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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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管理制度一览表
注:1、规章管理制度是本次评审的内容之一,投标人应全面地提供有关文件。
2、投标人应提供主要规章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按所列先后顺序依次附后)。投标人名称:泸州松明汽贸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劳动纪律
一、不准迟到、早退、串岗,严禁旷工、超假。
二、不准接受客户宴请、礼品、礼金,不准随意在客户车内坐卧,任何情
况下不准与客户争吵。
三、工作时间不准吃任何食物,不准进行无组织的娱乐活动,不准干私事、
打瞌睡,不准看非技术性书刊。
四、着装整洁,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工作服(公务需要除外)。
五、车间、库房、院内不准吸烟(客户休息室除外),中午不准喝酒(业务
需要的除外)。
六、不准私自驾车,无照开车、挪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不准损毁公共物品。
八、不准打架、斗殴、说脏话、叫外号。
九、不准私自将他人带入厂区。
十、不准违反公司场所管理规定。
十一、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维修作业质量,提高企业信誉,真正对客户负责,特制定本制
度。
二、本制度适用本企业所有汽车维修作业及其它作业。
三、为确保作业质量,对承修车辆实行进厂、过程、竣工出厂三级检验制
度,并认真填写检验记录。
四、为确保作业质量,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五、为确保作业质量,由技术经理负责成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质量的动
态监测,制定解决质量问题方案,认定质量责任。
六、为确保作业质量,备件部须严把备件采购关,确保备件优质低价,严
禁采购假冒伪劣备件。
七、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质量(机件)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质量(机件)事故处理办法
一、为提高员企业工技术水平,确保维修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声誉,特制
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质量(机件)事故,是指由于责任人违反操作规程、
忽略检验环节、放松质量要求等过失造成返修或机件损坏形成的责任事故。
三、质量(机件)事故的认定,由质量小组负责进行,必要时出具书面鉴
定材料并存档。
四、根据质量(机件)事故的发生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责任范围划分为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一般责任、连带责任、无责任。
五、根据质量(机件)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对负全部责任的人员处
以除承担经济损失以外的罚款。
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按100%处罚;
经济损失在101--500元按70%处罚;
经济损失在501--2000元按50%处罚;
经济损失在2001--5000元按30%处罚;
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按20%处罚;
负主要责任的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处罚,负一般责任的人员按以上标准的30%处罚,负连带责任的人员按以上标准的10%处罚。
六、质量(机件)事故经济损失的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经济损失=维修材料费(出库价格)+维修工时费
七、因质量(机件)事故发生的维修作业一律不计算工时收入。
八、因违规驾车造成事故,由责任人100%承担损失并参照本办法第五款第
6条执行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于责任人主观意识上故意造成质量(机件)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客户投诉处理办法
一、为便于客户监督我公司修理质量,促进我公司服务质量、维修质量的
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二、遇客户投诉,首先由服务经理了解情况,做客户的工作,如确认我公
司有责任,须向客户道歉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受理任应于接到投诉后及时填写投诉记录。
四、接受投诉后,受理人应立即向服务经理汇报,并由服务经理组织有关
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五、经认定我公司无责任时,服务经理、投诉受理人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避免客户产生误会。
六、经认定我公司有责任时,服务经理、投诉受理人应虚心向客户道歉,
并与客户协商补救措施及处理办法,以让客户满意为原则。
七、对投诉案件责任人的处罚,参照《质量(机件)事故处理办法》从重
执行,并令其当面向客户道歉。
汽车维修作业检验制度
一、汽车维修作业检验采取自检与总检相结合的方法,执行进厂、过程、
竣工出厂三级检验。
二、进厂检验由前台接待员负责、过程检验由班组长负责、竣工出厂检验
由出厂检验员负责,并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履行签字、盖章手续。三、一般性小修、日常保养检验以主修人员自检为主,主修人员终检由组
长控制,必要时,主修人员可要求出厂检验员协助检验。
四、汽车主要总成(发动机、变速箱)解体及大修作业,出厂检验员必须
在解体后及装配前进行过程检验,制定作业方案,并认真填写检验记录。
五、所有进厂维修车辆,都必须坚持三级检验,不得遗漏。
六、对转向、制动、行驶系等有关行车安全的部位,不论其是否维修,都
要格外注意检验环节,做到“漏报不报修”。
七、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公司声誉的,对责任人参照《质量
(机件)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处罚。
八、虽未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影响企业声誉,但出现明显漏检,记录不规
范等现象,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免发当月奖金。
关于拖欠修理费的有关规定
一、客户来公司修车,原则上应于接车时结清修理费,一般不得拖欠。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由服务部提出,经公司经管会研究,可采取定期
(额)结算的办法。
1、已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三个月以上,已具备稳定的业务关系。
2、经考察对方企事业经营正常,信誉良好,有支付能力。
3、愿意与我公司签订汽车维修协议。
三、对定期结算的客户,服务部必须单独建档,并确定专人负责催收,凡
超过期限一个月仍不能结算的,服务部必须向公司领导汇报。
四、对不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客户,服务部任何员工都无权答应其拖欠
修理费,并做好解释工作;确实无法处理时,须请示服务经理,由服务经理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注明预计结算日期,方可拖欠。
五、本公司员工朋友修车要求拖欠修理费时,根据数额大小,由本公司员
工担保,并请示服务经理批准,由担保人、服务经理在委托书上签字后,方可拖欠,逾期不能结算时,从担保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
六、因本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造成结算困难,由责任人负责催要,催要无
果从责任人工资性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