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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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劳社秘[2008]246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12-08
【实施时间】2008-12-08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保障局:
为加快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老工伤人员(含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改制、破产后工伤保险关系仍然存在,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
二、各市应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正常缴费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发生的工伤人员(含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改由用人单位支付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统筹地区在2009年1月1日开始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延至2009年6月30日。
其他工伤保险关系存在的老工伤人员待遇,各地应在2009年底之前基本纳入统一管理。
三、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统一管理前,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工伤证明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对未按劳动能力鉴定国家标准鉴定的人员应进行鉴定,纳入统一管理前的待遇应按工伤保险待遇政策重新核算。
四、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在纳入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应首先支付完结。
五、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应按纳入统筹管理后的实际费用进行测算并相应调整。如按行业最高费率仍不足以支付相关待遇的,高出部分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来源及方法。
六、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积累较少,支付风险较大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建立市级储备金、提高统筹层次等办法来解决。
七、各地应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共渡时艰,努力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