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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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

管理工作,规范住宅小区内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行为,保障我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正常使用,维护热用户和供热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使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移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从小区规划红线至热力站的一次管网、热力站、二次管网、建筑物内公共供热设施,到用户锁闭阀为止。

第四条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六条使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根据小区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的施

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保证住宅小区的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与房屋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住宅小区热力站用房应按相关规范、图纸设计进行建设;满足热力站排水、通风及照明需求。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实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1、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2、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经营企业实施。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所用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规定。

第四章验收移交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热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供热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与市政热力管网对接。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全面积热态运行调试(试运行)。

第十六条因在实际供热过程中存在户间传热及固定的能源消耗(电能)、损耗(热能)等原因,为保证供热效果,使用集中供热的小区用热率需达到70%方可供热。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将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向供热经营企业移交的,可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移交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对于既有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应由产权所有人向供热经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产权所有人及供热经营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签订移交管理合同。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集中供热公共配套设施的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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