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执勤战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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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应急救援中心

执勤战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普光气田生产运行,满足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及时有效地组织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分公司安全生产,结合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是一支应对普光气田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执行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中心的执勤工作由各单位负责落实,119调度室落实执勤力量的动态变化,各单位将每日执勤情况报119调度室。应急作训办公室对中心执勤战备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严格落实执勤战备,及时组织员工进行战备教育,落实执勤训练,确保执勤力量。每周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战备检查。周一至周五,正课时间必须开展业务、技能等训练工作。

第五条各级指战员在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坚决服从命令,发扬勇敢顽强、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单位执勤期间,各级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器

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供应,保证执勤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各单位应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单位的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做好战评总结,及时补充修订预案。

第二章战备等级制度

第八条为使中心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九条各单位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

第十条中心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活动、生产紧急情况、恶劣气候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二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战备动员,根据任务及时研究作战方案;

(二)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确保执勤人员在岗率;

(三)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调整执勤力量,充实执勤人员及器材装备,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必要时派出力量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一条中心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或部分

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一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战前动员,根据任务迅速制订作战行动方案;

(二)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要全面就位;

(三)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保证全员在岗。

(四)根据任务需要,调整各级人员、车辆,充实执勤力量,随时听从上级的调动;

(五)配备充实器材装备和各种保障物资,落实战备保障;

(六)根据需要派出救援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十二条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由上级领导批准后发布。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进入等级战备时,要立即报上级部门备案;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十三条解除等级战备或者降低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三章中心执勤战备

第十四条中心的各级执勤人员应实行一日生活制,明确规定起床、早操、整理内务、洗漱、早检查、开饭、操课、午休、课外活动、晚点名、就寝等活动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并实行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中心值班干部应佩戴袖标或其他执勤标识;在不影响战备值班的前提下,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本人正常业务工作;如需要离开驻地开展执勤战备的相关工作,应统一行动,并佩戴好执勤用具,确保随时按照指挥部的指令投入战斗;执勤人员单独外出,必须经中心当日带班干部同意,并指定相同级别或专业的人员替班。

第十六条执勤站队长由各站队干部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各种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作战预案。

(2)督促检查队伍执勤备战落实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3)掌握全队执勤力量,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4)组织队伍日常教育和业务训练工作,检查各级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5)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

(6)督促队伍做好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及其他活动中的安全防范事故工作。

(7)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况,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中心119调度室,值班员24小时在岗执勤。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天器材装备检查制度,器材装备检查由执勤站、队长列队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中心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执勤出动。执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它物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应急救援车辆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中心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一条中心各单位执勤器材、装备按实战要求做到执勤物资统一编号、分类存储、定置存放、方便取用,严禁用于与执勤战备无关的活动。要建立并落实执勤物资登记清查制度,及时补充、更换缺失或损坏的执勤物资。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需出动执勤车辆外出训练时,必须向119调度室报告,由站领导带队,并时刻与119调度室保持通讯联络,携带战斗服,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训练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以备灭火及抢险救灾之用。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它方面;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

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车辆行驶途中,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超员载客、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执勤车辆各种灭火剂做到每天检查1次,装备器材做到干净清洁、灵活好用,在出警、监护、外勤等其它任务时车辆入库前必须进行1次检查,对不符合战备条件的车辆必须上报119调度室备案;每周五组织1次“车场日”活动;对车辆、设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维护保养,按规定对救援车辆进行定期测试,执勤人员对器材装备必须达到“五知一会、一口清、问不倒”;每周至少进行1次水罐、泡沫消防车的灭火系统性能测试;每季度至少进行1 次干粉消防车、多功能消防车等相关车辆的灭火系统性能测试,其他执勤装备也要按使用要求定期进行性能测试,并做好登记。定期对空气呼吸器、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多种气体监测仪、避火服、隔热服、防化服等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检查,无带病使用现象。

第二十七条各班组执勤人员按代号分工,维护保养下列器材装备:班长:分水器、安全绳、防爆灯具、隔热服、避火服、防化服、对讲机、方位灯、护目镜、空气呼吸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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