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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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体系图
刑法论:刑法概述,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
新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不法构成要件(1、2)+责任要件(3、4)
1.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2. 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3. 主观要素:故意,过失
4.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
待可能性
总论犯罪论 5.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6. 共同犯罪:违法型态与犯罪型态,理论分类(正犯、
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
犯与身份、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
7. 罪数: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
1.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
刑罚论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3.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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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与解释成文。
注意论述
:类推的本质是事后立法。特例:自首中向纪委交代解释为向司法机关交代。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仅存在于事实认定和类推解释,其他解释不适用)
:刑罚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禁止不确定刑。
相同法益——所有场合相同保护:强奸妇女=强奸处女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机会平等——非均贫富、等贵贱)相同行为——所有场合相同对待
=客观危害性(既遂、未遂)+主观罪过性(中止与未遂、故意与过失)+人身危险性(壮汉与老人、实行与教唆、犯罪能力与犯罪欲望、自首与立功)
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内容:立法上侧重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审判中侧重犯罪情节量刑公正、行刑中人身危险性消长变化
3、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方法本身是被允许的,但是其解释后的结论并不一定具有可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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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
5、法律拟制全部认为是扩大解释,不要自己去推。
6、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仅限于类推解释,和证据存疑的事实认定。不适用其他解释。
行为地:预备地、实行地 四种管辖有顺序,无竞合 国内犯:属地管辖 实害结果地
(原则) 结果地: 可能发生地
危险结果地 希望发生地
属人管辖:华人境外犯罪(注意1、没有双重犯罪要求2、原则上应当管,轻罪(最高刑3年以下)可管可不管
3、国工、军人必须管,无三年之限)
国外犯: 保护管辖 :侵我国(人)的外国人+重罪(非重罪不可管)+双重犯罪(不要求外国法律也是重罪)+可以追究(检察院权力)
(例外)
普遍管辖:1、基于国际条约管辖2、使用中国法律量刑(非国际条约)3、适用前提是排除前三种管辖后才能适用。
刑法的适用效力 对国外判决的承认:审判权保留,国外判决只是事实。1.经国外审判:可以追究(检察院权力)
2.经国外刑罚:可以免除、减轻(法院权力)
1.先比较法定最高刑
2.最高刑相同,比较最低刑。
刑法溯及力:从旧(行为时)兼从轻 3.比较最高刑最低刑时应据行为对应刑罚幅度比较(非本罪所有幅度比较)
(含修正案) 4.时效、立功、自首、累犯、缓刑、假释也使用此原则。
时间(溯及力) 5.禁制令、死缓限制减刑无论谁轻谁重,一律使用新法。
跨法连续犯、 跨法继续犯、 跨法累犯、 跨法数罪并罚:一律适用新法(因为新法具有进步性)
(数行为:连续偷窃) (一行为:一直关押)
二、犯罪论
Ps:胖子采用三阶层,但过于新,这里采用小柏和张明楷的新二阶层。二阶层形式上像四要件,本质上是三阶层,属温和新理论。
三阶层术语对应二阶层分别是:犯罪行为构成——违法性。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主观责任性、主观阻却事由。相比而言,二阶层更加科学三阶层:犯罪行为构成
二阶层:
犯罪论
重要考点:故意规制:要求认识到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一般对对象不要求认识,但是对于嫖宿幼女,走私淫秽光碟需要认识对象。
自然人普通人不真正身份犯(构成不要求身份,只是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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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
主体: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注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有职权或从事公务或委派。
主体特征:形式合法(1、有执照就行,是否合法取得执照不考虑2、分支内设机构以单独名义、财产独立能构成单位犯罪3.私营企业要求有法人资格) 单位 行为特征: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直接负责人实施(为了犯罪成立或成立后主要是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
双罚:单位罚金(没有没收)、自然人刑责(内部勾结主犯定性,看不出主犯看职务、内外勾结内犯定性)。
处理: 单罚:1、非为本单位谋利,而是为单位名义私分国家资产、罚没财物。2、单位过失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3、处罚单位会伤及无辜。
4、单位死(破产、吊销、分立、合并等)
危害程度分为:预备、实行行为 (作为不作为与过失故意没有对应关系,可以相互组合。)
法益侵害性 行为: 作为(原则):能解释为作为时,就不再考虑不作为。(重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不作为,抗税是作为不作为的结合,持有是作为)
(客观违法性) 积极与消极 形式四分法:法定、职务业务(下班后就无义务了、医生义务前提是医患关系)、法律行为(合同、拾弃婴)、先行行为
不作为:义务来源:
支配空间的危险阻止义务:自己的办公室、家、车、身体。限自己空间、不含他人、公共空间。 实害犯:造成XX 即成犯:结果现、行为终、法益灭(故意杀人)
结果: 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XX 危险 结果与犯罪终了关系 状态犯:结果现、行为终、法益侵害持续(盗窃)
(法益侵害事实或危险状态) 危险犯: 继续犯:行为、法益侵害同时持续(非法拘禁、重婚) 抽象危险犯:有XX 行为就构成(行为犯) 注:未遂≠无结果(具体危险犯造成危险有结果但不是既遂)。无结果一定无罪
1、事实判断(条件说):无A 则无B 。例外:隔断(外力进入)、择一(各100%致死量毒药)、假定的因果关系(亲属先于法警开枪杀死死囚) 因果:两步走 (最低限度,不构成条件说,绝对不构成刑法因果。条件说是一种逻辑推导,不得逻辑否定事实。)
2、价值判断(客观归责说): 危险1 :未被现实化,则无因果。(沙漠向稻草人开枪)
一定掌握定义: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向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化的过程 实行行为 危险2— 被现实化为结果(不被容许、能预测),有因果
预备行为发生结果,不成立既遂。成立过失和犯罪预备 危险3 :被现实化,但被容许。则无因果(失主追小偷,小偷被撞死)
被害人特殊事件:行为+特殊事件(病、吓死)=因果关系;有无责任看对特殊事件是否能预见(有因果不等于有责任,因果是客观层面,责任是主管层面)。Eg 打一拳致发病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