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伤适用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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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伤适用缓刑吗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昆山资深交通肇事辩护代理律师详细介绍以下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判刑案例。

【案件事实】

2008年4月5日上午,韦辉驾驶巴马县汽车总站的一辆桂M60xxx号大型客车从巴马开往金城江。当日11时6分许,韦辉驾车行至G323线巴马县境内1376KM+400M处时,与在前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桂M66xxx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正三轮摩托车侧翻下道路右边水沟里,造成黄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黄某某、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系全身多处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复核,韦辉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后,正三轮摩托车一方乘客电话报警,韦辉主动向汽车总站电话汇报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于当日主动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其肇事的事实经过。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后,正三轮摩托车一方乘客电话报警,被告人韦辉主动向汽车总站电话汇报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于当日主动到交警产部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兑现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民事赔偿诉讼已由该院民事审判庭调解审结),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理分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概念及量刑。而《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审判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除了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之外,就交通肇事犯罪而言,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能够得到被害人(未死亡)及其家属的谅解,也是量刑中需要考虑的从轻情形之一。

就以上案例而言,韦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肇事后并没有逃逸,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次,韦辉肇事后虽然没有报警,但其主动向汽车总站电话汇报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于当日主动到交警产部门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事实,这是法定自首情节;再次,韦辉在肇事后至开庭前就已兑现了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对韦辉可以从轻处罚;最后,韦辉肇事后没有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是选择了自首,等待法律的公正判决,因此,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韦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适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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