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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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
—————以米老鼠为例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科学、文化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既有人身权利。又有财产权利。这种专有权未经作者许可或转让,他人不得占有和行使,否则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作为电影产品的动漫形象米老鼠,在1928年以迪斯尼公司的名义在美国登记版权。1992年10月15日,中国加入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中美同为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公约规定的独立保护原则,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根据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那么依据这一原则,米老鼠这一动漫形象在我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诞生于1928年的米老鼠作为迪斯尼公司的法人作品,只有50年的保护期。推算其保护期则为1928+50=1978年,即米老鼠形象的著作权在1978年12月31日起不再享有著作权经济权利的保护。
另外,1992年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规定:“对在中美建立双边版权关系之前发生的对美国的原始作品或作品复制本的商业规模的使用,将不追究责任”。据此可以断定,1928年初创
的米老鼠形象现在似乎可以被我国随意使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大家看到的米老鼠形象和上世纪20年代初其初创时有很大不同,迪士尼公司在不断对米老鼠进行形象上的改进,如果是近50年内进行改进,则改进的部分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市面上热销的米老鼠卡通形象,基本都是50年之内创作的。
因此,我国的动漫公司若是想要正当地使用米老鼠的动漫形象,就不应该直接抄袭迪斯尼公司的米老鼠形象,尤其是在1928年之后或最近50年内被创造的新版米老鼠形象,最好是进行独立设计,用自己的方式演绎米老鼠。这样不仅避免了诸多法律风险,也会拥有更加广阔的市场。
参考文献:
1.《文化产业法学通论》赵玉忠著
2. 《米老鼠在我国过保护期了吗——评深圳中院判决的米老鼠案》维普网
3.《如何合法使用米老鼠品牌和形象》中国知识产权报咨询网
4.《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张玲娜著知识产权律师网
文产三班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