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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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案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上海市民张晖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要求张晖顺带过去。
其间,张晖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被双手反扣,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以“非法营运”为理由,扣车,罚款1万元。
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鉴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判决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评析
本案受到诟病最大的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潜在威胁着每一个正常驾驶者的安全,并且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指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进行,而“钓鱼”执法违背正当程序、损害法律形象、执法恣意、缺乏理性,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
1、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通过引诱当事人搭载自称胃痛的路人骗取当事人非法营运的证据,这种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行政法里有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2、钓鱼执法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人原本没有非法营运事实,但是在管理部门故意设置的钓鱼执法圈套下利用当事人的善心帮助了胃疼又不打不到车的路人的这种非法手段才诱发的非法营运行为,本身这种非法营运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要合理,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不同执法境遇做出恰当的行政行为,在执法过程中遵守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
3、钓鱼执法违背了程序正当原则
在钓鱼执法中交通管理部门忽略了法定程序,通过非法引诱栽赃当事人,紧接着当事人就被迫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这种执法程序严重违背了程序正当的要求。
而且自称胃疼的人上车之后就开始了在车主不知晓的情况下秘密录音和摄像。
我国行政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我国司法解释:“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4、钓鱼执法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惜违背政府公信力引诱守法公民违法而从中取得非法利益,并且利用圈套证据,这明显与信赖保护原则相违背。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而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该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这种信赖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