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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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而且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

第四条: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询价部门、内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预算草案与申购预算编制及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维护、定期盘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二)监督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查,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预算,按期编报设备更新预算。

第八条:财务部门的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与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工作,根据审批调整固定资产账目,进行账务处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折旧政策。

第九条:询价部门的职责: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内审部门.

第十条:内审部门的职责:对资产购置、处置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二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设备管理部门在备查登记薄中记录,与本企业固定资产区别。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报损、盘盈、盘亏、无偿调拨、捐赠、及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固定资产资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设备管理部门递交分管经理审核后,报企业企业经理审批,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固定资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设备管理部门递交企业企业经理审核,上报企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处置上报资料:

1.固定资产的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2。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清册;

3。固定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4。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5.固定资产交易申报审批表;

6。出售和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时,有法定鉴定机构或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资产评估报告;

7。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8。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9.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要提交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10。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二)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三)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四)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五)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十八条: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询价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固定资产的处置价格报企业分管副经理、企业经理、董事会审核审批后确定.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出借、出租固定资产,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授权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固定资产会计、设备管人员根据审批后的调拨单办理相关业务的转移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

险的工作,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鉴定工作,将审核的结果按授权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内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查,应每半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实地清查盘点.

第二十七条:盘点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配合,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盘点人为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会点人由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指派,监点人由内审部门指派负责监督检查盘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使用部门核对实物与固定资产台帐并负责填制清查盘点表,设备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卡、物负责汇总编制清查盘点表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资产处置的原因。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封存及启用

第三十条:对于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财务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使用部门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封存(或启用)申请,设备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由固定资产会计办理转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封存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保管不当、或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等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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