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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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控制措施
1、目标
不发生起重吊装伤害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单位起重吊装施工作业全过程。
3、职责
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活动过程中,执行《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程序》为其规定的各项职责。
4、控制措施
4.1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起重吊装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持证上岗。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场地、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起重吊装物进行了解。确定起重吊装方法。
4.1.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①超负荷不吊;
②歪斜吊不吊;
③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④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⑤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有人停留和行走不吊;
⑥光线明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⑦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⑧吊物上站人不吊;
⑨捆绑不牢、不稳不吊;
⑩重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4.1.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4.1.4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4.2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4.2.2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
4.2.3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用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mm;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2.4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规定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相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4.2.5钢丝绳断丝达到规定时,应予更换。
4.3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规定。
4.4项目部领导、设备部门、施工技术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措施落实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人,也是措施执行情况的验证人。留存检查验证记录。
4.5各项目部对起重设备的管理,要贯穿于项目起重吊装施工全过程。
4.6公司安全监察科、机械设备科负责监督抽查和验证,确保企业财产和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