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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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进一步优化教育环境,促进对

外开放,规范广州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办学和管理,保障外籍

人员子女学校及其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20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

实施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性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涉外办学的特殊形式。举办外籍人

员子女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学校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

及合法办学以外的其他营利活动。

第三条【招生对象】在广州设立的学校主要招收对象为在

广州市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以及华侨华人在广州市内合法居留的外籍子女。

第四条【教育教学模式】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

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第五条【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学校必须与宗教相分离,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宗教仪式、宗教集会

及宗教活动。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必须遵守中国的国家和

地方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

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在广州市设立的学校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市、区教育局是外籍人员

子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级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广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的规划、

审批和管理工作。学校所在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日常管

理工作,并为辖区内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办学基本条件】申办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广州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与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引进外国教育、教学模式的条件;

(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四)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办学条件参照同级同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

第九条【举办者条件】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是在穗合法设立

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合法居留的外国

人。

举办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具有引进外国教育

教学模式的条件。举办人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持外国人居留证件,在穗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

第十条【学校名称】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

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教育的

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前应冠以‘广州市’或‘广州市XX区’,同时,“外籍

人员子女学校”必须作为学校名称后缀使用,如“广州***外籍人员子

女学校”。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学校设立,可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

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标准的学校亦可申请直接设立。

在广州市设立的学校,由广州市教育局审批,其中在南沙自

贸区申请设立的学校,由南沙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筹设】申请筹设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

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印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举办者、拟设立名称、

办学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生源需求预

测等;

(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1.举办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

2.举办人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无犯罪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请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学场所、场地、设施及其他办学条件的有效证明文

件。举办者自有场地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

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

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十年。

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提供寄宿服务的,有关设施设

备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学校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

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七)学校拟设区教育局意见。

第十三条【筹设期】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

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四条【正式设立】完成筹设并正式申请设立学校,举

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

(四)拟任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校长、教师、财

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情况;

(七)学校拟设区教育局意见。

第十五条【直接设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

可以申请直接设立学校,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七)和第十四条(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

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七条【设立期】审批机关自受理正式或直接设立学校

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

的,颁发广东省统一格式和编号的办学许可证,并报广东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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