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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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劳动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劳动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服务。

2018年,科技公司招聘了一批应届毕业生,其中小王(化名)于同年7月入职,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职位。

2020年5月,小王因个人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双方就离职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根据小王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合同约定,小王在合同期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然而,小王在离职时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且拒绝支付违约金。

科技公司遂将小王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小王在离职时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但考虑到小王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且在离职前已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故仲裁委员会支持科技公司要求小王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的请求。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分析:1. 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王在离职时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符合违约金的适用条件。

2. 违约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小王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3. 违约金的合理性本案中,小王在离职前已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且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故仲裁委员会认为违约金数额合理。

若小王离职原因系公司原因,则违约金数额可能更高。

4. 劳动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劳资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劳资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服务业务。

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员工队伍不断扩大。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内部管理逐渐出现漏洞,特别是劳动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

2019年5月,公司部分员工因工资拖欠问题集体罢工,引发了劳动争议。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9年3月,某科技公司部分员工反映公司拖欠其2月份工资。

经核实,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员工们认为,公司拖欠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 纠纷升级员工们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4月,员工们开始采取集体行动,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5月,员工们集体罢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赔偿金。

3. 劳动仲裁在员工们集体罢工的情况下,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核实了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仲裁程序。

4.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科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5. 案件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某科技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某科技公司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但认为赔偿金过高。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科技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

2.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拖欠工资问题严重。

劳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劳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由于公司发展迅速,内部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纠纷频发。

2019年,公司员工李某因工资、工时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进而引发了劳动仲裁和诉讼。

本案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情简介1. 劳动合同签订李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的月薪为8000元,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

合同中还约定了加班费计算方式、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等内容。

2. 工资发放争议入职后,李某发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月25日发放工资。

经核实,公司自2018年8月起,每月工资发放时间延迟至次月10日。

李某多次向公司反映情况,但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3. 工时争议李某于2019年2月1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并未加班,拒绝支付加班费。

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

4. 劳动仲裁李某于2019年3月1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5. 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3.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拖欠工资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每月25日发放工资,已构成拖欠工资。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

2. 加班费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加班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李某提交了加班记录,证明其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

企业劳资法律案件分析(3篇)

企业劳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等服务。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员工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劳动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科技公司与一名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甲”)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员工甲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1万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在员工甲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5月,员工甲因工作原因与公司产生矛盾,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协商过程中,公司提出给予员工甲赔偿金,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员工甲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赔偿;同时,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公司则认为,员工甲在试用期内离职,不应支付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与员工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员工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2. 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为员工甲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补缴员工甲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3. 劳动争议赔偿本案中,员工甲在试用期内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制造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业务。

该公司员工总数为500人,其中一线生产工人约300人。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为提高生产效率,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管理制度的强化,劳资关系逐渐紧张,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2018年,该公司一名生产工人王某某因不满公司对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二、案件事实王某某于2015年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生产一线工人。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按照加班工资计算。

王某某在2017年全年累计加班时间超过200小时,按照公司规定,加班工资应为正常工资的150%。

然而,在发放工资时,公司仅按照正常工资的130%支付了王某某的加班工资。

王某某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王某某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劳动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法律案件分析(3篇)

劳动纠纷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案件概述:原告甲,男,32岁,某公司员工。

被告乙,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9年3月,甲入职被告乙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甲的月薪为人民币15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2020年6月,甲因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公司是否拖欠原告甲工资?2. 如果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拖欠工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每月15日支付工资。

然而,乙公司在2020年6月未按时支付甲的工资,构成了拖欠工资的行为。

(二)关于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四)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本案中,乙公司拖欠甲工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乙公司拖欠甲工资属实,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工资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劳动合同的履行、拖欠工资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等。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2015年1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科技公司同意张某的辞职申请,并在同年2月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在离职后,张某发现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

张某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要求支付上述款项,但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8000元;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2000元;4.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6000元。

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2.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3.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4.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依法通知科技公司参加仲裁,科技公司未按时参加仲裁。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2. 工资条;3. 考勤记录;4. 离职证明。

科技公司对张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拒绝支付11月工资;2.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因此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4. 科技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1. 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2.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但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11月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4. 张某在2014年存在加班情况,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5. 科技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劳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拥有员工1000余人,其中生产部门员工800人。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甲公司面临经营压力,导致生产部门员工工资拖欠、加班费未支付等问题。

2019年,生产部门员工集体向公司提出劳动争议,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款项。

二、案情介绍1. 基本情况甲公司拖欠生产部门员工工资和加班费,涉及员工800余人,拖欠工资总额约为100万元,加班费总额约为50万元。

2. 员工诉求员工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3. 公司辩称甲公司辩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和加班费。

同时,公司表示愿意与员工协商解决此事。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的义务,以及应承担多少违约金和赔偿金。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二)拖欠工资的,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违约金。

”3. 案例分析(1)甲公司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支付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的义务。

(2)关于违约金和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违约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为未支付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工厂(以下简称“工厂”)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断调整生产计划和员工工资。

然而,在2018年,工厂因工资调整问题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李某于2015年入职工厂,担任生产线操作员。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

2018年,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决定调整工资结构,将原本的固定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形式。

新规定下,李某的基本工资降低至4000元,绩效工资则根据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浮动。

李某对工资调整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随后,李某向工厂提出抗议,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

工厂则认为,调整工资结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且已提前通知了李某,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合法?2. 工厂是否应恢复李某的原工资待遇?三、案例分析(一)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征求劳动者同意。

”在本案中,工厂在调整工资结构前,已提前通知了李某,并征求了其意见。

然而,李某对调整后的工资待遇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

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

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工厂调整后的基本工资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工厂调整工资结构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

2.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企业员工数量众多,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稳定。

2018年,企业开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部分员工工资拖欠。

员工们多次与企业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2019年,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拖欠工资情况:自2018年6月起,企业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拖欠时间长达一年多。

拖欠工资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涉及员工数十人。

(2)员工诉求:员工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因拖欠工资造成的损失。

(3)企业抗辩:企业表示,由于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企业承诺,一旦资金周转好转,将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

2. 法律依据(1)劳动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仲裁结果1. 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3. 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2. 法院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拖欠工资现象普遍:本案中,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并非个例,反映了当前一些企业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

劳资法律问题案例(3篇)

劳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员工人数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劳资关系逐渐紧张,矛盾和争议不断涌现。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包括加班费、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

二、争议焦点1. 加班费问题:部分员工反映,公司要求加班时间过长,且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2. 社会保险问题:员工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案件经过1. 加班费问题:员工小王于2019年7月入职XX公司,担任技术员一职。

入职后,小王经常被要求加班,且加班时间较长。

然而,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小王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 社会保险问题:员工小李于2018年3月入职XX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

入职后,小李发现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小李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6月,小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员工小张于2017年10月入职XX公司,担任生产经理一职。

由于个人原因,小张于2019年8月提出离职。

然而,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张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仲裁结果1. 加班费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XX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小王的加班费,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判决XX公司支付小王加班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2. 社会保险问题: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核实,XX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监察大队责令XX公司立即为小李补缴社会保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XX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业务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与员工约定工资待遇。

由于近年来经济形势严峻,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2019年6月,甲公司拖欠了部分员工的工资,包括乙、丙、丁等三人。

这三人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丙、丁三人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

2. 2019年1月至5月,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丙、丁三人的工资,累计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 2019年6月,甲公司再次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000元。

4. 乙、丙、丁三人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甲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拖欠乙、丙、丁三人的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甲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乙、丙、丁三人的合法权益。

2. 甲公司拖欠工资,导致乙、丙、丁三人无法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法律劳资纠纷案例(3篇)

法律劳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劳资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随后引发了多起类似的劳资纠纷案件。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起因2019年,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因公司未按时支付其工资,与公司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应为每月8000元,但公司实际支付其工资为每月6000元。

此外,李某还反映,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二)案件经过李某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核实,确认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随后,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然而,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李某的诉求无理,拒绝支付赔偿金。

李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1. 公司应支付李某工资差额及赔偿金;2. 公司应补缴李某社会保险费;3. 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李某工资,以及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二)案件分析1.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工资为每月8000元,而公司实际支付其工资为每月6000元,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差额。

2. 关于拖欠加班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李某反映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被告王某于2010年3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生产线组长职务。

双方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月薪为8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2013年6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裁员名单中,王某的名字位列其中。

王某不服,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良好,且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3. 王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然而,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属于上述三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与王某进行沟通,也未通知工会,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劳资纠纷案例分析(合集五篇)

劳资纠纷案例分析(合集五篇)

劳资纠纷案例分析(合集五篇)第一篇: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1爱国者数码公司员工微博大骂武汉被开除【案例回放】2012年1月25日,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恩源,只因听闻一句“汉骂”,便在微博中斥责武汉是“全国最大的农村土鳖城市”,甚至对武汉人大爆粗口。

这条不足200字的微博,引发了一场由数千网友参与的“骂战”。

1月26日,张恩源所任职的爱国者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冯军发表微博表示,张恩源必须道歉,否则公司只能将其开除。

4个小时后,张恩源再次更新微博,表示道歉。

但冯军随后在微博宣布:“经爱国者高管会紧急电话会议决定:一致同意依法解除与张恩源的劳动合同关系,通俗地讲:正式开除!同时,同事们一致同意我代表爱国者集团向武汉的父老乡亲们正式致歉,爱国者全国的兄弟姐妹们对这种诋毁国内亲人的言行,零容忍!”公司已与张恩源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恩源在微博中对武汉人大爆粗口,公司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法律解析】张恩源在微博中发表以偏概全、“以骂制骂”的言论的确不妥,但是公司因此解除张恩源的劳动合同,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说到底,张恩源的言论毕竟只代表他自己,何况他本人已经公开作出道歉。

事实上谁也不会把他的出格言论与他的职务行为相联系。

说他个人的言论损害了整个公司的形象,这种推断有何依据?当然公司可以认为他的道歉不诚恳,对他的偏激言论继续批评,甚至公开表明公司的立场和态度等,但是处罚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

特别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成过失性和非过失性两种。

前者是违纪违法,后者是由于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裁员等原因,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而张恩源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显然不属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除非他的言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纪违法。

另外,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具备法定理由,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等,绝不是几个高管开个电话会议就可随意决定的。

法律经典劳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劳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张先生于2010年6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工作地点为北京市。

2013年6月1日,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科技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科技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张先生认为科技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应当支付张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仲裁委员会审理意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存在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劳资纠纷案例分享(3篇)

法律劳资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劳资纠纷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矛盾,对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法律劳资纠纷案例,以期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二)纠纷事实张某于2015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5月,张某因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未予批准。

张某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于2018年6月正式离职。

离职后,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请求1. 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人民币30,000元;2. 被告支付原告社会保险费用人民币10,000元;3. 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0元;4. 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仲裁过程(一)仲裁庭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本案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一名仲裁员由张某指定,另一名仲裁员由某公司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二)仲裁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2. 未按照规定缴纳原告社会保险费用;3. 未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三)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庭认为被告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作出如下裁决:1. 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人民币30,000元;2. 被告支付原告社会保险费用人民币10,000元;3. 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0元;4. 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劳资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如张某某在合同期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3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1.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0,000元;3.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支付违约金的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仲裁庭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庭依法调取了张某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离职证明等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某某陈述其离职是因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福利待遇,且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陈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某的工资,且张某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调查发现,公司确实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张某某入职后未及时补签。

仲裁结果:1.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 判令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10,000元;3. 驳回公司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金支付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

1. 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劳资法律案件分析(3篇)

企业劳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此背景下,劳资法律案件频发,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也对社会稳定和和谐劳动关系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篇分析将针对一起典型的企业劳资法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案件概述本案原告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员工,被告为科技公司。

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的月薪为8000元,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原告入职以来,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资,且多次拖欠加班费。

原告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原告于2020年5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技公司是否拖欠原告工资?2. 科技公司是否支付原告加班费?3. 原告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案件分析1. 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科技公司自原告入职以来,多次拖欠原告工资,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

因此,科技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2. 加班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原告多次加班,但科技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根据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应支付原告加班费。

3. 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由于科技公司拖欠工资和加班费,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案件结果经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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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爱国者数码公司员工微博大骂武汉被开除【案例回放】 2012年1月25日,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恩源,只因听闻一句“汉骂”,便在微博中斥责武汉是“全国最大的农村土鳖城市”,甚至对武汉人大爆粗口。

这条不足200字的微博,引发了一场由数千网友参与的“骂战”。

1月26日,张恩源所任职的爱国者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冯军发表微博表示,张恩源必须道歉,否则公司只能将其开除。

4个小时后,张恩源再次更新微博,表示道歉。

但冯军随后在微博宣布:“经爱国者高管会紧急电话会议决定:一致同意依法解除与张恩源的劳动合同关系,通俗地讲:正式开除!同时,同事们一致同意我代表爱国者集团向武汉的父老乡亲们正式致歉,爱国者全国的兄弟姐妹们对这种诋毁国内亲人的言行,零容忍!”公司已与张恩源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恩源在微博中对武汉人大爆粗口,公司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法律解析】张恩源在微博中发表以偏概全、“以骂制骂”的言论的确不妥,但是公司因此解除张恩源的劳动合同,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说到底,张恩源的言论毕竟只代表他自己,何况他本人已经公开作出道歉。

事实上谁也不会把他的出格言论与他的职务行为相联系。

说他个人的言论损害了整个公司的形象,这种推断有何依据?当然公司可以认为他的道歉不诚恳,对他的偏激言论继续批评,甚至公开表明公司的立场和态度等,但是处罚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

特别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成过失性和非过失性两种。

前者是违纪违法,后者是由于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裁员等原因,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而张恩源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显然不属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除非他的言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纪违法。

另外,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具备法定理由,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等,绝不是几个高管开个电话会议就可随意决定的。

案例2 苹果上海因聘用纠纷被判赔3.5万元【案例回放】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

去年6月,一猎头公司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兴趣到苹果公司担任苹果零售店经理。

熊先生接受了猎头公司的推荐。

经过初试、复试和三试,苹果公司于同年7月4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并告知其已启动“中智安全检查”,即苹果公司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苹果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

之后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出了入职通知书,并需在报到前准备好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

熊先生立即向超市提出辞职。

同年7月19日,苹果公司人力主管的来电说,熊先生未通过“中智安全检查”,公司决定撤销聘书。

面临进退两难的失业困境,熊先生遂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原告熊先生人民币3.5万元。

【争议焦点】为什么熊先生可以依法要求苹果上海公司赔偿损失?【法律解读】虽然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不同之处,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劳动法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参照《合同法》予以判处。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尽管要约人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如何理解“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这实际上指受要约人对要约行为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并已经基于这种信赖从事了履约的准备。

此种情况主要指要约人发出一项要约,在要约中附有某种条件,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成某种条件才能成为受要约人;而受要约人要完成该条件,则需要从事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如果受要约人从事了该项行为,为要约做了一定的准备,甚至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要约人不可撤销其要约。

案例3 员工年底聚餐摔伤公司拒认工伤状告人保局【案例回放】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

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

2011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

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

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

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青浦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期间并无不适。

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

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认定。

最终青浦法院维持了青浦区人保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

【争议焦点】青浦法院为何维持青浦区人保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法律解析】年底聚餐期间单位员工摔伤能否算作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行为性质来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张某在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而是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因此说该事故属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而对于原告诉称第三人摔伤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见,通过现有证据仅能说明张某当晚确有饮酒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

所以青浦区人保局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案例4 五星级饭店洗碗女工留剩菜为儿子补营养遭开除【案例回放】 47岁的李红在南京一家五星级酒店当了4年的洗碗工。

她的职责就是清洁用过的餐具。

“很多餐具送过来时,里面还剩着吃的。

”李红说,酒店对自助餐食物管理的流程,是凡可再次使用的,会放回冰箱里。

凡觉客人吃过剩下,不宜再售的,一律退到后台倒掉。

3个月前,她留下了客人吃剩的一些废弃食物,想给正在读大学的儿子补养身体,却被以盗窃酒店财物为由开除。

酒店的依据是《员工手册》上规定:“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酒店或员工的财物”。

这让李红接受不了。

“那些东西是酒店扔掉不要的。

再说谁没拿过?为这个就把我开除了,我觉得太重。

把还能吃的东西扔掉就对了吗?”【争议焦点】酒店是否可以李红盗窃酒店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解读】为了确保酒店的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五星级酒店规定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这种规定无可厚非。

但是李红拿的是客人已经付过钱的剩余食品而非酒店财产,这种行为即使有不妥之处,毕竟谈不上是什么盗窃,所以酒店以《员工手册》上规定的那条规定解聘李红,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酒店的规章制度中写明:“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有违反者视为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合同。

”酒店是否可以上述规定为由解除李红的劳动合同?不是说绝对不可以,但是实践中一旦发生争议,有关部门将严格审查以下几点。

首先,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其次,是否将该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此外,酒店对员工类似行为应当加强管理。

从李红有关“再说谁没拿过?”的陈述看,酒店是疏于管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红的行为尽管有所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酒店解除与李红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案例5 女工为拿600元“全勤奖”带伤上班3天身亡【案例回放】杜娟生前在位于深圳龙岗的福X集团辖下工厂打工,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产品检测和数据记录,每天工作11个小时,收入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

今年1月,她在厂房的卫生间里撞破头,因为事关600元“全勤奖”,她自服止痛药,忍痛工作了3天,坚持到休息日才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是脑出血。

一周后,她停止了呼吸。

据介绍,杜娟提到的“全勤奖”的日期范围包含了春节,因此选择回家过年的工人肯定拿不到,而与此相反,没有回家过年的工人就会格外珍惜这个奖。

“想请假去医院看是不是骨折了,我又考虑到600元全勤奖,就想等到星期日不上班再去拍片子。

等到8号不上班,我开了转诊证明去医院检查,结果是脑出血,真没想到有这么严重。

”杜娟在病床上口述的“事件说明”中这样描述。

【争议焦点】“全勤奖”的日期范围是否合适?【法律解读】所谓全勤奖,就是对于在制度工作日保持出勤的员工的奖励。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该工厂一天的工作时间高达11小时,如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的工作时间应视为加班。

即只要员工一天做足8小时,即达到了“全勤”标准,公司就应支付全勤奖。

至于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本来就应当放假,公司因员工在此期间不加班而克扣全勤奖没有法律依据。

还有年休假、加班补休、探亲假、婚丧假等都是带薪假,职工按国家规定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处理,也不能因此克扣全勤奖。

总之,该工厂规章制度中把“全勤奖”的日期范围设定为包含春节、每日延长工作时间等并不合适。

不过,生命是无价的,该请病假时还是得请。

这种现象实在令人痛惜,同时也反衬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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