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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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公示审批的程序。

第二章认定对象第三条认定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认定时间第四条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次年进行复核认定。

第四章认定等级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家庭一般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特殊困难三个等级。

第七条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结合学生家庭所处地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遭遇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可相应提高认定等级。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十条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院召开学生大会,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要申请认定的学生领取《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统一收取以下材料,并在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1.《东北林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所盖印章、字迹须可辨认清楚,否则视为无效);2.《东北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3.革命烈士、下岗职工、残障人士子女等须同时出具相关证明。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收集家庭财务资料:学校将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交相关的财务资料,如父母的收入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等,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家访调查:学校将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家访,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

通过与家长面对面的交流,对家庭困难进行评估。

3. 学校推荐: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有一定的了解,可以主动推荐申请认定,以便及时给予帮助。

学校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

4.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委员会:学校将成立一个由校内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

委员会将根据收集到的家庭财务资料和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学生的经济情况。

5. 再认定机制:学校将建立定期再认定机制,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资助的精确性和公平性。

6. 信息保密:学校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保密。

相关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只在需要的人员范围内进行。

7. 公示公告:学校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我申请,主动联系学校,以便及时得到帮助。

通过以上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可以准确地判断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资助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同时,这也能够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滥用和浪费资助资源。

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是学校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一环。

下面将继续探讨与之相关的内容。

8. 多方协作:学校将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与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努力,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支持。

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扩大资源覆盖范围,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例如,学校可以与慈善机构合作,寻求资助或提供物品捐赠,为学生提供校园补助金和学费减免。

9. 定期评估和调整:学校将定期评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申请;(二)班级评议;(三)学院审核;(四)学校审定;(五)公示与异议处理;(六)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二)家庭经济收入虽然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特殊困难,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三)其他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四)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班级评议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因素,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对申请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调查核实。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学校审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结合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贫困生认定工作

贫困生认定工作

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9-24-----------------------------------------------------------------------------------------------------------------------各学院学工组:为了使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将对2012-2013学年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

在做困难生认定之前,请各学院做好学工网上2012级学生分班、调整、激活及其它年级转专业调整等工作,否则困难生认定工作无法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比例和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30%以内,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15%以内。

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年级间的比例,但不能突破总的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按照《兰州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学字〔2008〕36号)要求执行。

二、认定程序1.各学院按照实施细则产生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

2.申请学生登陆兰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向评议小组提交申请书和《高等学校(兰州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材料和学生网上申请材料,按照细则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辅导员和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进行网上审核。

4.学校根据学院上报名单,审核并形成最终名单,发文公布。

三、时间安排请各学院于10月20日前在学生工作办公系统在线完成审批,此次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24:00时,在此之后停止一切网上申请操作。

学校将在学生资助网公示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接受同学们的监督。

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10月为促进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准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及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保护学生尊严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生奖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学工组具体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

第七条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

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或(班主任和辅导员是否都应参与)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本班级(或年级)学生人数的10%。

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50%。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根据学生本年度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生活水平,并参照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档。

第九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一)孤儿、肢体四级残疾(含)以上学生、烈士子女;(二)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三)学生家庭属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五)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兰州大学天民师生情义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物理学院

兰州大学天民师生情义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兰州大学物理学院

兰州大学天民师生情义助学基金评审管理办法为凝聚母校师生情义,关爱学生成长,由兰州大学校友王天民教授发起,于1996年在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设立天民师生情义助学基金,助学基金以“崇德、促学、助困”为宗旨,以“教育兴,人才旺,国家盛”为目的,帮助生活困难的莘莘学子,激励其增强信心、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为国家培养更多的有用之材。

为做好本助学基金的评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天民师生情义助学基金由天民师生情义助学基金委员会成员领导组织,委托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评选管理,学工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条件必须满足的条件:1.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在校本科生。

2.思想上积极追求进步,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能模范遵守法律及校纪校规。

3. 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学业成绩良好以上(综合测评前50%),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以下条件满足其一:1.家庭经济困难者: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儉。

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热心帮助他人,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

2.成绩优异者:班级综合测评前10%。

3.特殊才能者:在创新创业、学术竞赛、科学研究、文艺体育、社会活动等方面展示出特别能力或有优秀表现的同学(特别优秀者综合测评可放宽至前75%)。

三、资助额度及名额1.助学基金设立若干等级。

2. 在二年级及以上,助学基金每年评选出若干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优秀生资助;同时满足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业成绩优异者,优先给予一等资助。

3.助学基金每年评选出若干有特殊才能或贡献的学生,评选由学院辅导员与班主任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学工组集体讨论,基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予以资助。

以上资助名额与额度视基金发展的情况每年由基金委员会研究决定,适当调整。

四、评审程序1.每年10月,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根据名额组织民主测评和推荐,确定初选名单,填写《天民师生情义助学基金审批表》,其中特殊才能者推荐名单报天民师生情义助学基金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2.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结果报兰州大学学生处,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XX市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四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力求客观、公正,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第五条参照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依据乡镇、街道一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三档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缴纳学生学费)支出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严重低于XX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或者属于单亲、离异、孤残、军烈属家庭,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及本人情况: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9〕19号)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非在职在校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学生奖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奖助中心)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参评学生人数的10%,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50%。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资助档次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特殊群体、突发状况、个人消费等因素综合认定:(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

一、认定标准
1. 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基于以下标准:
- 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 学生在智力、情感、行为或身体方面存在特殊教育需求,并需经专业机构确认。

2. 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家庭收入水平;
- 家庭负债情况;
- 家庭成员数目和经济状况。

二、认定流程
1. 学校按照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并公示在校内。

2.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证明。

3. 学校根据上述材料和相关政策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家庭进行面谈调查。

4. 学校根据初步审核结果,进行最终认定,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管理办法
1. 认定为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学生享有以下权益:
- 减免学杂费和教材费用;
- 获得特殊教育相关支持和服务;
- 参与专门的教育活动和培训。

2. 学校应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学生隐私和权益。

3. 学校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复核,确保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有效和公正。

4. 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可以作为评选奖学金和资助项目的依据。

请注意,此文档仅提供参考,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应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制定。

1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1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条例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各学院等单位为成员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兰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学生辅导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2.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制定工作。

3.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

4.负责学费减免的认定工作。

5.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的职责:1.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

3.负责各学院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及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与落实工作。

5.负责监督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和建档工作。

6.负责各项资助金的审批、监督工作。

7.负责各项资助金的名额分配工作。

8.负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

9.负责社会性资助的开拓、来访人员的接待、回访工作。

10.负责各项助学贷款的上报、核实工作。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完整版)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加。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克服困难,学校制定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家庭收入证明、财产证明;- 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 家庭负债情况。

2. 学生个人情况除了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的个人情况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家庭中是否有其他大学生;- 学生是否曾获得过其他奖学金或助学金;- 学生是否参与社会实践或者公益活动。

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由学校设立的评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并针对学生所处的特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认定程序1. 学生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2. 学校评定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可要求学生提供相关补充材料;3. 学校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4. 评定意见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认定结果及管理1. 认定结果根据评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学校将对学生做出如下认定结果:- A类: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学校将提供全额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B类: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学校将提供部分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C类: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学校将提供少量奖学金和补助金支持。

2. 管理办法- 学生需按时提交学业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核查;- 学校将为不同类别的困难学生提供相应的帮助措施,包括图书借阅、就业指导等;-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勤工助学等方式帮助缓解家庭经济困难。

五、监督与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对认定过程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

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可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应及时得到回应。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变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1、认定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当年各项助学金评审以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的基本依据。

3、认定机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学院(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培训、诚信感恩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其成员名单要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

班级(专业)成立由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5%。

班级(专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认定条件学院(系)工作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无经济来源或社会福利院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家庭被当地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3)来自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5)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6)因不测因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发困难的学生(凭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7)学院(系)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兰州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和解决我校本科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临时困难补助的资金来源于校内奖助经费,由学校统一筹集。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使用原则第四条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2.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如家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袭击等,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难以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3.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情形。

第五条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上出现的临时经济困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合理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学年累计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3.规范使用。

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

第三章补助等级、额度及标准第六条临时困难补助等级、额度及标准。

第七条特殊情形需要调整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的,经学生申请,学院调查、报告,学生奖助中心审核,提请学生处处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八条临时困难补助为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识别原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身份识别组织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系)成立以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院(系)辅导员为成员的表彰工作小组,负责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评审。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评选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识别水平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等。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孤儿,父母失去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老、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导致的低收入。

四、认定程序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后两周内和军事训练结束后两周内)。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系)鉴定工作组、班级鉴定评估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鉴定工作。

(注:如果学生本人或其家庭遇到特殊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可在学生本人申请、调查属实且学生办公室同意后申请。

)临时认定。

)1.学校在向新生发送录取通知书时,也会发送关于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的问卷;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调查问卷》,并向乡镇民政部门提交,家庭所在城镇或街道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定相结合,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须包括二级学院行政领导、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应确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确定为重点资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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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9〕19号)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非在职在校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学生奖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奖助中心)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参评学生人数的10%,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50%。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资助档次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特殊群体、突发状况、个人消费等因素综合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分为三个档次:家庭经济
特别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学生奖助中心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对应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对
研工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在职研究生实行助学金全覆盖政策,其中博士生15000元/年,硕士生6000元/年;对于在此基础上经济仍有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研工部通过社会类奖助学金和应急基金予以资助。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每学年春季学期对已认定的学生进行复核调整。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含以下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生奖助中心和研工部及时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及学生家庭。

(二)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首次认定时,须向所在班级(专业或年级)提交《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填报《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专业或年级)初评。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确认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初评结果,对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期间,若接到师生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奖助中心或研工部申请复议。

(六)学校公示。

学生奖助中心和研工部审查学院上报的认定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建档备案。

学生奖助中心和研工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与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八)评定复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学校、学院每学年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个别访谈、家访、信函索证、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奖助中心和研工部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教
育引导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准确认识国家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根据情况可追回资助资金。

(一)缺乏诚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者;
(四)生活奢侈浪费,消费与填报家庭情况不符者;
(五)家庭经济情况显著好转,能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学字〔2008〕3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院、专业、年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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