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整理好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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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4)关于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
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
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
利和义务。(2)从婚姻家庭法
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
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
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
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
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
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
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
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
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
利。(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
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
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
理关系。(3)监护内容的法
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
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
的直接规定
5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
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
件是:(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2)结婚年龄男不
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3)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禁止结婚:a、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
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
进行结婚登记。(5)禁止重婚。
6简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
源。
答:第一,宪法和法律。第二,
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地方法
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第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
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五,我国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第
六,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法律
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伦理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
为婚姻法的渊源。
7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祖孙、兄
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
答:(1)祖孙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
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
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
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
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义务。(2)兄弟姐妹间
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
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
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
务。
8简述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
象。
答: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
系,又包括家庭关系。从性质
上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
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
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
要、起决定作用的。财产关系
从属于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
面的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
系,其本身不具有经济内容。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
人生关系引起的后果,其不能
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9简述我国婚姻法规的父母子
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答:(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
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扶助的义务。(2)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
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
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
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
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
任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
遗产的权利。
10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
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
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
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
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
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
行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非
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
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
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
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
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
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1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
法定情形。
答: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
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
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
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违法结合。婚姻法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
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
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到法
定婚龄的。
12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
的区别。
答: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
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
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
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
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
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
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
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
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
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
一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
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
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