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经收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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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 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 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经收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216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重申商业银行、信 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农信办„2009‟ 116号)等


四、国库经收处主要职责


经收预算收入的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
认真执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规、制度办法。 确保预算收入准确、及时、完整入库,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

使用“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进行专户核算, 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 ; 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 正确、齐全; 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 对票款是否相符。


积极与国库、财政、征收机关加强联系,沟通情 况,协调关系,共同做好国库经收工作。
五、国库经收处主要权限

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 ;对超过缴款期 限的缴款凭证有权退回 。 属代收性质,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 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国库经收业务,并及 时向上级国库部门报告。


六、国库经收业务管理



二、当前国库经收业务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国库经收业务出现网点集中趋势
国库经收网点不明确 存在拒收预算收入的现象 国库经收业务不规范



三、国库经收业务主要管理制度、办法

《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规 定》(银发[1998]232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2001]第1号)
国库经收业务培训






国库经收业务基本知识 当前存在的一些不足 主要管理制度、办法 国库经收处主要职责 国库经收处主要权限 国库经收业务管理 罚则
一、国库经收业务基本知识

是按有关规定办理的预算收入的经收业务
是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各级预算资金收纳、报解的最基层的第一道关口 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接受上级国库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认真总结经验、 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协助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


凡在国库经收处开立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国 库经收处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 缴税的,国库经收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有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各 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 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 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款项划出后,各网点应及时将纸质缴款凭证传递到联社清算中心
通过票据交换进行入库。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 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 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七、罚则

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 办法》予以处罚; 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 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 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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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 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
网点在受理缴款书后,在各联次上加盖有日期相同的收(转)讫 业务印章;
如凭纸质凭证入库的,应于当日通过电子汇兑将款项划至联社清 算中心,并注明摘要。如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汇出的,必须在下 一个工作日上午前必须将款项汇出,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 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 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 的任何账户。 违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撤 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 项缴入当地中央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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