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商务谈判规定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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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商务谈判规定与程序招标人:
工程施工
商务谈判规定与程序
根据有关制度和要求,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开展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及相关部委有关招标的法律、规章和规定,对工程施工采用商务谈判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现将商务谈判的有关规定与程序确定如下:
一、邀请商务谈判工程概况
1、合同段名称:
2、合同段位置:,主要工程内容:
工程数量及合同段划分情况见下表:
3、商务谈判范围:
4、施工工期:
二、合同谈判条件及施工要求
1、合同谈判的条件:原则上在已到管理处报名(若实际应邀请参加合同谈判单位的数量不满足要求,管理处可考虑邀请具有同等资质未到管理处报名的单位),并具有施工的经验、业绩和信誉良好的独立企业法人。
2、选择合同谈判的单位原则上每个合同考虑不少于3家,被选
择的单位在收到邀请书后天内,领取招标人提供的商务文件;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所应提交的商务谈判文件密封后报送招标人,经招标人审查后分别通知各单位进行单价谈判。若实际响应招标邀请的单位少于3家,将另行组织。
3、商务文件的领取不收取任何费用。
4、施工要求:日常维修施工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须达到交通部或相关行业的规范和验收标准。
5、设备要求、人员要求:满足装修维护施工要求。
三、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
1、商务文件的回复及要求
(1)被选择参加单价谈判的单位,必须按商务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交商务谈判文件,谈判资料必须按合同段装订成册并进行密封包装,在外包装上不得有投标单位的任何标记,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商务谈判文件()到。商务谈判文件的收取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造册登记签收,不按时递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商务合同谈判。
(2)参与单价谈判的单位必须按商务文件相关条款要求提供商务谈判文件,必须对商务文件中提出的条款、承诺要求、报价等问题具体做出明确回复。
(3)按规定提供参与合同务谈判的人员情况及名单,若无主要人员参加,管理处将不予安排参与合同谈判(主要人员: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拟派项目经理、总工)。
2、单价谈判
(1)合同单价谈判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自愿及合理低价的原则,双方签署合同谈判纪要。
(2)根据上述原则,除特殊情况和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外,不再举行第二次商务谈判,参与谈判的单位应予充分的理解。
(3)在整个合同单价谈判过程中,若有违反或不响应谈判要求、规定、扰乱合同谈判秩序的单位,招标人有权中止其合同谈判资格,并不作解释。
(4)招标人的相关工作人员若有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合同单价谈判应严格按招标人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的计划安排进行,并通知各参与谈判的单位按所提供的人员名单按时参会,逾期不到或主要人员不到会,将视为自动放弃。
(6)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商务报价,宣布合同单价谈判无效或拒绝所有商务谈判文件,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3、选择单位
(1)按照与各单位谈判的结果:按合理低价及具有施工经验、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原则,选择施工承包人。
(2)单位选择确定后,由管理处发出中标通知书。
(3)商务文件、合同谈判纪要、合同书均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
分。
4、履约保证金递交和返回
本工程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5、合同签订及支付
(1)管理处根据本次商务谈判确定的单价,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合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维护农民工权益合同书;
(2)按照管理处计量与支付相关规定进行计量支付。
四、合同谈判的组织
合同谈判的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分处办公室为具体工作和办事机构,养护营运安全部协助工作。
招标领导小组职责:①审议通过《工程施工商务谈判规定和程序》、《报价文件》;②听取拟选择进行商务谈判单位的情况介绍,并按规定审议通过参与合同谈判的单位;③审议和研究决定合同谈判计划和安排及招标人拦标价;④若发生特殊情况,以及认为有必要拟选择谈判单位在合同谈判中应明确的事项和问题,须与某单位举行第二次合同谈判,由此而召开会议并研究决定;⑤根据合同谈判结果,按规定和要求确定中标单位。
工程养护科职责:①编制《工程施工合同谈判的规定和程序》、《商务文件》,整理出拟邀请参加合同谈判单位的明细表和情况说明,提供管理处招标领导小组审议、讨论和决定;②负责合同谈判过程中各阶段的日常工作,按规定发出邀请书、商务文件和收取投
标单位的商务谈判文件;③编制商务谈判的计划安排和招标人拦标价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议,组织和安排谈判会议;④根据合同谈判结果,整理出谈判资料和说明,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议、研究和确定施工单位;⑤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负责合同签订等事项;
⑥做好合同签订后的施工管理工作。
五、监督工作
1、本次合同谈判由经上级授权的管理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并拟根据需要邀请当地市或区检察院人员一至二人共同参与合同谈判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2、监督人员参与监督管理处招标领导小组在合同谈判工作过程中各阶段的会议;参加商务文件按规定时限收取的检查、清理、登记、造册和签收的工作;参加监督与各单位的商务谈判的全过程。
3、监督人员在商务谈判过程,对报价应独立发表监督意见,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监督部门核备。在商务谈判确定施工单位以后,负责整理出监督报告存档。
六、本次商务谈判工作在进行。
七、工程施工单价谈判的规定与程序,经招标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一:
工程施工单位报名与邀请计划表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