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集团财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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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集团财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7
新奥集团财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企业财产及责任保险是企业风险管理的辅助工具之一。

为有效防范企业财产损失及相关利益风险,综合利用保险管理资源,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新奥集团各产业集团及成员企业管理以企业财产或企业责任为保险对象的相关事务。

(企业员工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另适用于集团员工与社会保险制度。


2 释义
2.1 财产责任保险分类:按保险对象,将财产责任保险分为财产险、责任险、特殊风险。

2.2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企业。

2.3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以其财产、公众责任、预期利润损失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企业。

2.4 被保险人可以委托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保险,也可以直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保险。

2.5 财产保险标的: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2.6 责任险保险标的: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7 保险事故。

指已投保财产或责任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事件。

2.8各产业集团、成员企业的各项财产责任保险政策设计、保险险种及承保保险公司选择、保险经纪人选择,统一由新奥集团总部组织开展(以下简称“统保”):即集团总部受各产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委托,作为投保人代表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

统保方案必须报集团发展委员会。

3 保险管理组织与职责
3.1集团总部负责制定集团的财产责任保险政策,建立健全财产责任保险
体系,指导各产业集团制定财产责任保险方案;监督、检查产业集团及时、合理地安排保险,预防风险。

3.2 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门作为集团财产责任统保工作支持部门,接受各企业委托,具体组织实施集团统保工作。

主要包括指导产业集团落实财产责任保险;制定各项保险管理信息标准,建立通畅的保险事故信息反馈通道,实现信息共享;组织保险知识培训,监制保险指导手册。

3.3 各产业集团和成员企业必须建立由总经理或分管的副总经理负责的财产安全责任和财产责任保险管理组织体系;财务部是财产责任保险归口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技术管理
部门针对资产状况和使用环境分析各类资产的风险状况,制订安全隐患识别标准,落实防灾防损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3.4财务部门指定责任人(兼职),负责财产保险管理工作。

负责核算、分析财产责任保险费用和保险收益。

3.5.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设专、兼职财产责任保险管理员,负责各部门在资产使用、管理中的安全事故预防、保险事故报案索赔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3.6各级财产责任保险管理员负责宣传贯彻集团财产责任保险政策;报告保险资产风险动态,报告拟保险的各项保额;及时报告保险事故,参与对保险事故的勘察,负责收集保险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索赔证明,核收赔款;分析整理保险信息。

维护投保财产台帐,登记险损情况,汇总事故损失情况和索赔结果。

4 统保原则
4.1全面性原则。

凡属企业拥有、控制或具有保险利益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办公设备、存货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给雇员或公众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风险,必须纳入保险管理范畴。

4.2重要性原则。

财产风险报告和统保风险勘察相结合,优先安排预防重大风险。

4.3集中采购投保原则。

集团通过集中招标,公开询价选择保险产品、承
保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实行集中采购投保。

4.4财产责任保险费应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原则。

保险费用按保险标的所在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保额合理分摊计入企业经营管理费用。

4.5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匹配原则。

保险赔款直接补偿为受损资产支付保费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单位。

5财产责任保险分类投保
5.1分类投保。

按保险标的分险种投保。

5.2财产险投保。

除机动车辆外的各类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投保财产一切险;设备类资产可同时投保机器损坏险。

分类投保范围和取数标准参见《财产险标的分类和投保计价基础》(附件1)。

5.3责任险投保。

5.3.1公众责任险依据各产业集团的风险勘察报告投保。

5.3.2产品责任险按产品的不同风险分类投保。

出口产品依据产品的风险和出口国地域风险分析投保。

5.4特殊保险投保
5.4.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各企业建筑安装工程(含管道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保险勘察分析,预计单项工程合同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必须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5.4.2进出口货运海运保险和空运保险。

企业依据运输合同约定的转运港、航线的风险分析,企业可以投保年度预约保险或
分单投保保险。

5.4.3出口信用保险。

企业办理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前,向经办机构办理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手续。

待买方信用限额批准后,企业可在该限额内组织发货。

企业办理中长期信用保险,应在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经办机构递交投保申请;取得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意向书后办理保险。

5.4.4机动车辆保险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制订专项实施规范,组织办理机动车辆保险。

6 投保程序
6.1委托投保。

各产业集团集中委托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提供委托企业的详细风险地址和估计投保额及赔偿限额。

参见《财产责任保险委托投保书》(附件2)。

6.2新增风险投保。

产业集团必须及时安排增加投保。

每一保险年度保单生效起始日后,新设公司(新增风险地址)自营业许可执照注册日后30日内办理委托;已投保企业新增资产规模超过约定比例的自资产验收后60日内办理委托。

6.3评估可保风险。

集团总部组织对委托产业集团、成员企业的风险进行风险勘察和风险评估。

确定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

提交可保风险评估报告,提出保险方案。

保险方案须经委托的产业集团同意。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进行。

6.4组织保险询价(采购招标)。

依据集团招标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集团总部成立保险招标组,组织统保保险询价。

招标组向集团首席会计师和委托产业集团报告询价情况;确定承保的保险
公司。

6.5确认投保。

各产业集团参照询价评价报告,确认投保险种、投保额、赔偿限额和各类资产的免赔额。

6.6签订保险合同。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投保人身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组织暂保;与承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单)。

6.7保险合同按委托投保的产业集团分别签订。

保险合同书面文档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6.8支付保险费。

各委托投保产业集团成员企业按确认投保额支付保险费。

集团总部和各产业集团确定共同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分摊办法。

6.9财产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新增保险的保险批单终止日期一般与保险合同的保险期终止日一致。

6.10投保程序参见《财产责任保险投保流程示意图》(附件3)。

7 保险事故管理报告
7.1保险事故及时报告。

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构成安全等级事故,现场当事人要及时通知财产责任保险管理员,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7.2每次事故损失报告和处置权限。

每次事故估计损失在5万元以下,成员企业自行联系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每
次事故估计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成员企业在保险报案的同时,必须报产业集团;每次事故估计损失在20万元(含)以上,必须报集团总部。

7.3企业财产责任保险管理员负责保险事故报案。

7.4各企业接受集团统一委托经纪人指导索赔。

企业向保险公司报案的出险通知内容和提供的索赔依据须保证企业充分获偿利益,如有不清之处,可预先与保险经纪人沟通。

7.5合理保护和保全现场资产原则。

企业财产责任保险管理员负责联络有关单位保护现场,取得并保存损失事故证明。

7.6财产责任保险事故管理流程参见《财产责任保险事故管理流程示意图》(附件4)
8 保险损失索赔
8.1索赔责任单位。

险损资产的产权单位为企业财产保险损失索赔责任单位;险损赔偿责任单位为责任险保险事故索赔的责任单位。

索赔责任单位按保单约定保险责任索赔。

8.2出险通知书。

索赔责任单位按投保年度保险手册的指导格式拟定出险通知书,必须以电子邮件形式报保险经纪公司指导,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书》(附件5)。

8.3取得立案编号。

无论企业同时投保几个险种,一次事故,提供一次出险通知书,取得立案编号。

8.4索赔财产计价。

按险损资产重置价值计算。

参见《财产
责任保险事故预计损失分类》(附件6)
8.5损失鉴定报告。

在保险公司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索赔责任单位提供保险标的损失原因或损失程度的技术检验、鉴定报告。

8.6诉讼裁定材料与调解意见。

以有权行使国家政权职能的部门提供的诉讼裁定书或调解意见为依据。

8.6委托公估人。

一次事故估计保险损失在五十万元(含)以上时,在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门统保责任人的指导下,由被保险企业向保险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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