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

中西方各自的特点

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

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

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这种家族义务与国家义务的混而不分正好反映出中国古代公、私法不分的传统。

由于公法、私法不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大异于西方法律文化,其典型特征是其个人独立人格之缺失,个人平等自由之不可得,个人的地位,只能存在于家、族等群体与等级之中。法律要求于每一个人的,首先是对于社会(家族、国家)的各种绝对义务,它主要表现为要求与禁忌,同时它又没有或很少地赋予其权利。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由于公、私法不分,从而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以维护社会成员合法利益,维护其精神安宁,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出发点,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以“权利”为本位,它只能朝着远离现代理性法律文化的轨道发展。

原因

1 政治制度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特权”、“专制”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权力的观念根深蒂固.而权利的观念单薄近现代社会主义强调公有制集体主义西方封建制度相对短,近代的资本主义更是强调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2 思想文化领域中国的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强调贵贱有别 "君君臣臣夫夫子子"以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宋代朱熹的呈朱理学更是 "存天理,灭人欲" 西方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天赋人权

三,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同

(一) 法的含义或者说人们对法的感性认识.

,中国人提到法往往想到的是刑罚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所以我们往往对法"敬而远之" 我们相信法律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发生纠纷时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我们一般不原借助诉讼这也就是所谓的"厌诉心理"

而在西方法的观念便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人们相信通过法律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现实生活中诉讼也相当普遍甚至会出现好多在我们看来不值得诉讼的诉讼.

(二) 司法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理论上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但现实生活中司法受行政干预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官也远不及西方的法官受人尊重

西方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完全独立.法官的地位是很高的,也是备受人们尊重的.

法律的保护性和惩罚性

如前所述,西方古代法律是以保护性为主,而中国古代法律是以惩罚性为主,这与中西的历史文化差异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民刑不分,而西方明确分开了刑法和民法,注重事前预防和保护,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正正符合了公民对法的法律和社会的要求。因此人民尊重法律,崇拜法律。公民对正义的法律有感恩的精神,因为法律给公民带来了幸福、和谐的保障,这样就会形成社会对法律的整体的遵守,使法制的实践不要再借助于强制性的力量,而是公民自觉自愿的行为。

而中国古代注重事后的惩罚,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且多以身体刑为主,民刑不分。而且法律由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皇帝来制定。带有个人色彩,经过国家的不断更迭,法律也经常随之变动。所以,中国古代的公民,乃至现代部分公民对法律所抱有的态度仍然是惧怕、怀疑,不相信政府更不相信法律。公民拒绝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认为上了法庭必定出现惩罚。这样给我们的法制对公民的保护就没有了意义,就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而站在现代的司法意义上来看,现代人更加注重人权和平等,更加向往被保护的法律,希望法律更加的公平、正义。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是每一位公民的愿望,只有当实现了这一点,才能真正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

关于现代法制建设的建议——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坚持以德治国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