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最新政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的最新政策。 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 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 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编制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1 总 镍(mg/L)
0.5
2 总 铜(mg/L)
0.5
3 氨 氮(mg/L)
15
4 总 氮(mg/L)
20
5 总 磷(mg/L)
1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何为“后果特别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
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
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Ц引言…………………………………………………………………… …Ш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4.3 其他规定 (2)5 监测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2)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5.4 排水量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3)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综合排放江苏地标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
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7478-1987水质 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9-1987水质 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方法来源
1
化学需14-1989
2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8-1987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9-1987
3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
4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4.2.5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除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以外)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废水,且每种废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废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表3和表4中废纸造纸企业不包括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企业。以废纸生产中低档瓦楞原纸、纱管原纸的造纸企业应达到废水零排放要求。
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而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现行目录. 1相关文件. ・内容. •范囤•2标准. 3概念•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相关文件现行状态:现行(查国家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国家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5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⑴(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 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 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 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 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 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也就 是执行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现有项目的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 6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即表2标准)执行,其余 14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பைடு நூலகம்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L/m2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制浆造纸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制糖行业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最新政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意见》(粤环〔2014〕25号)的最新政策。 由于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众多,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 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较差,在短时间内所有指标难以全部稳定 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环保厅拟组织编制广东省《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确定珠三角区域内电镀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在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 ,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3-11-26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Ц 引言.............................................................................. ...Ш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2 4.3 其他规定.....................................................................2 5 监测..............................................................................2 5.1 采样点........................................................................2 5.2 采样频率.....................................................................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3 5.4 排水量........................................................................3 5.5 统计...........................................................................3 5.6 分析方法.....................................................................3 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2 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24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24
一、该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汽车维修业的相关单位,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美
容店、汽车喷漆厂、汽车加油站等。
二、排放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废水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如总氮、总磷、CODcr、悬浮物等。
不同类型的汽车维修业单位以及其废水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不同,所以在不同单位的排放限值也有所不同。
三、废水处理设备要求
根据汽车维修业单位废水排放的性质和量,应该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
设备。
该标准对各类废水处理设备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废水处理设
备应能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配备完善的监测仪器,能
够对废水进行实时监测。
四、废水处理工艺和技术要求
标准还规定了废水处理工艺和技术的要求,包括了废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废水处理设备的设计与运行、废水处理工艺的效果检测等方面的要求。
五、监测与管理要求
为了确保汽车维修业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标准指出了相关单位应
建立废水监测与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监测和测试。
需要建立废水检测记录,保留一年以上。
责任人应对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并
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
六、处罚与奖励
标准明确了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建议地方政府制定奖惩办法以鼓励单位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七、附则
标准最后还列出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引用的标准文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21227一、引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的质量和数量,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污水排放限值1. COD(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100mg/L。
2. BOD(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30mg/L。
3. NH3-N(氨氮):不得超过10mg/L。
4. TP(总磷):不得超过0.5mg/L。
5. TN(总氮):不得超过15mg/L。
6. SS(悬浮物):不得超过30mg/L。
7. pH值:应在6-9之间。
8. 其他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四、监测与检测要求1. 污水排放单位应定期进行污水的监测与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2. 监测与检测项目包括COD、BOD、NH3-N、TP、TN、SS、pH值等,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和设备进行。
3. 监测与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送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五、处罚与奖励机制1. 对于未按照本标准要求排放污水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 对于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给予奖励,包括减免环境保护税、提供环保技术支持等。
六、监督与管理1. 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污水排放。
2. 污水排放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七、附则1. 本标准自2022年12月27日起施行。
2. 本标准的解释权归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八、总结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旨在规范污水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各污水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放,并配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将面临处罚,而达到或超过本标准要求的单位将获得奖励。
《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详情如下: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指标,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592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1 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2 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 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21 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8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3 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76 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86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697 水质丙烯酰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15 水质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6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6 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810 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2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标准和核查指标
序号
行业
执行标准
核查指标
1
火力发电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pH、SS、COD、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
轻工
序号
行业
执行标准
核查指标
1
肥皂和洗涤剂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pH、SS、COD、动植物油、LAS、BOD
2
皮革鞣制与上光
pH、SS、COD、BOD、硫化物、色度、动植物油、总铬、六价铬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pH、SS、COD、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铬
2
海洋石油开发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pH、SS、COD、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铬
3
石油炼制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pH、SS、COD、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BOD、苯并芘、氨氮
15
火电厂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烟尘
16
金属工业
二氧化硫、粉尘、烟尘
17
普钙工业
氟化物、粉尘、二氧化硫
18
化肥
氨、氟化物、氮氧化物、
19
合成洗涤剂
粉尘
20
焚烧炉
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
序号
行业
执行标准
核查指标
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烟(粉)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氟化物、铅、汞、铍
2
炼焦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颗粒物、苯可溶物、苯并芘、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
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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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3896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GB/T 1550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0 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GB 18596 水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的滤膜法(试行)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铣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92 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6 —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1989 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2 —01—01 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目次前言 ⋯⋯⋯⋯⋯⋯⋯⋯⋯⋯⋯⋯⋯⋯⋯⋯⋯⋯⋯⋯⋯⋯⋯⋯⋯⋯⋯ Ц 引言 ⋯⋯⋯⋯⋯⋯⋯⋯⋯⋯⋯⋯⋯⋯⋯⋯⋯⋯⋯⋯⋯⋯⋯⋯⋯⋯ ⋯ 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内容 ⋯⋯⋯⋯⋯⋯⋯⋯⋯⋯⋯⋯⋯⋯⋯⋯⋯⋯⋯⋯⋯⋯⋯⋯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 2 4.3 其他规定 ⋯⋯⋯⋯⋯⋯⋯⋯⋯⋯⋯⋯⋯⋯⋯⋯⋯⋯⋯⋯⋯⋯⋯ 2 5 监测 ⋯⋯⋯⋯⋯⋯⋯⋯⋯⋯⋯⋯⋯⋯⋯⋯⋯⋯⋯⋯⋯⋯⋯⋯⋯⋯ 2 5.1 采样点 ⋯⋯⋯⋯⋯⋯⋯⋯⋯⋯⋯⋯⋯⋯⋯⋯⋯⋯⋯⋯⋯⋯⋯⋯ 2 5.2 采样频率 ⋯⋯⋯⋯⋯⋯⋯⋯⋯⋯⋯⋯⋯⋯⋯⋯⋯⋯⋯⋯⋯⋯⋯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 3 5.4 排水量 ⋯⋯⋯⋯⋯⋯⋯⋯⋯⋯⋯⋯⋯⋯⋯⋯⋯⋯⋯⋯⋯⋯⋯⋯ 3 5.5 统计 ⋯⋯⋯⋯⋯⋯⋯⋯⋯⋯⋯⋯⋯⋯⋯⋯⋯⋯⋯⋯⋯⋯⋯⋯⋯ 3 5.6 分析方法 ⋯⋯⋯⋯⋯⋯⋯⋯⋯⋯⋯⋯⋯⋯⋯⋯⋯⋯⋯⋯⋯⋯⋯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 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 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DB 44/26 — 2001 2001— 08— 20 发布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2表6 分析方法⋯⋯⋯⋯⋯⋯⋯⋯⋯⋯⋯⋯⋯⋯⋯⋯⋯⋯⋯⋯⋯⋯⋯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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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DB44/26-2001)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
6 7 8 9 10
总锰 元素磷 总硒 总钴 总锡
2.0 0.1 0.1 1.0 2.0
注:(1)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2)C-详见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附录D。 (3)总钴指标参照《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 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总锡指标参照《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
序号 1 2 3 4 污染物 pH 色度 氨氮 总铜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6-9 40 10 0.5 分析方法 玻璃电极法 稀释倍数法 钠氏试剂比色法 蒸馏和滴定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磷钼蓝比色法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 苯分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最低检出限 / / / / / / / / / / / / / /
最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 总汞 总镉 铬(六价) 总砷 总铅 总镍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0.0001 0.005 0.05 0.05 0.05 0.02 分析方法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冷原子荧光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冷原子荧光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最低检出限 (mg/L) 0.00005 0.00005 0.001 0.004 0.007 0.00006 0.01 0.00248
注:(1)环评批复中规定综合外排工业废水不得含第一类污染物。 (2)表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 (3)A-《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4)B-《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年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方法来源 GB7468-87 A GB7475-87 GB7467-87 GB7485-87 A GB7475-87 B
9年。
方法来源 GB 6920 GB 11903 GB 7479 GB 7478 GB 7475 GB 7474 GB 7475 GB 7472 GB 11911 GB 11906 C GB 11902 HJ 550-2009 HJ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