
3.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2)既包括依职权进行立法活动,也包括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进行立法活动。
【提示】依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立法,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在授权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
4.部门规章
(1)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记忆口诀】部委行署、直属机构
(2)禁止行政权随意侵犯公民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6.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提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7.其他渊源
除上述渊源外,行政法的渊源还有: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