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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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凤翔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落实中省市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70号)、《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xxxx〕3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xxxx〕15号)、《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严格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凤政办发〔xxxx〕4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镇各级全额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二)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四)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第二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
第四条财政存量资金,是指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没有按预算要求使用或没有使用完,仍然在账上闲置、沉淀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财政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
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预算单位,留在县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八条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章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措施
第九条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第十一条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未分配到单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县财政局进行清理,预算已分配到预算单位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