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机构、保安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行为主体。
第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向社会提供安全、有序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保安服务应当有序、规范进行,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保安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管理和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批准设立,具有持续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安全保卫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提供有效的保安服务;(三)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四)持续开展保安服务业务,有一定的规模和业务水平;(五)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六)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规范管理行为。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保安服务机构的安全资产,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加强各方势力的合力打击。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有关保安服务的信息和报告,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背景鉴定,重点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确保社会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保安公司、保安队伍、保安员等。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地履行维护安全、预防犯罪、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职责,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工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协调合作,推进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全面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专业化的保安员队伍,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保安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七条保安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保安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安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保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档案和相关记录,做好信息的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安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保安服务无关的商业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的管理和培训第十一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工作纪律,保证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保安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保安服务。
第十三条保安员应当按照保安服务机构的规定,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和标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并按照规定报告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保安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安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严禁泄露、篡改、擅自使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保安服务的规范和监督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巡逻防范、安全检查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履行保安服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的项目、区域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安全管理、保安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具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装备,能够有效履行保安服务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保障保安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保障保安服务和社会安全。
第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解决用户投诉,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服务活动的监测和管理,提高保安服务的效果和效率。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保安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及保安员管理各项制度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及保安员管理各项制度规定
1.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在保安服务管理方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制度规定:
1.1 保安服务内容
•保安人员应当提供安全巡逻、巡检、门卫、安全警卫等服务。
•保安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
•保安人员应当积极协助保安公司管理人员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1.2 巡逻制度
•保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逻,确保安全。
•巡逻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处理。
•保安人员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
2. 保安员管理制度
在保安员管理方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制度规定:
2.1 招聘入职规定
•保安公司应当依法招聘保安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明。
2.2 岗前培训规定
•保安公司应当对新招聘的保安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包括安全知识、保安服务技能等。
•保安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安员进行不同岗位的轮岗,以
提升综合能力。
2.4 绩效考核规定
•保安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保安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并及时给予奖励或惩罚。
2.5 岗位晋升规定
•保安公司应当根据保安员的工作表现和综合素质,合理安排岗位
晋升。
结语
以上是关于保安服务管理及保安员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的一些常见
内容,通过严格的制度规定可以有效提升保安服务质量和保安人员的
管理水平,确保社区和单位的安全稳定。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名称及性质1.2乙方名称及性质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定义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2.2保安服务时间2.3保安服务人员数量及要求第三条:保安服务费用3.1保安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3.2保安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3.3保安服务费用的调整机制第四条: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4.1保安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4.2保安服务人员的考核与评估4.3保安服务人员的奖惩制度第五条: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5.1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5.2保安服务人员的权利第六条:甲方义务与责任6.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6.3配合乙方进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乙方义务与责任7.1提供合格的保安服务人员7.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7.3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合同变更的条件8.2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9.2乙方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调解解决10.3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签11.1合同生效条件11.2合同终止条件11.3合同续签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保密内容12.2保密期限12.3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法律适用13.2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所指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指乙方根据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所应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乙方负责甲方场所的安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门卫管理、巡逻检查、安全监控、突发事件处理等。
2.2保安服务时间:保安服务时间为甲方正常经营时间,如甲方有特殊需求,可与乙方协商增减服务时间。
保安服务业务开展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业务开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业务的开展,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保安服务企事业单位、保安服务合作社、保安服务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保安服务业务开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务实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安服务业务开展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从事保安服务。
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保安服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符合从业资格要求,不得招聘具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定期进行复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十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供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服务标准第十一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保安服务对象,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明确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熟悉服务对象的情况和需求,礼貌待人,严守保密,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服务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巡逻防范、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巡逻防范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8•【字号】天津市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8.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1998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2年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招聘保守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保安服务的治安防范专业性企业。
保安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监督、指导。
各公安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机构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保安服务,应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服务范围、方式、期限、劳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一)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内部巡逻以及押运货币、贵重或者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二)为展览、展销、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三)为客户提供礼仪护卫保安服务;(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安全防范器材;(五)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项目。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是为规范和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
2.保安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保安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执勤,服务群众,维护社会治安。
二、保安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保安服务机构应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2.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保安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3.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及奖惩情况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便于管理和查询。
4.保安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确保其享受合法权益。
5.保安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对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者解聘处理。
三、保安从业人员管理规定1.保安从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方可从事保安工作。
2.保安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维护保密工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3.保安从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保安从业人员应依法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和标志,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5.保安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工作时间履行职责,不得私自请假或旷工,发生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告上级。
6.保安从业人员应主动学习和掌握保安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7.保安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保安工作无关的其他收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8.保安从业人员应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处置。
四、保安服务工作规定1.保安服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保安人员和设备,确保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跟踪机制,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改进服务方式和内容,满足客户的需求。
3.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防范制度,定期对服务区域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安服务管理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保安服务工作,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单位和个人安全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依托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保安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监督机制,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八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保安服务管理体系第九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责任。
第十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安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级领导机构和业务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人员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安全防范机制,预防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三章保安服务管理程序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客户需求,建立个性化服务方案,满足客户特定需求。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监控和值守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考勤和轮岗制度,确保服务人员在岗率。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服务问题。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和改进机制,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保安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处理和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024版保安服务标准与管理规章
2024版保安服务标准与管理规章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安服务范围与任务1.1 保安服务的范围1.2 保安服务的任务第二条:保安人员的要求2.1 保安人员的资格要求2.2 保安人员的培训要求第三条: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3.1 保安人员的行为准则3.2 保安人员的纪律要求第四条:保安设备的配置与管理4.1 保安设备的配置标准4.2 保安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规定第五条:保安服务的运营与管理5.1 保安服务的运营流程5.2 保安服务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应急预案与处置6.1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6.2 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第七条:客户权益的保障7.1 客户隐私的保护7.2 客户投诉的处理第八条:保安服务费用的支付8.1 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方式8.2 服务费用的调整与退还规定第九条:合同的期限与终止9.1 合同的有效期限9.2 合同的终止与续签条件第十条:违约责任与赔偿10.1 双方的违约责任10.2 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式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11.1 争议的协商解决11.2 争议的诉讼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2.1 合同的变更条件12.2 合同的解除程序第十三条:法律法规的适用13.1 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13.2 法律法规的变化处理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安服务范围与任务1.1 保安服务的范围(1)提供门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禁管理、人员出入登记、车辆出入管理等。
(2)提供守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区域、重要物资的守护、巡查等。
(3)提供随身护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人身安全保护、贵重物品押运等。
(4)提供安全检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物品的安全检查、防爆安检等。
(5)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场所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等。
(6)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的维护、消防安全的巡查等。
1.2 保安服务的任务(1)确保客户场所的安全与秩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保安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保安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定义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为客户单位提供保护财产、人身安全和信息保密等安全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企业法人资格;2.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 有与保安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安服务企业设立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在其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三章保安员第七条保安员资格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年满十六周岁;3.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4. 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保安员培训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对保安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保安服务专业知识、保安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
保安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保安员职责保安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保护客户单位的财产和人身安全;2. 预防犯罪和处理突发事件;3. 维护秩序和交通疏导;4. 执行客户单位的其他安全任务。
第四章保安服务行为第十条保安服务内容保安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客户单位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 门卫守护;2. 巡逻守护;3. 押运;4. 随身护卫;5. 安全检查;6. 安全技术防范;7. 其他安全服务。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企业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事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及其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科学管理、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加强保安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第四条国家保安标准是保安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国家制定统一的保安服务行业职业资格标准,组织开展保安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保证保安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第七条保安服务应当有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取得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九条保安服务管辖权限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保安服务人员第十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安服务行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三)无不良犯罪记录;(四)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安服务技能和职业资格;(五)取得保安服务单位的聘用。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培训合格并取得《保安服务人员证》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应当佩戴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携带证件、悬挂警示牌或者使用标志性语言,以便公众识别,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区别对待不同客户,依法保护,依规服务,坚决杜绝利益输送和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对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客户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在服务中得知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向雇主提供服务,不得收取雇主和客户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与其他人员共同收费或者设立收费点。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公安正文天津市保安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保安服务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许可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以及在我市备案的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评价第四条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定标准,基础分为1000分,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
评价等级划分五个等级:评分950分及以上的A级信用优秀企业;评分850分至949分的B级信用良好企业;评分700分至849分的C级信用中等企业;评分600分至699分的D级信用较差企业;评分599分及以下的E级信用差企业。
第五条市局每年第一季度,对保安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等级开展一次考评。
E级保安服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的,应先调升至D级;D级及以上等级保安服务企业升级或降级,不受等级逐级调整限制。
对于随时发现的符合降级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程序有关规定,即时开展考评降级。
第六条市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标准,并视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组织开展全市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指导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评价结果的运用;依申请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程度、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处置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首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事情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迫断绝戒毒大概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办法、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导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国家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安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由保安服务机构根据当地治安管理条例,受委托或授权,向客户提供的护卫、警戒、辅助处置治安事件以及其他安全防护服务。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实施保安服务,应当符合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原则,加强保安精神,切实履行其职责,使客户、社会得到安全保障。
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履行职责,提供有效、可靠、安全的保安服务。
二、组织机构第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专业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完善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分工,实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保安服务部门或者兼有多项职能的部门,负责安排业务任务及职务,促使服务机构更加专业化。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保安员宣传、培训和考试服务机构,科学管理保安员的从业状况和技能,提高保安服务质量。
第十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保安监督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服务机构和保安员的工作状态,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同时也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同维护当地治安秩序。
三、执法职责第十一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当地治安管理条例,负责检查和巡视活动区域、防止发生治安生产,防范和处理治安事件,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机构的任务包括:(一)检查客户和活动区域的治安状况;(二)布置有效的人员检查和巡逻措施;(三)迅速应对治安事件,维护和秩序;(四)及时报告发现的治安问题,与公安部门协作处理。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服从客户的指示,认真履行客户的授权,不得把活动区域用于除保安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673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673号)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你公司《关于核准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津保发[2000]第28号)收悉。
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保安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保安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对保安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保安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待。
应坚持自愿有偿,合理计酬的原则,实行接受委托、签订协议、按规定收费。
二、服务费标准:派驻保安员每人每月向委托方收取保安服务费800元(含保安员基本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各种管理费用和税金)。
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你公司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与委托方协商上下浮动不超过25%收取服务费。
三、为客户承担3个月以下临时性保安服务,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视任务轻重、责任大小、危险程度等情况与客户协商保安服务收费标准。
四、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已签订协议用户高于新的服务费标准的要按新标准收费,对低于新标准的暂维持原标准不变。
困难企业应酌情减收。
五、你公司要设立专、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上述服务费标准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七、你公司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申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结束——。
津南区安保公司管理制度
津南区安保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津南区安保公司的管理,提高保安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安全和秩序的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一)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下设人事部、财务部、技术部、保安部等部门。
(二)公司设立保安班组,每个班组设置班长和保安员,负责具体的安保工作。
(三)公司设立巡逻组织,负责对保安班组的巡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岗位设置(一)公司根据安保需求,设立各类岗位,包括门卫、巡逻、监控、特种设备操作等。
(二)各类岗位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保安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行使权力。
四、人员管理(一)公司对保安人员进行严格的招聘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防知识和技能。
(二)公司对保安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定,根据绩效给予奖惩。
(三)公司建立保安人员的激励机制,通过激励措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五、工作流程(一)公司对安保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公司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安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公司建立安保工作记录和档案,对各项工作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验和复核。
六、安全防范(一)公司对安全防范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布局,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落实。
(二)公司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防范能力。
(三)公司对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排除,确保安全事故的最小化。
七、应急处理(一)公司建立应急处理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和应对方案规划。
(二)公司对保安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对危急情况的能力。
(三)公司对应急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和总结,以不断改进和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八、管理监督(一)公司建立健全的管理监督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二)公司建立保安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进行核实和处理,确保客户满意度。
(三)公司定期开展安保服务满意度调查,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做出改进和提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指对保安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规和制度。
以下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一般内容:一、保安服务管理机构1. 确立或委托专门机关或协会负责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2. 机构负责制定保安服务的管理规定、标准和操作程序。
二、保安服务从业人员1. 保安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技能要求,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 对保安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定期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3. 确定保安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等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保安服务管理1. 确立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制度、规范和行业标准。
2. 设立保安服务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监管机构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督和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四、保安服务项目1. 确定保安服务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如财产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巡逻、安全防范培训等。
2. 对特定场所和重点部位的保安服务进行专门规定和管理。
五、保安服务合同1. 保安服务机构和客户之间应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对保安服务合同履行的监管和纠纷解决进行相应规定。
六、考核与评价1. 对保安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以提供优质服务和促进行业发展。
2. 确定考核评价的指标和方式,对达标和优秀的保安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和荣誉。
七、纪律与处罚1.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行业纪律的执行。
2. 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
以上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一般内容,具体制定和实施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
通过建立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可以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2024年保安服管理规定
2024年保安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安服务行业的组织、管理、从业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保安服务行业包括安全公司、保安服务人员、安全设备等各类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坚持服务为先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得违法经营。
第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权责。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的履行。
第三章从业管理第十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安工作。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严守保密,保证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或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拖延工作时间,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四章安全设备管理第十五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行业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力量,能够进行安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安全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熟悉设备操作流程和维修方法。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保安服务行业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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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1998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招聘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保安服务的治安防范专业性企业。
保安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监督、指导。
各公安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机构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保安服务,应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服务范围、方式、期限、劳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一)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内部巡逻以及押运货币、贵重或者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二)为展览、展销、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保安服务;(三)为客户提供礼仪护卫保安服务;(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安全防范器材;(五)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保安服务公司承接押运货币和贵重或者危险物品、守护银行或重要仓库保安服务的,必须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人员承担。
第十条禁止保安服务公司经营下列产品:(一)军、警用枪支、弹药;(二)钢珠枪、仿真手枪、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严禁售卖的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器械;(三)军队、公安及其他国家职能部门的专用服装和标志。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或者为客户催款讨债及其他国家禁止的服务和经营项目。
第三章保安人员第十二条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担任保安人员:(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二)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参加国家规定的保安业务训练;(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从流动人口中招聘保安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录用的保安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纠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做好执勤区域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三)保护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人员还应当依照合同规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客户的安全。
第十五条保安人员执行勤务可以配备国家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设备。
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无理辱骂、殴打执勤保安人员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上岗执勤,必须身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符号。
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设计、制作和供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机构和保安人员,应当予以奖励:(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三)其他保安服务成绩显著应予以表彰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擅自生产、销售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撤销保安服务公司:(一)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参与客户经济纠纷以及为客户催款讨债的;(二)经营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项目的;(三)雇用非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四)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
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
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
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
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
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
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
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
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
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
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
麻花辫。
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
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
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
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
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
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
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
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
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
心若向阳,何惧忧伤。
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
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
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
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
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
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
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