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合同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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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与合同法考点

贵州警察学院2017级法学专业

彭财喜制作

参考教材:杨立新版《债法》

一、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书P21)

1、本质不同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行使物权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意思和行为。

2、设定方式不同

债权除了法定之债以外,都是采取任意主义。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债权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自由设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设定物权,不得约定物权内容。

3、性质不同

债权是相对权。债权只能约束特定的债务人,不能约束债权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物权是绝对权。除了物权人之外,其他任何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人

4、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特定的给付行为。

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5、效力不同

债权的效力具有相容性。在同一个物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且都是平等债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实行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不相容的所有权。

6、时限不同

债权具有时限性。超过时限的债权不复存在。

债权不具有时限性。只要标的物存在,物权就存在。

二、债的客体(导学案P5)

债的客体也成在的标的、行为。

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给付的形态:

1、交付时物。最常见的给付方式。

2、支付金钱。

3、移转权利。比如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转移

4、提供劳务或者服务。

5、提交工作成果。比如建筑安装、技术开发等

6、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给付的,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

(3)适格。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

三、物权债权化(导学案P8)

当一个物权四区了对抗一般人的效力,该物权的效力类似债权的效力,表现为物权的债权化。比如物权法中有关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情形

四、债的分类(书P33)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2、主债与从债

3、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4、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7、单独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五、债的变更(书P59)

变更的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

2、在合同之债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

3、情事变更使合同之债的履行显示公平的情况下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之债变更

变更的条件:

1、原债的关系的存在

2、债的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3、必须有债的内容的变化

4、债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

六、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债的保全方式有两种形式:

(一)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书p99)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且合法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书p104)

6、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7、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8、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9、非共同要件的主观要件

七、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债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

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不转移占有抵押财产,以处分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

(三)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转移某项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占有该财产,以处分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

(四)留置: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时,处分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

(五)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予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之外,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价财产,并优先受偿。

3、金钱担保。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的数额金钱

4、反担保。

八、债消灭的原因

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例如,清偿、混同,都是使债的目的达到的原因。

其二,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例如,在给付不能时债的目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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