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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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法务部的职能及制度建设(初稿)-Part Two
浅议公司法务部的职能及制度建设(初稿)-Part Three

法务探讨 2009-06-21 23:54 阅读195 评论2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一、 小法务部,需要大智慧,勇于大作为。

(一)目前的法务部现状

目前,中国企业的法务部相比其他部门来说规模偏小,因此我们称之为“小法务部”。从整体来看,公司法务部目前有三个突出的问题:

1、地位不高,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

2、待遇不好,留不住人;

3、人数少,规模小,很难全面应对各种法律问题。

在机构设置上,有些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有些只有法务部,而在后者当中,有些尚属于二级部门,有些甚至挂在其他部门下面(如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

(二)法务部要有大智慧,更要有大作为。

1、法务部有“位”才能够有“为”.。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合法范围内经营是一个企业茁壮成长的大前提,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确保公司守法经营,公司的法务部任重道远,如果法务部在企业里面缺乏足够的权威,如果法务部在公司内部没有一个恰当的定位,那么很难使法务部大有作为。

新形势下的法务部应该不仅仅是法律事务的“救火队”,更应该是公司管理的“建言者”和“决策人”,法务部工作人员需要一批不仅仅擅长法律,更精于经济和管理的综合型人才,在公司的发展征程中不仅仅懂得适时“踩撒车”,更重要的是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敢于放手开创,适时“踩油门”,为公司的业务拓展和业绩提升保驾护航。

2、与时俱进,提高综合素质,开创法律事务的新局面。

法律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不断发展的,因此作为政治学上的法律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更新和变化,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公司法务部,应该不断更新旧有的法律知识结构,更应该积极汲取新的社会元素,不囿于固有的法律思维模式,改革内部法律机制,积极探索新的法律事务处理方式,全面、积极、有效地应付公司的法律事务。

3、外聘律师,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构建公司法务新局面。

公司法务部的律师往往更熟悉公司业务,更便于与相关部门沟通,但仅凭内部律师的力量往往并不能完成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重大使命,必要时还需要外部律师的积极配合。

外部的专职律师或者资深律师,很难在公司法律事务或者案件中投入太多时间,因此

,这就需要在企业法务部进行很多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由外部律师最终完成法律服务,这也要求内部律师与外部律师展开密切合作。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公司内部领导层、外部律师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支持。

内部律师与外部律师的关系,二者应该是选择、合作、监督的关系。在选聘外部律师的程序过程中,公司律师参与并且起着关键性作用。一般而言,公司法务部负责基础工作,由外部律师负责专业化业务。因为外部律师比公司律师有更多的权利及人脉关系,公司律师要全面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也需要外部各类有经验的律师的大力支持,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企业法务部人力、资源的局限性,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确决策,有内部的基础工作和外部的专业配合,更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企业法务部和外部律师的精诚合作,不仅是对外部律师工作的一种肯定,也是对企业法务部工作的肯定。

(三)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人”。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国家授予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一般的企业法律顾问相比有以下特点:(1)层次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2)协调广。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不仅要组织、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而且还要协调企业各部门、各环节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3)责权大。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管,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享有相应职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4)任务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保证企业依法决策。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1、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1)总法律顾问制度标志着企业法律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首先是有秩序的经济,法制经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确保企业内外可以在合乎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健康发展,使得各项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协调下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因此,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公司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一座里程碑。

(2)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需要。

总法律顾问位高权重,领导公司内部各个法务机构,便于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可以及时发现法律问题及症结所在,有利于从整体上对法律制度内部的完善,优化法务部的组织结构乃至人员分配,更好地实现公司法务部的职能所在,更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参与公司的高层决策,防止和化解经营中特别是重大决策上的法律风险。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等的法律环境,法律工作已成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同时,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大量增加,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艰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企业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措施之一。

2、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模式探讨。[1]

目前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组织模式可以分为集中型、扩散型和混合型三种。

集中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实行集中化的法律服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此模式下总法律顾问对所有的法律事务进行全局规划,有利于统筹管理,却不利于具体法律事务的实施。

扩散模式主要是指企业在每一个业务领域都有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裁领导,而不是由总法律顾问协调,此模式便于具体法律事务的及时解决,但弊端是缺乏整体的引导,往往导致信息的共享不畅以及法律资源的浪费。

混合模式主要是指企业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又在各个业务部门配备专业法律顾问的模式,专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该模式可以说检举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在统筹全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个法务机构的积极性,既能彰显总法律顾问的权威和领导,又较好地实现了法律资源的共享和法律事务的及时解决。

基于以上分析,公司选择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时应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企业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业务本身的特点。目前,许多大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正逐渐趋向于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混合模式。法律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内部实行业务分类,但工作开展却与经营部门相互配合,形成了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相互渗透的工作机制,这种模式更有效地满足了企业

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



结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法务部门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管理责任,开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内部机构的调整和完善,打破陈规束缚,积极探索全球化、科技化时代背景下的法务工作新模式,积极协调公司各部门,实现好,维护好公司法务部的管理、引导职能,真正实现为公司保驾护航的根本目的,保护企业健康成长。



企业法务体系建设
---- -----法务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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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知道了企业法律服务的作用,那么我们应该要知道,企业法律服务的工作的内容的,这样我们才能再选择的时候针对自己的企业的行业的性质来,进行选择不同的人员为我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下面就企业的法律服务的内容作个简要的介绍:
1. 经济诉讼:虽然我们不喜欢诉讼,但是再市场经济下,有交易就会有纠纷的存在甚至会激化到诉讼的地步,在法制的环境下,要诉讼就是要看谁掌握的证据更适合于客观的实际,在融合一些技巧,就会受到比较好的效果。因此,通过有关的当事人了解事情真实情况,搜集证据,就显的尤其的重要,外部的律师对企业不够了解的,在加上时间等因素,在证据的准备上都不是很理想的。
2. 劳动争议:劳动不仅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劳动形成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动有关联的其他关系,诸如: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执法监督检查部门的关系及劳动争议关系等——劳动争议尤其重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为维护企业的利益,可以进行适当的法律的规避的,同时要注意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3. 合同审查: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大多是通过合同来进行的,为避免纠纷可以通过对合同进行审查来加以规范的,以防范在合同中的欺诈的,以及一些不规范的操作的出现,来避免纠纷,甚至是诉讼的发生。
4.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 专利权 著作权 商业秘密权 以及邻接权等。商标权中,不仅要关注商标的设计 注册 续展等常规的事务,更要关注的是商标监控,商标异议,商标撤销等,对于那些假冒等侵权者甚至提起诉讼。
5. 法律培训: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行为决定成功与否。正确的意识需要知识和经验的不断的塑造。对于一个现代的企业,法律培训是必不可少的。对不同的层次的工作人员要有不同的法律知识的培训,这样在工作中都具备法律意识,依法行事。
6. 法律咨询:除了日常的合同审查,经济诉讼和劳动争议等的处理外,还有很多的事务,如

,内部规章制度,商务谈判等,不一定要法务人员都参加,但是却要介入的,从法律上给把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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