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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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基本程序
一、前期工作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工可编制由其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负责上报审批。“678网”内属于国家高速公路“7918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国高项目”),由省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分别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审查,由国家发改委审批。“678网”内的其它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地高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规定,由项目业主依据批准的规划,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报省区发改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的行业审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项目业主还应组织完成下列工作:
(1)项目涉及通航河流(含规划中的通航河流)的临河、跨河、拦河等建筑,应及时与航道管理部门联系,进行相关论证,并取得许可。
(2)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目标的,需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3)项目建设资金需落实,资本金由项目业主承诺,银行贷款要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承诺文件。
3.从项目工可审查开始,应听取管养单位的意见,确保管养设施、收费设施等的合理设置,避免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甚至投入运营后再来改造。
4.项目的其它前期工作,如水保评估、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调查、林地手续、文物调查等,应同步开展工作。
二、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法人的组建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执行。作为高速公路的项目业主,必须达到该标准的甲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2.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该资格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关机构成立的审批程序,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建设资金,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省交通厅审查。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材料:
①《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
②法人单位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⑤建设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⑥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财务、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⑦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往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以上②~⑦项材料作为申报表的附件装订成册。证照、批文、业绩材料等可采用复印件,证照应提供完整信息(有正、副本的以副本为准)。项目法人在工可批复前组建的,第③项申报材料不作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审查后厅留存一份,返回申报单位一份,省高项目抄送省发改委一份,国高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一份。
3.需要采取代建方式进行项目管理的,按照厅《贵州省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指导意见》执行,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4.项目法人组建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其他从业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前填写。具体操作按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勘察设计招标
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形势下,确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前期工作的,亦可进行勘察设计的招标。
2.招标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以下不再区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委令2000年第5号)要求进行核准;若项目法人尚未组建,应委托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招标方式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委令2000年第4号)及《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有关规定执行,不能仅在省内媒体上发布。因项目特殊,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01年第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但省高项目须事先报省政府批准,国高项目须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4.招标文件出售前(含招标公告)应报厅审批,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果亦应报厅审批,国高项目由厅进一步报交通运输部核备。未经审批的招标文件不得出售。评标专家由业主单位在厅有关部门监督下从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中抽取,按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招投标过程由省监察厅驻交通厅监察室和交通厅基本建设管理处进行监督指导,并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评标结果在厅网站公示,并由项目法人向厅党委汇报招标情况。省高项目评标报告报厅核备,国高项目评标报告由厅转报交通运输部核备。地质地形条件好、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亦可采取邀请专家的方式进行审查。
5.为提高招标效率,勘察监理、咨询审查单位可与设计单位一同招标。但对于省高项目,初步设计由厅审批,咨询单位原则上同时作为代厅审查单位,由厅在咨询单位备选库中根据项目的特点研究推荐,报厅党委审查确定。
四、初步设计
1.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阶段性审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重大审查、验收应邀请厅相关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处、综合计划处)或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分别简称“省质监站”和“省造价站”)参加。
2.设计文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省造价站《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编制。
3.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报厅。文件上报时,上报公文和设计文件的总册递交至厅。上报文中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性质、勘察设计招标、路线控制点、技术标准、工程规模、主要工程数量、概算等)进行简明的说明。厅进行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后,若符合要求,对于省高项目,即委托代厅审查单位和省造价站进行审查,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代厅审查单位和省造价站;对于国高项目,由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审查。若形式审查和政策性审查不符合要求,则及时反馈补正要求。
4.厅审查完成后,对于省高项目,由厅进行批复;对于国高项目,形成预审查意见后由厅行文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完整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材料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报代部审查单位。
五、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
1.工程施工、监理(含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试验检测机构、大宗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均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招标工作在初步设计上报后即可开展资格预审等招标前期工作,但招标文件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才能出售。
2.除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的审批方式变为核备外,其余要求原则上与勘察设计招标相同。原则上,对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路基工程和特大桥隧的施工和驻地监理招标,厅监察室和基本建设管理处派员对评标进行监督。对监理招标,招标人还可进一步邀请省质监站进行评标现场的监督。厅党委将听取项目法人单位上述项目的招标情况汇报。
3.招标工作中,要充分利用我省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办法中制订相关的奖惩条款,选择信用好的单位。
4.因招标失败而重新招标的项目要认真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有针对性地修改招标文件,尽力避免重新招标再次失败。重新招标时,若招标文件未作修改可不再报备。若两次招标失败,按规定可不再招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邀请若干从业单位进行谈判。项目法人对此必须要有相关的议事规则,坚持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要形成有关的会议记录(纪要),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竞争性谈判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失败的情况及原因分析、竞争性谈判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