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阮成发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风井、车辆段与维修基地、车站设施、车辆及机电设备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和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报批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工作。
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沿线综合开发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规范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资金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纳入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平衡方案范围内的土地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九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系统和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段(场)、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与轨道交通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经济舒适、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轨道交通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并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1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武政规[2011]3号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是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的依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规划、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城轨交通企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轨交通企业运营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轨交通企业的所有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列车运行、车站服务、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三条城轨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实现安全生产、文明运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城轨交通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企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监督、检查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3.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 负责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5. 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沟通协调,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第七条列车运行安全:1. 列车运行应严格按照列车运行图执行,确保列车运行安全;2. 驾驶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列车运行安全;3. 对列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列车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车站服务安全:1. 车站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熟悉车站设施设备,确保乘客安全;2. 车站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3. 车站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助。
第九条设施设备维护安全:1. 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维护安全;3. 维护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条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 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武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乘客不接受安检,可能会被拒绝进站乘车;客流量激增危及安全时,可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在地铁上打赤膊最高可罚200元。
11月14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1月25日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安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文明乘车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乘客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发放各类宣传品;禁止赤脚、赤膊者、无健康成人陪同的醉酒者进站、乘车。
乘客违反上述规定,由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保障运营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
采取限流也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站点或者全线的运营。
采取限流或停运措施,应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应当告知乘客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
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内容,连续发布。
地铁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铁运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乘客、运营企业和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铁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地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及其所属员工、乘客在地铁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地铁运营安全技术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五)组织应急演练;(六)组织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运营企业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地铁运营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运营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五)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六)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运营企业员工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五)参加应急演练。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武交规〔2018〕114号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的通知武交规〔2018〕114号市轨道办,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根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8年7月3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已开通运营(含试运营)的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评价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具体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进行客观、公正、细致的评价。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包括延伸线和支线),自开通试运营开始,运营时间10年以内的线路每5年进行一次运营安全评价;运营时间10年以上的线路每3年进行一次运营安全评价。
第六条承担评价工作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轨道交通安全评价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轨道交通相关评价经验,并且未参与拟委托评价线路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
地铁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地铁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铁运营企业的全体员工、车辆、设备、设施以及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责任第四条地铁运营企业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员工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三、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设备、设施的技术状况;2. 安全设施、警示标志的完好情况;3. 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4. 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
第十三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五、应急处置第十四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员工应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安全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
第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地铁运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武汉市【发布时间】2012-12-03【生效时间】2012-12-28【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用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就轨道交通方面的执法建立联动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关于印发武汉轨道交通车站地盘管理安保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轨道交通车站地盘管理安保管理细则》的通知武地铁建(2014) 2 号总部各部门、各参建单位:为规范武汉轨道交通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经建设事业总部研究,制定《武汉轨道交通车站地盘管理安保管理细则》,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武汉轨道交通车站地盘管理安保管理细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武汉轨道交通车站地盘管理安保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站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使在同一地盘上的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地开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依据《站场施工管理细则》、《武汉地铁站场施工出入证管理办法》及地盘管理承包商合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车站结构完成后,车站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的车站安保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保人员第四条车站安保人员负责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期间,所有地盘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车站安保人员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车站安保人员值勤时应穿着保安制服、(安全)帽、武装带,钮扣要整理好,上衣衣摆束入裤腰内,配戴工作证于胸前,配备安保器材如警棍,电筒,口哨等。
第五条车站安保人员工作时间应严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时交接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应将当班时间内之重要事件、异常事件等记录于值班日志,及时向站长记报。
第六条车站安保人员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饮酒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如遇特殊情况需向站长请假,并由站长安排人员替岗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车站安保人员年龄不得大于55岁,且身体健康,吐字清楚,有适当语言表达能力,叙事表达做到准确明白。
第八条车站安保人员执勤时应态度严正,不卑不亢,如发现纠纷或有不轨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并制止事态往坏处发展,同时迅速报告站长处理。
第九条车站安保人员应安排对夜间工地的巡逻值班守护。
巡视现场时,密切注意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械具设备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第十条车站安保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具有良好的防范意识和知识,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和《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及监督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区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治安秩序及反恐工作,对消防、安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管、城乡建设、安监、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运营安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以下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一)报警、灭火、逃生、站台门、防汛、防爆、反恐、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三)视频监控系统;(四)警务用房、警用标志及相应的通信、防暴等装备。
武汉地铁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武汉地铁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武汉地铁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建设事业总部、土地综合开发事业总部、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司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所负责项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工作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有责向质量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质量安全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规范(2017)
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规范(2017)各区公安分局、市交委轨道办、武汉地铁集团:为维护全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7年4月20日武汉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人员及危险品、违禁品进入轨道交通区域。
第五条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立安检站(点)开展安检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安检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实施、预防为主、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组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拒不接受安检的,运营单位员工及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
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扰乱安检现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单位及其人员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可委托具有安检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委托具备安检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实施安检工作,双方应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地铁运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地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运营、维修、管理、服务等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责任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 对特殊工种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检查制度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好,消除安全隐患。
2. 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无死角。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责任人。
第十条应急预案制度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程序等。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对突发事件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四、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系统在城市交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需要制定相应的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乘客安全、列车运行、车站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乘客安全乘客安全是轨道交通运营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
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需要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包括安全警示、疏散指示等。
此外,车站和列车应配备监控设备,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1.1 车站安全管理在车站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乘客不靠近铁轨边缘;车站应设立专门的安保人员,巡视站台,遇有人员聚集或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确保车站设备正常运行,如票务系统、电梯、自动扶梯等。
1.2 列车安全管理列车应加装防滑、防摔设备,确保乘客上下车的安全;列车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能够熟练运用应急设备,处理紧急情况;应设立监控控制室,监测列车的运行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二、列车运行合理的列车运行管理可以提高运输效率,缩短乘客等待时间,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2.1 列车时刻表制定科学合理的列车时刻表,根据高峰期和低峰期的需求来安排列车运行的密度,确保运力充足;时刻表应公开透明,方便乘客查询。
2.2 车辆维护定期对列车进行维护,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减少故障率;建立检修记录和维护档案,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三、车站管理车站作为乘客上下车的重要场所,也需要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
3.1 车站设施车站应设置合理的出入口,保证乘客进出的便利性;在车站内设置舒适的候车区,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3.2 车站服务车站应设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协助乘客购票、查询信息等;车站应设置充电设备,方便乘客充电使用电子设备。
四、公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管理是轨道交通运营中一个关键的环节,为乘客提供一个干净、卫生的乘车环境。
4.1 车厢清洁定期对车厢进行清洁,保持车厢内环境整洁;加装垃圾箱,方便乘客处理垃圾。
4.2 防止传染病传播定期开展车厢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在车厢间传播;车站和列车应配备洗手设施,提醒乘客勤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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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号《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5月11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和《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及监督活动。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做好区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服务、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行业指导、监督,其所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治安秩序及反恐工作,对消防、安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管、城乡建设、安监、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运营安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以下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一)报警、灭火、逃生、站台门、防汛、防爆、反恐、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三)视频监控系统;(四)警务用房、警用标志及相应的通信、防暴等装备。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九条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和市公安机关轨道交通治安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检测,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和市公安机关轨道交通治安管理部门、消防部门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提出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报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四)水底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50米内。
市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将批准后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向社会公布,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和市城乡建设、城管、水务、港航海事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区人民政府通报。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需要行政许可的,市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城管、公安消防、水务、港航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就申请人的规划设计方案、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书面征求运营单位的意见,并根据运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对技术复杂的或者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作业,相应行政许可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告知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敷设管线、挖掘、钻孔、爆破、桩基施工、地基加固;(三)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疏浚河道;(四)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进行第一款所列作业,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规划设计方案、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书面征求运营单位的意见。
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并予以回复,同时将审查意见报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作业时,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将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作为协议内容。
未签订安全协议的,不得开工作业。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作业的许可单位或者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日常管理,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市港航海事局依法做好相关河道和水域的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发现违规作业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
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运营单位在轨道交通线路通过安全评价后,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运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实施安全应急演练,指导和监督运营单位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的治安秩序,对破坏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轨道交通反恐指挥体系,完善反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配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选择有安检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安检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安检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禁止携带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威胁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运营区域。
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公安机关和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做好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配置以及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工作,同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武汉市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轨道交通站点站房滴水线外的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市容管理等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客流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备案;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调整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5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调整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便利。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对市安监、交通运输、公安、公安消防、水务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订专项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当进行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车站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二)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四)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二十五条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除应当遵守《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进行乞讨、卖艺、拾荒、募捐、传教或者发放各类宣传品;(二)禁止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三)禁止在自动扶梯上推拉、嬉戏打闹、逆行、身体倚靠、探出扶手栏杆,堵塞扶梯、闸机等通道;(四)禁止人为损害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公共交通卡充值验票机、视频监控摄像头等设施、设备。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订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机动力量,设置应急抢修救援点,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公安机关以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轨道交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运营。