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道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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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义务

(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 罗尔斯在论及道德义务时曾将个人道德行为分为三类 :自然义务、职责义务与份外行为。自然义务(诸如 不伤害别人的义务,在别人需要时帮助别人的义务, 同情等)是作为一个人(“一般的个人”)所应当履 行的义务。自然义务与社会基本结构、制度性安排没 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职责义务则是由社会基本结构、 制度性安排所确定的义务,它以制度的正义性以及相 关人员同样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份外行为(诸如英 雄主义和自我牺牲的行为等)在道德上是好的、崇高 的,但却并不是“一个人的义务或责任”。
三、义务


(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 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事务。义者, 宜也,应当也;务者,事也,行为也。科学地说,义 务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基于自身的身份、地位 、岗位所必须而且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使命。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义务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各 种义务形式中,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是两种最基本的 义务。道德义务是指主体应该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 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 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指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 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
二、善恶

善有“内在善”与“外在善”或“目的善”与“手段善”之分。 所谓“内在善”(intrinsic good)也可以称之为“目的善” (good as an end)或“自身善”(good-in-itself),是 指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所具有的独立的善性质,它的存 在不依赖于其他任何事物。内在善是独立的,自明的 ,绝对的,是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可欲的、就能够 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人们对它的认 识主要靠直觉,而它的存在不受其他任何条件的限制 ,具有永久性。
三、义务

(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 “义务”(duty)源自于拉丁语的债务和法语 的责任一词,是指负有或应支付他人而又必须 履行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条件。由此可见,义 务与两个概念有关:债务和责任。债务是债务 人对债权人所负的特定的给付义务。因此,债 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从债务到义务,是从具 体到抽象的转化过程。责任也与债务有一定的 关联,指为债务不履行时所提供的一定财产的 抵押(担保)。
一、道德范畴概述


狭义上讲,所谓道德范畴就是指那些概括和反 映道德的主要本质,体现一定社会整体的道德 要求,作为一种信念存在于人们内心并能时时 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反映个人与他人,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最本质、最主要、最普遍的 道德关系的基本概念。如善恶、义务、良心、 荣誉、幸福、公正等。 道德范畴既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必要补充 ,又受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制约,是道 德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善恶

所谓“外在善”(extrinsic good)也可以称之为“手段善” (instrumental good)或“结果善”,是指事物本身不 具有善性质,但与善事物有一定的必然因果联系的行 为或事物所表现的价值意义,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 ,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自身作为 人们追求的手段、而其结果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的 善。手段善是可依附的,可论证的,相对的。对手段 善的认识必须依赖于经验事实的推理。因为外在价值 不能离开其他价值独立存在,所以任何条件的变化都 会影响手段善的存在状态。
二、善恶
Leabharlann (一)善与恶的含义 善与恶是人类伦理思想史上一对最古老的道德范畴。 善是人与人之间适当关系之实现。应该做的事,即称 为善。若要实现人之向善本性,就须努力将心比心, 推己及人,既考虑自己的感受,又注意对方的期望, 然后选择的行为方式,虽不中亦不远矣。即所谓“强恕 而行,求仁莫尽焉”。 善,从词源上看,与“义”、“美”同义,都是好的意思。 善,作为价值词,具有值得赞扬、肯定的意义。“善” 作为“好”的同义语,是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 的的效用性,包括任何个人、团体、社会或全人类认 为是对自己有助益、因而值得意欲的任何东西,亦即 孟子说的“可欲之谓善”。
三、义务


(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 我们也可以把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称之为自律性的道德义务,把 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称之为他律性的道德义务。 他律性的道德义务是外在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人被迫完成的 某种使命、任务。如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国家帮助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能判国的义务等等。道德 义务之所以首先是指一种他律性的道德义务,这是因为人首先是 一个社会动物,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道德关系只是社会 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就是调 整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因此,生活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总 是要作为社会的成员,对与自己发生关系的相关的他人和社会整 体,承担起一定的使命、职责和任务。
三、义务

(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 自律性的道德义务是主体出于对义务的敬重而 产生的义务行为。主体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 一种主度的道德责任感,是一种为义务而义务 ,用康德的话说就是,这种义务行为不是出于 假言命令,而是出于主体“善良意志”的绝对 命令。因此,这一层次上的道德义务严格讲已 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责任,是一种对义务 的敬重和尊重。
三、义务

(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 康德认为,义务是一切责任的主要内容。义务与责任 几乎是同义的。在康德看来,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 事,而是一种担当,具有内在的必要性。因为“责任 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康德指出:“义务和责任都 是一些概念,它们表明某些行为在客观实践上的必要 性,两种相反的规则不可能在客观上同时是必要的, 因为,如果根据一方的规则去行动是一种义务,那么 ,不但没有义务按照相反的一方的规则去行动,而且 ,这样去做甚至可能违反了义务,因此,义务和责任 的冲突完全是不可思议的。”
三、义务


(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 道德义务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履行的,面临这种道德 义务人有选择的自由,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比 如在公共汽车上是否给老弱病残者让座,一个人就有 选择的自由。虽然,他选择不让座是不道德的,会遭 到舆论上的谴责,但他不会因此而负什么责任。 另一种道德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这就是道德责任,它 不依当事者是否承认、是否愿意承担为依据,如赡养 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就是一种典型的道德责任。道 德责任是必须履行的,否则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 而且要承担不负责任的后果。
三、义务

(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 责任与一定债务之不履行有关,侧重于所处的一种道 德上或者法律上的不利地位。从债务与责任当中引申 出来的义务,具有应当实施一定行为之含义。义务包 含有欠债应还之意,是与一个人应对别人做某种事情 联系在一起的。也意味着它是另一个人可以向义务人 索要的,正如密尔在解释“义务”一词的含义时所言 ,“义务是可以强索的,像债务可以强索一样”,这 表明,就“义务”一词的本义而言,它与相应的权利 相关。
第六章
道德范畴
一、道德范畴概述


(一)道德范畴的涵义 道德范畴是反映人们道德关系和道德面貌的一 些最基本的概念。 道德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说,就是 反映和概括人类道德各种现象及其特性、关系 、方面等本质的基本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 作为道德现象的理论表现的伦理学,就是一个 由不同层次的一系列道德现象的基本概念构成 的范畴体系。
二、善恶



所谓善,是指一切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条件、行为 和事件。 所谓恶,是指一切不利于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条件、行为 和事件。 在日常的道德生活中,人们总是把符合自己的利益、意向和追求 的行为、事件和关系叫做善的,而把相反的叫作恶的。 在这种对善恶的实际运动中,人们用善来概括人生活动的一切积 极方面,用恶来概括人生活动的一切消极方面。一定社会道德上 的善恶区分,是集中表现在它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规定之中的, 道德上的善恶是指符合或违背了道德原则和规范规定的事物、行 为及现象,善是指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思想观念、 行为和事件;而恶则指违背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思想观 念、行为和事件。
二、善恶


(二)善与恶的关系 善与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 善和恶也许不应该说是人不“应该”缺少的两个方面,但事实上自 从有了人,它们就如何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人身上,苦恼着人,并 由此演绎出人生的众多道德悲喜剧,也就是伦理的困惑。 善恶是人们对人对事的两种基本的道德态度和道德现象,善与恶 的矛盾和斗争贯穿于人类道德生活的全过程。“善与恶这两种对立 的价值观在这个地球上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恶战,只要战争仍 在持续,胜负的问题就悬而未决。”黑格尔看到了善与恶的对立不 是绝对的,并指出了“恶”在历史上的作用,认为“恶”是历史发展 的动力借以表现的形式。
三、义务

(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 康德盛赞职责与义务,指出:“你丝毫不取悦于人, 丝毫不奉承人,而要求人们服从,但也决不以任何令 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行威胁,以促动人的意志, 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在 这条法则面前,一切禀好尽管暗事抵制,却也无话可 说:你尊贵的渊源是什么呢?人们又在何处找到你那 与禀好傲然断绝一切亲缘关系的高贵谱系的根源呢? 而人类唯一能够自己给予自身的那个价值的不可或缺 的条件,就是出于这个根源的。”出于道德法则和人 格的义务是十分崇高的,它确证着人的道德自由和独 立。康德主张“为义务而义务”,亦即出于道德法则 和人格而尽义务。
一、道德范畴概述



(二)道德范畴在道德体系中的地位 1、道德范畴是确立一定道德规范体系的 前提条件。 2、道德范畴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发挥 作用的必要条件。 3、道德范畴是人类道德认识发展阶段的 标志。
二、善恶

乔治·爱德华·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指 出:“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恶的?并且 我把对这个问题(或者这些问题)的讨 论叫做伦理学,因为这门科学无论如何 必须包括它。”善的定义是伦理学研究的 基本问题。能否给善下定义?如何给善 下定义?善是什么?这是自西季威克以 来诸多伦理学家,尤其是元伦理学研究 者不断追问并尝试回答的问题。
(二)道德义务的类型和特点 道德义务是指道德上的义务,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 要概念,指人们所应当承担的对社会或他人的道德责 任,是一定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的道德 要求。道德责任是指道德主体在道义上对其选择的现 实行为的善恶及价值所应承担的责任,康德则简练地 概括为“做应该做的事情”。那么,这种道德义务源 于何处呢?康德认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这 里的自律性就是理性自己给自己颁布命令,这是一种 绝对命令,道德法则要求每一个有理性的人根据普遍 法则行动,因而这种道德法则是自律性法则。
三、义务



(一)义务的含义与实质 义务范畴的社会实质: 第一,义务是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人们之间 关系的反映。 第二,义务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 原则和道德规范所决定的,带有明显的阶级性 。 第三,个人对自身的义务,只有具备了社会意 义才具有道德意义,才成其为义务。
三、义务

二、善恶


恶就是道德上的不应当,就是仅从个人生存发展的角 度对他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漠视或心理排斥,以 及不借侵犯他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的动机、意向和 态度。“恶”是指任何个人、团体、社会或全人类认为 是对自己有害处、因而应该拒斥的任何东西。 善与恶作为道德领域中的基本范畴,是对人们的行为 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最一般的道德概念,实际上是 对人类社会中各种行为、事件的利害、吉凶、好坏的 概括反映。
二、善恶

恶也可以分为自身恶与结果恶两大类。 结果是恶的东西,其自身既可能阻碍满 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 恶的;也可能有利于满足需要、实现欲 望、达成目的,从而是善的。自身与结 果都是恶的东西,如癌病,可以名之为“ 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 一般说来,其善小而恶大,其净余额是 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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