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并发症及评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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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评审报告制度

并发症及死亡报告制度:

一、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相关医院救治。

二、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小时上报妇幼保健院。

三、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在48小时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四、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五、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例,在本单位病例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市两级评审,在评审前20日将病例资料上报妇幼保健院。

并发症及死亡评审制度:

一、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二、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三、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

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四、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五、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评审记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质量评审标准:

一、可避免

违反《节育手术常规》,超越手术范围、无证施术或明显诊断处理不当者。

二、创造条件可能避免

限于设备技术及受术者自身条件未能避免,经努力或争取创造条件有可能避免者。

三、根据目前所达到的设备技术水平及术者的自身条件,无法避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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