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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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 法人信托大多与法人的经营活动有关。例如企业发行债券、销售设备等等,法人信 托中的财产价值巨大,个人作为受托人难以承担这样巨大的责任,因此法人信托中 的受托人也都是法人,如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信托发展的历史过程看, 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个人信托。后来,随着各种企业公司等法人机构的出现,法人 信托业务也逐渐发展起来,法人信托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法人设定信托的目 的都与法人自身的经营有紧密关系,但具体形式各异,主要包括:附担保公司债信 托、动产信托、雇员受益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等。
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三)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所谓特定的受 益人是从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来看的,如果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有经济利害关 系,委托人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可以使委托人为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那么这种 信托可视作私益信托。例如雇员受益信托是企业为本企业职工设立的,它的受益 人有时是全体企业职工,但这种信托仍属于私益信托,因为企业为职工设立信托 的目的是为使职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最终使企业获利。 (四)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而设立的信托。例如为促进社会科 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等 等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凡是符合公益信托受益 人资格的匀可作受益人。公益信托的发展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同时公益信 托又极大地促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
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是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 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不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等

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
(一) 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从信托性质上看,信 托主要是为了他人利益,信托也源于为他人利益而产生的。信托早期主要是他益 信托,后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委托人开始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利益,也就出现了 委托人将自己定为受益人的情形。通过这种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自己不能做、不 便做的事项委托给信托机构去做,利用信托机构的专门人才和专业设施,使财产 获取更大的收益。 (二) 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信托发展早期主 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例如身后信托就 是一种他益信托。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和个人及个人法人通用信托
(一)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只要符合信托委 托人的资格条件就可以设立信托。个人信托的开展与个人财产的持有状况及传统 习惯有很大的关系。个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 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 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开始生效。生 前信托都与个人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关,但具体到每个人目的多种多样。委托人 设立生前信托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身后信托与生前 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 但生前信托的事项可以延续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 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的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还有一部分身后 信托的发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属或法院指定 的。身后信托大多与执行遗嘱管理遗产有关,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 外的第三者。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 钱债权信托
(一)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 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 产仍是货币资金。在金钱信托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 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 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目前,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 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钱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财产总额的90%,日本的金钱信托 根据金钱运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特定金钱信托 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 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贷款时,同时 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等;如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 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 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投资信托就是一种特定金钱信托。
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一)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 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 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 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 法(也叫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 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 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与处理信托
(一)担保信托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 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例如附 担保公司债信托就是一项担保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广泛开展的一 项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在公司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时,为便利公司债券的发行,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发行债券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发行债券时首先要解决 一个问题,就是担保品的保管问题。 从举债的角度看,债务人举债必须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以信誉担保,或以财产担 保,以财产担保居多。在其它的举债形式中,比如从银行借款,企业可以直接把担保品交 给银行,由银行在借贷期间持有担保品。这样担保品可以直接由债权人持有,但在发行公 司债券时,举债企业面临的是为数众多并且不确定的债权人,举债企业不可能让每一个债 权人都能直接持有企业提供的担保品,企业就必须为众多债权人确定一个担保品的持有人, 在债券还本以前,由这个持有人为众多债权人持有担保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企业 可以向信托机构申请附担保公司债信托,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妥善保管担 保品,待企业偿还债券本息以后,再把担保品交还给发债的企业。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 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 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 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 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 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 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 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 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 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 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 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 护遗产。
信托产品的基础知识 信托的特点 信托的种类 信托的基本职能 信托的风险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的特点
a)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b) 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c)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d) 信托收益稳定,且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 理想替代品 e) 国家信托计划的发行与运作监管严格,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品种,信托计划将成为您投资组合之中中长期、低 风险投资品种的最佳选择。
(四)管理和处理信托 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 后再处理财产。例如以房屋、设备等为对象设立管理和处理信托,受托人的职责 就是先将房屋、设备等出租,然后再将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终目的是处理信托财 产。这种信托形式通常被企业当作一种促销和融资的方式。企业在销售价值量巨 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设备的时候,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难将产品销售 出去。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业又不能及时收回成本。企业以这些商品为对象 设立管理和处理信托,把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则通过各种形 式为企业融通资金。这样,商品可以顺利销售,企业的资金又可以顺利回收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 信托。这里的管理是指不改变财产的原状、性质,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托中, 信托财产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是房屋,那么受托人的 职责就是对房屋进行维护保护,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间,也可以将房屋出租, 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动产,如机器设备为对象设立管理信托,那么受托人 可以将设备出租获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将动产出售变卖,换成其它形式的财产。 (三)处理信托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在处 理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可以变换形式,如将财产变卖转为 资金,或购买有价证券等等。若以房屋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房 屋出售,换取其它形式的财产。若以动产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 动产出售。
信托产品的基础知识 信托的特点 信托的种类 信托的基本职能 信托的风险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Leabharlann Baidu 信托的种类
信托的种类可根据形式和内容进行不同的划分。 ① 按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分为:法人、个人及个人法人通用信托 ③ 按受益对象是否是委托人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④ 按受益对象的目的不同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⑤ 按信托事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 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⑦以信托财产的性质可为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 钱债权信托。 ⑧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依据,信托可以分为国内信托和国际信托。 ⑨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可以将信托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 ⑩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信托计划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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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的基础知识 信托的特点 信托的种类 信托的基本职能 信托的风险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产品的基础知识 1、什么是信托? “信”是信任,“托”是委托,信托就是信任委托。《信托法》的定义为:信托是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 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什么是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是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机构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 信托文件,用于揭示并告知投资者关于某一特定信托项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 财产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推介时间、规模、信托期限、投资管理等。 3、信托计划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信托计划的主体主要包括:信托发起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人(买方客户)、 资金代理收付人(通常是银行或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由信托公司聘请的理财顾 问)。通常银行在信托计划法律关系中的角色是代理人,而不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 4、受托人、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向客户承诺保本或保底? 不可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 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银行也不能向客户做类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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