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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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久拖不判离得以解决
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 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 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离婚诉讼实践中,存在“久调不判”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现《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为那些被 故意拖延离婚,无法从不幸婚姻的泥潭中挣脱出来的人提供了一个路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原《婚姻法》与《收养法》统一纳入,共 计五章(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79条。 编纂理念遵循以下原则:
• 01保护婚姻家庭 (如“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夫妻债务认定和清偿规则”); • 02鼓励持久婚姻 (如“登记离婚冷静期”“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准予离婚”); • 03男女平等及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如“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 04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如“亲子关系的确认”“收养条件放宽”“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其真实意愿”)。
重点条文理解
• 第1060条: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 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 该条来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相关内容。关 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对内对外效力,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 第一,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同生活日常经常发 生的各种事项(如购置生活用品、医疗、子女教育、对亲朋好 友的馈赠等)。第二,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 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均有权代理他方,无须明示 委托。第三,因日常家事代理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 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代理行为合法有效的,法律对这种信 赖予以保护。第四,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不适用家事代理的规定,约 定效力优先。
• 从可撤销制度的目的出发,本条侧重于保护受欺诈一方的利益, 而不是强调国家对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的管制。对于婚前 隐瞒重大疾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不诚信一方,除承担婚姻被撤 销的法律后果外,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重点条文理解
• 第1054条: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 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 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 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2.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共 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解决夫妻共 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必要的交往应酬等 所负债务。
• 3.用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 上应认定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 妻共同债务。所谓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可以考虑以下情形:a. 在举债期间购买房产等资产用于共同生活或形成共同财产的;b.在举 债期间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的;c.在举债期间对以一 方名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但其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08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明确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 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 相比《婚姻法》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为《民法典》其他编提供了明晰的亲属 关系的法律依据。
• 上述两条系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将疾病婚从无效婚姻改为 可撤销婚姻,更尊重当事人意愿,也更尊重婚姻自主权。第 1053条新增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一是为更好地尊重和保 护当事人(双方)的婚姻自主权;二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 权,引导公民在结婚前积极进行婚前检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三是对不诚信的一方课以法律责任。缔结婚姻的一方对患有重 大疾病的情况负有主动告知义务,在其知情且故意隐瞒的情况 下,另一方享有请求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如果在缔结婚姻时, 患病的一方并不知晓患病的事实,婚后另一方并不能以认识错 误为由主张撤销婚姻。
0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修改了原本婚姻无效的事由,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 的婚姻自主权。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 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在婚 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的话,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 婚姻不会被一刀切认定为无效。
贰 Part 2 重点条文理解
重点条文理解
• 第1051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三)未到法定婚龄。 • 第1053条: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
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本条系对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规定,体现 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弥 补其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所受财产或精神损失。对无效婚姻或 被撤销婚姻中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家庭编”有关夫妻财产 制的规定,双方在法律上只是同居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 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共同财产。无过错方,是指本人不具有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情形,且善意相信婚姻登记成立的一方。
06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明确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劳务 报酬和工资、奖金的性质是相似的,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用劳动所换取 的财产收入,而投资收益较为复杂,投资收益既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 投资所获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 得的收益,比如炒股、基金理财等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共同财产,虽然个人婚前 的本金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05离婚时“挥霍”共同财产的可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和伪造债 务的情形,可以对该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现《民法典》新增了如果夫妻一方 存在“挥霍”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可对该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作为夫妻,婚后的生活应当彼此分担与付出,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挥霍的方式损 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 该条来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相关内容。夫 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原因没 有消灭前,一般不能分割,目的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 定性,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建立 在良好的夫妻共有关系基础之上,若婚姻关系中发生变故,则 需要用特殊分产制度来弥补共同财产制的不足,为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提供救济途径。本条第 1款列举的6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一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 益的,或者出现第2款规定的情形时,夫妻一方就可请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婚内分割后成为个人财产,主 张分割的一方对该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
重点条文理解
• 第1066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分割共同财产:
•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 财产利益的行为;
•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 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07扩大了收养人范围
为了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 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同时,为进一 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 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会存在对被收养 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壹 Part 1 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01协议离婚设置三十天冷静期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 “离婚冷静期”条款。简单来说,协议离婚的流程将会变成:(1)递交申请: 夫妻双方协商一起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2)冷静期三十天:等待三 十天,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则协议离婚未达成。若均未撤回申请,则进入下一步。(3)抉择期三十天: 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在这 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 记申请。对于冲动离婚的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能够给双方再次慎重考虑的 机会。
重点条文理解
• 第1064条: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 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 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 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 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 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 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Hale Waihona Puke Baidu外。
重点条文理解
• 第1073条: •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确认亲子关系,是指权利人请求确认某人是该子女的生物学意 义上的父亲。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只要能够提出指认某人是其 子女或其本人之生父或生母的证明,便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 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主要发生在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案件中。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主讲人:王瑞影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婚姻 是家庭的最主要构建和衍生方式。在 民法体系中,有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的内容虽然数量不算庞大,但地位十 分重要。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 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 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对《婚 姻法》及《收养法》的部分规定进行 修改,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 该条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 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关于夫 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个标准:
• 1.共同合意,即“共债共签”。不考虑夫妻双方举债的目的,只要双方 对共同举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共同意 思表示,包括举债时共同签名,也包括举债之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追 认。
03全职太太离婚补偿得到明确
《婚姻法》对于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一方因付出较多义务才有权 请求另一方补偿。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低,因为在我国很少有夫妻会约定“夫 妻分别财产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 件。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 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这是从法律的层面, 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